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用氣體鋼瓶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用氣體鋼瓶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46 號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職責
2.1 物資部門負責生產用氣體鋼瓶的管理,負責氣瓶的送裝、保管、發放和回收。負責氣瓶的標識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檢驗。
2.2各使用部門負責氣瓶使用期間的管理。
2.3安監部負責生產用氣瓶的安全監督。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氣瓶的標識:
3.2本公司共有五種氣體鋼瓶,分別裝氧氣、二氧化碳、乙炔。
3.3 氣瓶顏色及噴涂標準,見下表:
序號 |
鋼瓶內氣體名稱 |
瓶體顏色 |
噴字顏色 |
1 |
氧 氣 |
天藍色 |
黑 色 |
2 |
二氧化碳 |
灰 色 |
黑 色 |
3 |
乙 炔 |
白 色 |
紅 色 |
|
氬氣瓶 |
灰色 |
綠色 |
|
氮氣 |
黑色 |
黃色 |
3.2 氣瓶的要求
3.2.1 進入本公司的氣瓶上必須有進入本公司的氣瓶上必須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規定的鋼印代號,否則不能進廠使用。
3.2.2 進入本公司的氣瓶必須是經過檢驗合格的氣瓶,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接收氣瓶時,應檢查印在瓶上的試驗日期、試驗機構的鑒定。
3.2.3 氣瓶的外部觀察,無嚴重腐蝕或嚴重的機械損傷,有明顯正確的漆色和標志,而且安全裝置齊全。
3.2.4 氣瓶的瓶帽及套圈應齊全,氣瓶上必須裝有兩道防震圈。
3.2.5氣瓶顏色及噴字顏色應按公司統一規定,上部應印制統一的“豐鶴發電公司”字樣。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顏色和標志,以防止誤充氣。
3.3 氣瓶的入庫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氣瓶由物資部門統一購買,并負責質量驗收和保管。
3.3.2氣瓶應在專用庫房存放,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由物質部定期檢查庫房安全防護措施及設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氣瓶必須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響生產使用。
3.3.3運行使用的氣瓶,用完后由運行人員做好記號,及時通知物質部門回收。檢修使用的氣瓶,由使用單位及時回收,交至物資部門。
3.3.4生產現場用氣瓶存放地點應有醒目的存放標示牌,標明空瓶和有氣瓶。
3.3.5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氧氣、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離,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現場使用氣瓶時,應注意保持瓶體清潔,避免粘上污物、特別是油污,不得亂涂亂畫,更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志。
3.3.6 運行用二氧化碳氣體,要提前報計劃,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 氣瓶庫房內應分類擺放,標志明顯。空瓶和充滿氣的瓶應分開。
3.3.8氣瓶的使用要求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執行。
4 檢查與考核
4.1本標準由安監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4.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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