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加強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使其經常處于良好、可靠狀態,確保消防工作順利進行,并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的使用,配置和變更做了統一規定,適用于本企業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
3 消防設施的管理
消防設施是消防救火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手段,必須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誰用誰管的原則。
3.1 各部門的職責
3.1.1 保衛(消防)部門職責
保衛部門是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歸口主管部門。職責是:
3.1.1.1 制定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
3.1.1.2 制定消防設施技改規劃,實施計劃和維修工作計劃。
3.1.1.3 負責對職工進行消防專業知識和維護保養、使用等有關專業知識教育和培訓及消防演練工作。
3.1.1.4 組織消防設施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組織督促實施。
3.1.1.5 繪制消防設施分布圖,建立消防設施臺賬和檔案,并進行管理。
3.1.2 消防設施所在單位是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使用單位,其職責是:
3.1.2.1 負責本部門轄區內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或向消防保衛部門匯報,及時解決問題。
3.1.2.2 負責本部門轄區內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3.1.2.3 負責對本部門職工進行有關消防設施的知識教育。
3.1.2.4 負責建立本部門臺賬,維護保養檢查記錄等檔案資料,并定期向消防保衛部門匯報。
3.2 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3.2.1 消防 保衛部門對企業的消防設施必須繪制出詳細的分布圖,并注明設施、器材的規格、型號、性能、數量、防護范圍、使用方法等,便于統一掌握管理。
3.2.2 必須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臺賬、檔案,并定期檢查、核對。對變更或增減的設施要及時調整臺賬、檔案,并定期
3.2.3 應經常向職工進行消防設施有關專業知識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使每個職工懂得消防方面的基本知識,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3.3 消防設施的檢查。
建立健全消防設施逐級檢查制度,進行經常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使消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責任、資金限期解決。
消防設施的檢查分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二類。
3.3.1 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由消防設施所在單位實施,按工作要求,隨時進行。
3.3.2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分下列三種:
3.3.2.1 企業消防設施大檢查,由消防保衛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主管消防安全的領導或人員參加,一般在重大節假日前或火災易發季節前進行,但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3.3.2.2 部門級檢查,部門安全員組織,部門主管領導和班組長參加,每月進行一次。
3.3.2.3 班組級檢查,由班組安全員組織,班組長參加,每周不少于一次。
3.3.3 對各種滅火器具要根據要求制定出檢查周期和檢查方法。
3.3.4 各類檢查,都要做出詳細的記錄,定期整理歸檔。
3.3.5 檢查的內容
3.3.5.1 消防設施的完好程度,有效性能。
3.3.5.2 消防器材、零配件、工器具的配備是否充分,合理利用。
3.3.5.3 轉動、傳動裝置是否靈活,壓力、藥劑是否符合要求。
3.3.5.4 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3.4 消防設施的維護和保養
3.4.1 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由設施的所在單位負責,并落實專人進行,其任務主要是外觀的維護保養,如防凍、防腐,防損等。
3.4.2 消防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由消防保衛部門負責進行,其任務除日常維護保養項目外,還要更換或修理損壞和失靈的零部件,更換到期或失效的藥劑等。
3.4.3 消防用高位水池由消防保衛部門管理,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每月檢查一次水池中的水位,達不到要求應及時補充。
4 消防設施的使用
4.1 消防設施在下列情況下方可啟用。
4.1.1 消防保衛部門進行消防設施檢查抽查其有效、可靠時時可進行試用。
4.1.2 發生火災時可啟用。
4.1.3 消防訓練、培訓時可以試用。
4.2 消防設施不經批準,除火災外,其它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啟用,更不得作為它用。
4.3 消防設施性能不同,可視火災種類選用。
4.3.1 炸藥、爆破器材類著火,應用大量水撲救,禁止用其它消防器材。
4.3.2 易燃易爆液體、油類著火應用泡沫滅火器撲救,禁止用水。
4.3.3 電氣設備類、易燃液體,可燃氣體類著火應用1211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和四氯化炭滅火器進行撲救。
4.3.4 貴重的儀器、設備著火應用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撲救。
4.3.5 木柴、紙張、棉花類著滅可采用水或酸堿滅火器撲救。
4.3.6 各種滅火器的用途、作用應列入安全、消防知識學習內容,廣泛教育職工。
5 消防設施的配置與變更
5.1 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建立
5.1.1 必須按有關安全、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必要、足夠的消防設施,并由消防保衛部門審查同意后備案。
5.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有關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其方案論證必須吸收消防保衛部門人員參加,并接受其審查,征得同意后方能實施。
5.1.3 危險品生產區、庫區的改、擴建工程及臨時工程施工必須視實際情況設置消防設施,留足消防車進出口通道,并不得影響其相鄰設施的消防防火工作。
5.2 消防設施的購置和變更
5.2.1 消防設施的購置
5.2.1.1 新建工程消防設施、器材的購置由施工單位或施工主管單位提出清單,報消防保衛部門審查后,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購置。
5.2.1.2 正常損壞或失效的消防設施、器材由消防保衛部門造冊直接或委托其它部門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購買。
5.2.2 消防設施的變更
5.2.2.1 消防設施按其性能、作用分使用對象設置,且有一定的防護范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經消防保衛部門批準,不得隨意移動或變更。
5.2.2.2 確需變更的消防設施,必須征得消防保衛部門的批準同意,并辦理準予變更的手續后,方可變更。消防設施變更后,要同時變更布置圖和臺賬,建立新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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