(一)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危險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指在易燃、易爆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危險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二)凡溶解乙炔裝置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三)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逐項填寫不得缺項。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
(五)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六)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合格,其有效期為120小時。
(七)動火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和意見。
(八)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
(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線和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定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
(十三)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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