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事故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保護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管道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安委會為消防組織領導機構,質量安全環保部具體組織落實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管道維搶修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四條 公司安委會負責消防工作中重大事件的決策工作,總經理為公司第一防火責任人,黨委書記為消防工作的監督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負責落實公司的具體防火工作。
第五條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5.1貫徹《消防法》,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負責組織建立和健全消防檔案;
5.2掌握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檢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保證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暢通;
5.3組織建立、健全義務消防隊,有計劃地對全體職工進行防火、滅火知識的宣傳教育及協助培訓部門做好消防培訓工作;
5.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負責指導各單位作好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工作,并定期監督檢查各單位檢驗、維修情況,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5參加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改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5.6負責抽查各分公司、作業處、項目部消防器材的定期檢查情況;
5.7督促有關分公司制定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生產部位消防滅火預案,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5.8 配合局相關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消防隱患的治理和整改;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統計火災事故,分別報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消防主管部門;
5.9負責檢查各分公司及職能部門消防安全檢查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做到檢查時間、內容和組織領導“三落實”。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登記,凡是單位能夠整改的,要定責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重大火險隱患要建立立案和銷案制度,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并抄報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對火險大、隨時可能發生火災或抗拒對嚴重火險隱患整改的單位采取責令停產等強制措施,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根據情節予以處理。
第六條 各單位、各部門、各項目部負責其各自使用的辦公場所、車間、庫房和施工作業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后勤處負責廊坊基地廠區消防安全工作。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辦公樓公用部分消防安全工作。各單位、部門、項目部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6.1 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生產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操作規程;
6.2確定本單位、部門和本項目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在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6.3針對本部門、本單位自身工作性質、特點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6.4經常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所發現的火災隱患;
6.5各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部門消防器材的維護、月檢查及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6.6各單位及職能部門領導要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消防防范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6.7 各分公司、項目部在外施工期間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業主方有關要求配置或攜帶足夠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6.8后勤處負責公司院內移動式滅火器的月檢工作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的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負責對公司院內建筑物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定期檢測工作;維護好院內固定消防設施的安全,確保防火設施和自身滅火設施完好。
第七條 各分公司、各單位要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演練。義務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7.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定期組織消防訓練和實地消防演習;
7.2 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7.3 教育義務消防隊隊員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好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4 撲救初起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八條 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各單位工間、施工作業區、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倉庫、配電室等應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安放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條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項目經理負責。合同中或開
工前必須向業主說明,并取得開工的許可。
第十一條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進行電焊、氣焊等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經檢驗機構檢驗的消防產品。
在修建道路、裝修施工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必須事先通知安全管理部門,經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抓好防火防爆區內固定動火點的管理,動火時現場必須進行監護,嚴格執行管道局工業動火規定。
第十五條 定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各單位要把消防安全納入日常工作中,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要結合自身實際,將職工消防培訓教育規劃或計劃納入培訓教育內容,每年初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七條 在對新入廠、轉崗職工和進入生產區的各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有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內容。
第十八條 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裝備和器材,應滿足國家及有關行業消防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各單位必須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各種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完整好用。
第十九條 公司各級員工發現火災時,都應當按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的單位、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控制和撲救火災。
第二十條 發生火災的單位、部門要及時啟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20.1使用各種水源;
20.2 截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20.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20.4利用臨時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20.5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瀕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20.6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救助、
協助滅火;
20.7向公安消防部門和消防聯防單位請求增援。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情況。消防管理部門應按要求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執行《事故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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