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業,為加強管理、避免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規定如下:
1、必須事先請示報告,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批準后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用火證件,在所在單位領導指定的作業范圍內進行作業,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動火作業。
3、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7、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9、作業前必須對現場檢查、清理現場,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專人看管現場;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動火作業,作業后必須清理現場,不留下任何火種或不安全的隱患。
10、必須在劃定作業范圍,并作出明顯的標志,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周邊必須指定專人監護,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11、動火作業如使用無效專業證件或非專業人員,或不按管理規定進行作業的,一旦發生事故,將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1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3、動火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1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1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18、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9、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20、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