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 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 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 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 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 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 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 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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