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保證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指示以及現行規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2、按照上級領導和安全部門的要求,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把關。
3、參與工程開工前安全措施的制定,組織施工中的安全生產檢查、考核、評比活動。
4、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作業計劃中有關安全措施。
5、總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對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按規定上報事故快報、電話月報和全年統計報表及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整理安全管理有關內業資料。
6、協助領導組織開展各項安全達標活動,對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7、對違章施工情況提出糾正意見和要求,必要時簽發《勞動安全監督通知/指令書》,遇有嚴重危及施工生產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暫停作業并及時報告單位領導。
8、有權越級向上級反映施工安全問題。
9、安全管理人員有以下失職行為,要追究責任:
(1)對危及安全的情況不加以制止而釀成事故者。
(2)發現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清除而釀成事故者。
(3)發生事故后,不按規定時間如實上報或對事故單位及責任者進行袒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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