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長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全礦安全生產工作負總體責任。
二、制定安全生產計劃,確定安全生產目標。認真貫徹國家勞動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精神,并監督檢查執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內容,同時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充分落實,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
三、擔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每季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檢查本礦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及時總結、研究和處理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定期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布置和檢查副職和下屬單位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批準、簽發礦山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七、審定礦山安全生產的獎勵和處分。
八、按國家規定審定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編制和配備。
九、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的監督。
十、建立健全礦山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組織制定并實施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十四、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活動。
十五、完成從業人員“三級教育”,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洪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的義務。
十六、監督礦山所購勞保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督促、檢查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正確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