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板
(一)鐵鏈與坐板、掛勾捆扎應牢固。使用前應檢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掛勾磨損掉1/4時,不準再用。
(二)坐吊板必須系安全帶,并將圍桿繩攏在吊線上。
(三)在2.0/7以下股(含2.0/7股)的吊線上,不準坐吊板。在一個桿檔內不準兩人坐吊板。在墻壁上作吊線終端者,在該段吊線上不準坐吊板。
(四)坐吊板過吊線接頭時,必須使用梯子。過電桿必須使用梯子或穿上腳扣上到電桿上過,嚴禁爬抱電桿而過。
(五)在吊線周圍70厘米以內有電力線或用戶燈線時,不準坐吊板作業。
二、三角架、構架
(一)裝置三角架、構架,應使用堅實、無劈裂、無死節的木桿或鋼管,但不能混用,捆綁應牢固,并有足夠的承載力,設置應平穩。
(二)使用前應檢查,出現捆綁繩(鐵)索松脫、斷頭或出現其它異常情況,應停止使用。
三、夾扛(桿叉)
(一)裝置夾扛,應使用堅韌、無劈裂、無笆節、材質相同的木桿、木桿梢經不小于10厘米,規格應相等;長短視需要而定。上端的連接拉鏈距桿頂30至40厘米;下端應設防止擴張的拉鏈,距桿根60至80厘米,并應綁扎牢固,根部應設防滑措施。
(二)使用前必須檢查,出現劈裂、折斷、腐朽、拉鏈不牢、根部無防滑措施等現象之一者,不準使用。
四、千斤頂
(一)螺旋式、油壓式千斤頂,應經常維修保養,及時注油,保持升降靈活。
(二)使用千斤頂,應先確知千斤頂的額定承載力,承載力大于或等于所頂物件的重量時方可使用。承載力小于所頂物件重量時,不準使用。
(三)使用千斤頂電纜盤,必須支放平穩、牢固,遇不平、松軟地面,應鏟平、墊木枕。在汽車上使用時,必須將千斤頂打上拉線,以防放電纜時被拉倒。
(四)使用千斤頂時,千斤頂旋升最大行程不準超過絲杠總長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時,應在千斤頂底座下面墊木枕。
五、汽車絞盤
(一)絞盤的滾筒與鋼絲繩的承載力,必須大于所拉物件的重量,否則不準使用。
(二)使用絞盤撤、放電纜時,汽車停放位置應妥當,司機必須能看到指揮信號,必須將汽車前后輪用三角木枕固定。啟動絞盤前,應檢查絞盤傳動軸的肖子是否插好,并清除作業范圍內障礙物。
(三)使用中改變方向時,必須在滾筒完全停止轉動時進行;絞盤啟動后,嚴禁校正滾筒上的鋼絲繩。
(四)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應整齊、平順。使用時,不能放盡,至少留五至六圈。當出現斷股、腐蝕等現象之一者,不準使用。
六、手拉葫蘆
(一)掛勾、肖子、鏈條、剎車等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吊具、吊索及懸掛葫蘆的構架,必須牢固可靠。
(二)不準超負荷使用,被吊物件必須捆縛牢固;物件吊起后不準有人靠近,構架下方不準有人停留。放下被吊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準自由落下。
(三)使用兩個葫蘆同時吊一物件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分擔,操作人員動作應協調一致。
(四)使用手拉葫蘆收緊電纜吊線時,必須將葫蘆放置平穩,固定牢固。除操作者外周圍不準他人停留。
七、倒鏈
(一)倒鏈的鏈輪盤、倒卡、鏈條、吊鉤,如有變形扭曲,嚴禁使用。不準超負荷。懸掛必須牢固、可靠。
(二)被吊物件必須捆縛牢固。任何人不準靠近被吊物件或停留在三角架或構架下方。
(三)操作人員不準站在倒鏈正下方。被吊物件在空中停留時間較長時,須將小鏈栓在大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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