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 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公司、部門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部門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
第五條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門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六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履行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八條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條 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條 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四條 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他各部門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五條 辦公場所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門及本部門其他工作地點配置相應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六條 對從事電工、燒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操作。
第十七條 生產作業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并按不同級別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專職安全員提出意見,經防火責任人審核,報公司質安部主管審批;三級動火由責任人提出意見,經公司質安部審核,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并要在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員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律不許使用電爐等電器。
第十八條 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規定妥善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安保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 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
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的。
2.堅持執行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生產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第二十一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必要時可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法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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