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危險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危險因素控制實行分級控制、上級監管下級、重點控制重大危險因素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危險因素分級
第三條 危險因素分級:
根據危險因素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將危險因素分為四個級別:
A級:可能造成多人傷亡或引起火災、爆炸、設施設備嚴重破壞;
B級:可能造成人員死亡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終身致殘性重傷)或中斷現場施工一個工作日以上;
C級:可能造成人員永久性局部喪失勞動力或中斷局部施工一個工作日以內;
D級:可能造成人員輕傷或傷愈后能恢復原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傷,并不造成工程施工中斷。
為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下列危險因素: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火藥爆炸、瓦斯爆炸、壓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等應通過評價確定危險等級。
第四條 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與建檔
危險因素由項目部組織辨識、評價,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確定為A、B級危險因素的,報項目部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各單位應利用危險因素專項排查或安全生產考核檢查等多種形式,對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進行復查確認,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
第五條 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按有關規定申報。
第三章 危險因素的管理
第六條 B級及以上危險因素的部位,應在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七條 各單位應對危險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保證所需資源的配置和投入,能夠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也要保證危險因素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八條 危險因素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根據危險因素的變化,及時調整、評價,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保證危險因素管理的時效性和真實性。
第九條 對于重大的危險因素,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預案的演練。
第十條 對確定為A、B級危險因素和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應在安全生產月報表中,將危險因素(源)的摘要情況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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