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領導及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單位和部門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和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對本單位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二章 公司領導安全職責
第三條 總經理安全職責
(一)全面領導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將安全生產經營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重要議程,在安排布置全年工作時,同時布置安全工作。
(二)親自或委托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聽取安保部門的工作匯報。
(三)督促檢查安全生產經營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四)在對各部門負責人考核時,同時考核其安全生產經營工作的狀況。
(五)發生重、特大人身傷亡,或一次性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時,應親臨事故現場,負責組織、指導搶救和處理善后工作。
(六)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保證體系,審定本單位安全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安保設施和通訊工具。
第四條 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安全職責
(一)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單位安全生產直接領導責任。
(二)指導、督促安保部門開展工作,定期主持召開安全例會,研究和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各單位和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四)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時,應親臨現場,負責組織搶救和指導調查事故處理工作,擬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五)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要按照"三同時"的要求參與實施和檢查落實。
(六)督促檢查安全資金的使用和安全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五條 其他副總經理安全職責
(一)負責督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分管部門中相應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
(二)督促分管的部門落實安全職責,研究解決分管部門中的安全問題。
第三章 安委會職責
第六條 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公司安委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辦公室設在行政事業部。
第七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工作,對重大安全工作進行決策。
第八條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研究分析企業的安全形勢,掌握安全生產經營情況,經常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對企業重大隱患的整改提出解決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負責組織參與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堅持事故的處理"四不放過"原則。
第十一條 組織召開安全例會、表彰會、經驗交流會,以及開展重大的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檢查。
第四章 各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部安全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經營的規章制度及上級的指示,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措施和工作計劃,指導和檢查各部門、基層單位落實情況。
(二) 負責對本單位消防、安保設施、滅火器材、線路電氣、辦公設備、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管理、保養。
(三)協助監察督查等部門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處理,并對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提交安委會。
(四)負責對車輛的管理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負責節假、公休日辦公場所的安全值班保衛工作。
(六)做好安保資料的統計上報工作。
(七)負責做好企業的文件歸檔的保密工作。
(八)負責對檔案室及檔案資料的安全管理。
(九)做好上訪人員的疏導、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考核或提拔干部時,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內容列入考核。
(二)做好企業的人事檔案保密工作。
(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確保安全獎勵發放到位
(四)參加企業特大、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工作;做好因工負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鑒定工作。負責因工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及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配送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安全管理工作,對公司所有車輛、商品等安全負有第一責任。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責任明確,分工到人。
第十五條 監察督查部安全職責
(一)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及所有安全設備和安全措施到位率。
(二)負責本部門車輛的行駛安全。
(三)參加特、重大事故、人身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和當事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 財務管理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各種營業款項及現金的收支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票據安全管理。
(三)提取和存儲現金時,做好防范措施。保險柜不得超過100元的現金過夜。
第十七條 信息技術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系統內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電腦病毒發作、黑客入侵破壞、重要數據丟失等 。
(二)負責對各部門網絡用戶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審計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審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二)監督有關安全生產方面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監督各部門資金往來帳的安全使用情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因未履行職責而發生安全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含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職)和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扣除工作質量分、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扣主要負責人當月工作質量分10分,當事人當月工作質量分20分;
(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在5000-2萬元(含2萬元),扣主要負責人年度安全獎,并扣其當月工作質量分20分,扣當事人當月工作質量分40分;
(三)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在2萬元-5萬元(含5萬元),扣主要負責人年度安全獎,并扣其當月工作質量分30分,扣當事人當月工作質量分60分,并通報批評。
(四)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在5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或造成2人以上(含2人)傷亡的(受傷以住院為標準)扣主要負責人年度安全獎及當月工作質量分40分,并扣其年終考核10分,扣當事人當月工作質量分80分及年終獎的10%;并視責任大小對主要負責人或當事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等處分。
(五)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含3人)傷亡的(受傷以住院為標準)扣主要負責人年度安全獎及當月工作質量分50分,并扣其年終考核20分,扣當事人當月工作質量分100分及年終獎的20%;并視責任大小,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等處分。
第二十九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項目不通過"三同時" 報批而擅自進行有關項目施工的;或者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執行審批要求,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安全事故發生后,各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交通事故5000元以上72小時內上報,死亡1人或傷2人的24小時內上報,生產經營或火災或重特大交通事故即發即報,最遲不能晚于4小時上報。上報事故先口頭后須有文字電傳,事故(交通)結案須有書面報告和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書。其他事故上報參照執行)凡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視情節輕重,扣主要負責人當月工作質量分10-30分,或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或在本職崗位上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者,獲市政府表彰的給予500元獎勵;獲省政府表彰的給予1000元獎勵。
(二) 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上報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給予200元以上獎勵。
(三) 在事故搶救過程中的有功人員或日常生活中見義勇為的職工受到社會各界贊揚和媒體表揚的將給予獎勵800元以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局(公司)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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