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式起重天車均應標明起重噸位,均應裝有上升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使用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
查符合要求方準使用;
2.對于起重吊裝設備,每天由設備專責人、電氣專責人負責對各部分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有異常應立刻停止
使用,進行檢查維修直到修復正常方可使用;
3.天車控制手柄的控制開關運轉方向的標志應清晰、準確、靈敏、可靠;
4.電動起重天車上的金屬架、軌道、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其他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都必須有保護性接地;
5.天車各零部件、各安全防護裝置應準確、可靠,卷揚限制器應該使滑輪提升到卷揚限30厘米以前時能自
動停止,行程限制器應在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能距動停車;
6.吊運物件時吊鉤應保持垂直狀態,禁止用吊鉤與地面或軌道成傾傾斜方向拖拉物件或斜吊,不得用吊鉤
拉起埋在地下的物體。
7.不得利用上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與維護;
8.吊運物件時要找好重心,物件上不準站人或浮放工具,吊運操作工必須保證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
方可作業;
9.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吊裝帶之間未加襯墊
情況下進行吊裝;
10.吊運大型物件要有專人操作、專人指揮、信號明確;
11.起重物下嚴禁站人或在下面通行,起重操作工必須制止其無關人員在起重物下通行或逗留;
12.物件吊起后不準長時間懸空,因特殊情況工作突然中斷,必須將物件用繩索掛牢或將物件托;
13.吊物必須高出下面設備0.5米方能吊運;
14.天車嚴禁互相碰撞或用一天車推動另一天車運動;
15.吊車停止工作后,應將吊鉤升到接近限位,將所有控制器放在零位,方準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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