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前,應由建設單位邀請政府主管部門和附近建(構)筑物、管線等有關管理單位,協商研究爆破施工中對現場環境和相關設施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施工前,應由具有相應爆破設計資質的企業進行爆破設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市、區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3.爆破前應根據爆破規模和環境狀況建立爆破指揮系統及其人員分工,明確職責,進行充分的爆破準備工作,檢查落實,確認合格,并記錄。
4.爆破前必須根據設計規定的警戒范圍,在邊界設明顯安全標志,并派專人警戒。警戒人員必須按規定的地點堅守崗位。
5.爆破前應對爆破區周圍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并掌握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6.施工前應根據爆破類別、等級和現場環境狀況,由建設單位向當地有關部門、單位、居民發布書面爆破及其交通管制通告。
7.爆破施工應由具有相應爆破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擔,由經過爆破專業培訓、具有爆破作業上崗資格的人員操作。
8.現場的爆破器材、炸藥必須在專用庫房存放,集中管理,建立領發等管理制度;施工前必須對爆破器材進行檢查、試用,確認合格并記錄。
9.啟爆前,現場人員、設備等必須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警戒人員到位。
10.爆破完畢,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方可進人爆破警戒區內檢查、清理,經檢查并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11.露天爆破裝藥前,應與氣象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資料,遇能見度不超過100m大霧天氣、雷電、暴雨雪來臨時、風力大于六級(含)以上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爆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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