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施工組織
第一條 由企業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三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四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分別按危險作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的施工項目,企業應與建設施工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單位的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七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的要求。
第八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十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要求。
第十二條 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關履行動火、用火、生火手續。
第三章 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
第十五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十六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和臨時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塔吊、龍門吊、汽車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章 拆除工程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經技安、設備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條 拆除工程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進行。
第二十二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天然氣管道、水管網線、供熱管道等干線通往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
第二十三條 施工人員從事拆除工作時,應站在專門搭設的腳手架上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四條 拆除區周圍應設圍欄,掛警告牌,并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逗留。
第二十五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嚴禁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應保持穩固。
第二十六條 拆除的物體不準由上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或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 在拆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或使用移動板梯),腳踏瓦釘處進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 拆除過程中,現場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另外的配電線路。
第二十九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和荷載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條 拆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準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樓蓋結構超載發生倒塌。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一條 凡在地面上開挖建筑、構筑物基礎、設備基礎以及其它基礎和在地面上建造圍墻及橫穿公路、開挖各種管溝、電纜溝等作業都屬于動土作業。
第三十二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由施工單位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廠部批準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三條 動土作業施工時應按《動土作業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檢修準備
第三十四條 重大檢修項目應在檢修前必須事先制定安全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報廠部批準。
第三十五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計劃要求,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根據檢修計劃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三十八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三十九條 檢修轉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的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標志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四十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證、高處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四十一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七章 檢修安全規定
第四十二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項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三條 檢修中的危險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進入設備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動土作業等)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進入檢修現場的所有人員(含臨時工),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五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內的設施、管道及運行中的設備、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四十六條 在生產現場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產生火花。
第四十七條 在生產危險化學品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聯系溝通。當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必須經廠級有關部門批準,在生產車間現場用工時須接受車間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臨時工的崗位作業(作業內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溫或其它特殊作業)。
第四十九條 臨時工作業時,項目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同步監護,監護人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條 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檢查、落實好相應的措施,當生產現場發生異常情況時,須及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作好自我保護。
第五十一條 檢修完工后,必須做到一切安全設施恢復到正常狀態。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五十二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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