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礦完好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人數多10%。
2每盞燈都應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有專人專燈。
3礦燈應完好,如果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礦損,燈鎖不良,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能連續使用11小時。
4燈房人員在每次換班2小時后必須把沒還燈人員名單報礦調度室。
上一篇:煤礦安全基礎管理
下一篇:施工現場火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