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重大的起重、吊裝項目,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交底后方準施工。
2. 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裝的大件,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起重機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須辦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 起重機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檢查。新裝、拆遷、大修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均應做動、靜負荷試驗。
4. 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膠墊,嚴禁積存易燃物。
5. 塔式等高架起重機,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6. 起重機工作應有統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
7. 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出戒備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區。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8. 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當起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只許操作一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
9. 起重機工作完畢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電,應先將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10.遇有大雪、大霧或雷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
11.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起重作業。
12.起吊大件時,必須綁牢。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沿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位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13.爆炸品、危險品(壓縮氣瓶、酸、堿、可燃油類等)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14.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進行操作(十不吊):
1) 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2) 超載不吊;
3) 物件捆綁不牢不吊;
4) 吊物上有人不吊;
5)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 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7) 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
8) 歪拉斜拽不吊;
9) 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
10)吊索有斷股或扭曲不吊。
上一篇:各級領導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下一篇:施工現場防火防爆安全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