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設施的安全運行,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筑物、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消防設施、電氣、監視和測量裝置及其它設施。由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制定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對生產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有效使用。
第三條 本制度對生產設施的建設、生產設施的管理、生產設施的檢維修管理、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的管理等提出管理原則和總要求,具體細節管理應嚴格執行相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分工
第四條 設備處負責制定設備管理專業安全檢修、安裝、操作等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建立企業設備一覽表、重要設備臺賬和特種設備檔案,并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對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進行安全檢查,定期組織進行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和安全性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條 基建處負責制定建構筑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建立企業建構筑物臺帳,并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進行建構筑物專業安全檢查和季節性(防洪防跨蹋)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條 能計處負責制定電氣、監視和測量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建立企業電氣、監視和測量裝置管理臺帳,并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對電氣、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專業安全檢查,定期組織進行防雷設施、安全閥、壓力表、聯鎖裝置及其它儀器儀表進行檢測、校驗和維護,并保存維護和校準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條 技安處負責制定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建立企業安全防護設施臺帳,并進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綜合、專業、季節性和日常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保衛處負責制定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建立企業消防及應急設施管理臺帳,并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消防專業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條 各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生產設施臺賬,嚴格執行相關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強生產設施維護保養,提高生產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運行。
第三章 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原則和總要求
第十條 企業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有效安全監督,保證施工過程處于有序管理狀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應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第十一條 各種安全設施(包括有毒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施、防火堤、防靜電設施、防雷設施、消防設施、防爆電氣設設施、個體防護設施、安全聯鎖裝置及其他安全應急設施)配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各單位的安全設施應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管理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保存記錄;當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時,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閥門;泄壓和排空系統;緊急停車系統;監控、報警系統;聯鎖系統;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等。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對生產設施進行日常和定期檢維修;制定定期檢維修計劃,落實“五定”,即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原則;檢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檢維修操作程序。
第十六條 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
第十七條 對各類生產設施的具體安全管理,還應嚴格執行相應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目錄如下:《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重要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構)物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勞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設施及器材裝備管理制度》、《監視和測量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廠區施工和檢修安全制度》、《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