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對帶火(明火)作業進行控制,防止因作業不當引發火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所有帶火(明火)作業的管理。
3.職責
3.1 作業部門負責制訂帶火(明火)作業操作規程。
3.2 消防專職人員負責對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3.3 消防隊(或專職人員)負責建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并監督執行和跟蹤。
3.4 作業人員嚴格遵照規程、制度進行作業。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進行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電焊、氣焊(割)】必須通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執證上崗
4.2 電焊
4.2.1 電焊設備的功率,電壓必須與配電系統相匹配。
4.2.2 電焊機應存放于干燥避雨場所,使用時外殼應接地。
4.2.3 電焊機使用時,周圍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與氧氣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氣瓶等氣焊設施放在一起。
4.2.4 電焊機絕緣性能應≮1兆歐,禁止焊機電源直接掛在供電源上。
4.2.5 焊鉗應保證在任何傾斜度下都能夾緊焊條,且作業人員不必接觸導電體部分即可更換焊條。
4.2.6 焊接導線應采用紫銅芯線,且有足夠的截面積,作業中不許將其盤在焊機或焊接件上。
4.2.7 原則上電焊作業在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特殊情況依4.4條款。
4.3 氣焊(割)
4.3.1 乙炔氣瓶:
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防止漏氣與接近高溫,與明火作業點保持10M以上距離。
禁止瓶體臥放、搬運時也不能橫向裝運。
使用時氣流速度不得超過1.5~2.0M3╱H,使用壓力≯0.15兆帕,瓶內氣體不能用盡,應保持壓力≮0.05帕。
保證乙炔氣瓶儲存場所通風良好,不許與氧氣瓶等混儲、混載。
乙炔瓶減壓閥外表涂白色。
4.3.2 液化石油氣瓶:
嚴禁震動和撞擊,防止泄漏和接近高溫。
液體灌裝時,其體積≯85%,應留有15%的空間,嚴禁倒灌。
氣瓶不許臥放和倒放,不得自行處理殘液。
輸氣管與膠墊材料必須采用耐油產品。
4.3.3 氧氣瓶:
氧氣瓶外表應涂成天藍色,并標識“氧氣”二字,不得與其它氣瓶混存。
使用時,氧氣瓶內氧氣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1~0.2兆帕的壓力。熱天防止爆曬與明火烘烤。
使用后,要關緊閥門,取下氧氣減壓閥。
瓶內閥門嚴禁加潤滑油,減壓閥外表涂藍色。開啟閥門時速度不能太快
4.3.4 進行氣焊(割)作業時,必須:
檢查焊(割)設備是否完好,并對現場安全進行檢查,清除一切可燃物。
焊接、切割作業應在安全地帶進行,作業完畢要清除現場一切火種,關閉氣源、電源作業時,焊炬點火先開可燃氣體閥,著火后才開氧氣閥,熄火時,先關氧氣氣閥,后關可燃氣體閥。
4.3.5 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能使用,且要定期檢驗。
4.3.6 原則上氣焊(割)作業在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特殊情況依4.4條款。
4.4 特殊場所、設備的焊、割作業
4.4.1 需在(對)化工產品生產場地、設備、可燃氣體、容器、管道、易燃產品庫房、儲油罐及高空(層)進行焊、割作業的均屬于特殊場所作業。
4.4.2 凡需在(對)上述場所、設備進行焊、割作業,必須按一級動火審批制度提出申請,輸手續,作業前做到下述“八不”和動火中“四要”,動火后“一清”。
A)動火前“八不”:
①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②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③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④ 凡盛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清洗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⑤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⑥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車間、庫房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⑦ 在高空(層)進行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動火。
⑧ 未配有相適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B)動火中“四要”:
① 動火中要有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
② 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和作業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③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④ 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C)動火后“一清”:
①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要徹底清理好現場,確認無“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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