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l 目的與范圍
1.1為保證特種設備本質安全,規范特種作業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對特種設備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規定。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各單位。
2 總則
2.1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是指: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C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廠內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指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
3 職責
3.1安全監察室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1)負責對特種設備選購、安裝、使用、修理(保養)、改造、檢驗、注冊、報廢等工作進行安全監督與檢查;
2)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
3)負責特種設備登記注冊的申報、查驗和發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種設備檔案;
3.2設備動力部是特種設備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采購、維修保養、改造、報廢,負責指導操作者正確使用和保養特種設備。負責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種設備檔案。
3.3各車間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1)組織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定期檢查和抽查;
2)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取證培訓和復訓教育;
3)組織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設備點檢、保養。
4 特種設備及其附件的選購
4.1采購特種設備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時,必須選擇具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等法定資格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采購者應對所購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
4.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
4.3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安全防護裝置、附件齊全有效。設備須隨機附帶產品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檢驗質量監督證明及有關技術資料。
5 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與改造
5.1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維保工作由安全監察室進行安全資格驗證。未通過安全資格驗證的單位,禁止在公司內承接各類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維保工作。
5.2特種設備在安裝前由安全監察室負責對特種設備安裝承攬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驗證后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進行特種設備的安裝。
5.3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法規、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施工過程中,使用單位應檢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質量狀況。
5.4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必須出具真實反映施工質量的安裝(修理、改造)質量證明書或工程自檢合格報告書,由安全監察室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性檢驗,做出檢驗結論,經驗收合格后轉入固定資產,方可投入使用。
5.5建設項目中的特種設備安裝完工后,在總項目未完成前,因生產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向研發中心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研發中心辦公室及時組織安裝、使用單位及安全監察室進行預驗收,合格并辦理驗收手續方可轉入固定資產投人使用,并納入日常管理。
6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
6.1各部門、分廠必須指定相應的專(兼)職人員負責特種設備及其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6.2設備動力部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3各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常規維護保養,確保其安全技術特性。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凋控裝置應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各有特種設備單位的設備管理員負責對設備的使用及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操作人員要按規程操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安全監察室負責監督檢查。
6.4設備動力部每年12月組織各有關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年度安全技術狀態普查及專業安全檢查,分析、統計普查結果并按時上報安技部。
6.5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與報廢
6.5.1新裝、移裝的特種設備經檢驗、驗收合格后,由安全監察室統一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注冊手續。鍋爐、壓力容器完成注冊后,核發《使用登記證》;其他特種設備完成注冊后,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對廠內機動車輛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6.5.2特種設備達到報廢標準則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填寫《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由安全監察室辦理特種設備的注銷手續。廠內機動車輛報廢后,使用單位應將車輛牌照交還安全監察室。
7 定期檢驗
7.1安全監察室負責組織、申報有資質的檢驗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工作,各單位應積極配合。
7.2對于檢驗中的不符合相,由設備動力部或各所屬單位進行整改,安全監察室負責初步驗證,然后由檢驗單位進行復檢,復檢合格后方能使用。
7.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周期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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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檢驗 |
每年進行一次 | |||
鍋爐 |
內部檢驗 |
每2年進行一次(移裝、停運1年后啟動、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 |||
水壓試驗 |
每6年進行一次(無法進行內部檢驗則每3年進行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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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檢驗 |
每年進行一次 | |||
固定式壓 力容器 |
全面檢驗 |
安全狀況等級為 1、2級:每6年 一次 |
安全狀況等級為 3級:每3年一次 |
石墨制非金屬壓 力容器:每5年 一次 |
玻璃纖維增強熱 固性樹脂壓力容 器:每3年一次 |
耐壓試驗 |
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進行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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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檢驗 |
每年進行一次 | |||
壓力管道 |
全面檢驗 |
安全狀況等級:l、2級:每6年進行 一次 |
安全狀況等級:3級:每3年進行一一 次 | ||
起重機械 |
每2年進行一次 | ||||
廠內機動車輛 |
每年進行一次 |
8 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8.1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監察室報告。
8.2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需要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報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組長按程序啟動。
8.3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應按國家有關法規進行調查、處理,填報《事故調查報告書》。
8.4有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監察室負責牽頭組織處理,沒有人員傷亡的由設備動力部負責牽頭組織處理。
9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
9.1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
1)起重機械作業司機;
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司機
3)焊接(氣割)作業;
4)電工作業;
5)鍋爐作業(司爐工);
6)水質化驗;
9.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4)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6)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9.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由安全監察室組織,參加統一考試,經考試合格后,申請審核、發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9.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公司的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各工種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4)拒絕違章指揮;
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
6)其他有關規定。
10 考核
10.1對于未按規定進行對特種設備進行管理,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制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10.2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或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附件一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及說明
附件二 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
附件三 特種設備(普查)注冊登記表
附件一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及說明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及說明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將新壓力容器劃分為1.2.3級三個等級,在用壓力容器劃分為2.3.4.5四個等級,每個等級劃分原則如下:
1級: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1)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設計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2)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基本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驗收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1)新壓力容器:出廠技術資料基本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制造時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規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使用單位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設計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2)在用壓力容器:技術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料、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制造時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規和標準的問題或缺陷,焊縫存在超標的體積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現缺陷發展或擴大;其驗收報告確定在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主體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材料不明,或雖屬選用正確,但已有老化傾向;主體結構有較嚴重的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缺陷,強度經校核尚能滿足要求;焊接質量存在線性缺陷;根據檢驗報告,未發現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發展或擴大;使用過程中生產了腐蝕、磨損、損傷、變形等缺陷,其檢驗報告確定為不能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或在正常的檢驗周期內安全使用。必須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修復和處理,提高安全狀況等級,否則只能在限定的條件下短期監控使用。
5級:無制造許可證的企業或無法原制造單位具備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壓力容器;缺陷嚴重、無法修復或難于修復、無返修價值或修復后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壓力容器,應予以判廢,不得繼續作承壓設備使用。
注: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后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的,按有關規定由原制造單位或檢驗單位經過檢驗驗證后補全技術資料,并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可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無法確定原制造單位具備制造資料的,不得通過檢驗驗證補充技術資料。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擔缺陷,只要確認其具備最嚴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質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附件二 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
特種設備報廢注銷申報表
單位:編號:
設備基本情況 | |||
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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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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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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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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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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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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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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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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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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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主要性能參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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