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嚴格落實安全監察專責人員工作責任,強化安全包保工作,特制定專責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包保制度。
2、安監處專責人員在嚴格履行崗位工作職責、做好系統安全監察工作的基礎上,履行以下安全監察包保責任:
1.安監處長安全責任包保單位電務段;
2.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安全責任包保單位大樸屯站;
3.安監處副處長安全責任包保單位客運段;
4.安監處綜合科培訓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鐵道器材廠;
5.安監處綜合科調研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二廠站;
6.安監處綜合科質量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房產管理科;
7.安監處綜合科分析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行政事務中心;
8.安監處監察科行車監察科長安全責任包保單位大集站;
9.安監處監察科行車監察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露天運輸段東部隊、西部隊;
10.安監處監察科機務監察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老虎臺站;
11.安監處監察科工務監察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工務段;
12.安監處監察科電務監察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供應管理科、露天運輸段工務隊(電務)。
13.安監處監察科道口監察員安全責任包保單位供應管理科、露天運輸段工務隊(工務)。
3、包保責任:包保人每月至少參加對包保單位(隊)進行1次針對性的工作指導、檢查,配合包保單位共同做好無事故、無險情為目標的安全工作。
4、責任考核:每季,個人對包保情況進行自檢(處務會議匯報),安監處對包保人盡責工作情況進行考評;包保人所包保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扣包保人當月20%—50%安全獎;事故性質及其影響特別嚴重的,取消包保人當月安全獎,直至給予政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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