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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2011-01-04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省政府各級安監部門的各項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構建一個“領導重視、機構健全、職責明確、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使安全生產各個環節做到有章可循,促進公司協調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包括車輛及設備運行、維護修理作業、油庫消防、鍋爐、起重壓力容器、消防等生產方面的安全。

  第二條:安全管理工作要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原則;堅持對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持證上崗”的原則;堅持普教、嚴管、重處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是:通過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廣泛宣傳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從業人員和全體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采取先進的技術手段,使從業人員的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使生產設備的技術狀況和安全性能不斷改善,從而達到減少事故的目的。同時根據本細則所規定的內容,依法采取行政手段與經濟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增加安管人員及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使各個環節和崗位有章可循,有落實措施,使之承擔相應的職責,從而達到減少事故損失的目的。

  第四條:各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體系,在各個環節建立健全安管的具體措施和具體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將措施落實到具體環節和從業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獎懲體系。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相應職責,確保各項安全工作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  安全質量指標

  第五條:

  安全質量指標

  一、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二、控制指標和否決指標:

  控制指標

  1、責任安全事故率<0.01次/車;

  2、責任安全事故死亡率<0.0019人/車;

  3、責任安全事故傷人率<0.005人/車;

  4、不發生其它人身責任重傷事故。

  否決指標

  1、不發生一次死亡7人(含7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或不發生全年兩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2、不發生其它生產責任死亡事故;

  3、危貨車輛不發生造成環境嚴重破壞的行車責任事故。

  三、達到減少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堅決杜絕群死群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目標。

  四、維修、消防、鍋爐、壓力容器、電器設備、微機等方面的安全質量指標。

  1、維修

  (1)不發生一般工傷事故;

  (2)、不發生壓力容器、電器、起重等設備引發的工傷事故;

  (3)、杜絕工傷死亡事故的發生。

  2、消防

  (1)、不發生一般火災事故;

  (2)、杜絕因火災引發的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

  3、鍋爐及壓力容器

  (1)、不發生因鍋爐及壓力容器引發的一般責任事故;

  (2)、杜絕因鍋爐及壓力容器引發的重大設備責任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

  4、電器設備

  (1)、不發生一般因電器引發的火災及設備損毀事故;

  (2)杜絕因電器設備引發的重大設備毀損和人身傷亡事故。

  5、微機

  (1)、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機密的活動,不得查閱復制、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有傷風化的信息;

  (2)、不發生計算機設備的人為損壞,杜絕計算機資料的丟失和泄漏企業、商業機密事件的發生。

  (3)加強計算機病毒防護能力,不安裝、下載、鏈接、運行非工作之外不明軟件,防止病毒危害。

  五、本指標與國家和集團指標不符時,以國家和集團為準。

  第三章  機構和職能

  第六條: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安委會辦事機構設在技安處,由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安委會職責:

  對安全生產管理負有領導責任,負責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出決策、決定,對安全生產依章給予獎懲,對重特大事故責任人做出處理等。

  總經理依據“安全法”和《公司工作條例》行使安全管理職權,對公司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七條:公司設立技安處。

  技安處的職責:

  對安全生產管理負有管理責任,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責任;制定本企業安全教育和安管人員業務培訓計劃;組織落實安管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應急防患措施方案;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管和具體指導;負責安全生產方面及相關資料的統計和上報以及收集管理;負責公司保險、養路費、風險金、統籌金等相關業務的辦理和收取以及管理;組織對一般以上事故的處理,協調涉內、涉外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事宜,向安委會提交安管方面的工作報告。 第八條:基層各單位設立安全管理領導組,行政負責人任領導組組長,分管安全的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它領導任副組長,其它部門負責人為領導組成員。

  領導組職責:

  對安全生產負有直接領導管理責任,具體負責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措施,主要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具體落實目標責任,制定本單位安全考核辦法以及工作計劃;對車隊、站務、班組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和安全培訓;負責向技安處提交安管方面的工作報告,負責組織對一般事故的處理;全面協助公司對重特大事故的處理;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有關基礎資料的統計、上報、收檔。

  各基層的車隊、汽車站等成立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車隊隊長(站長)任組長,主管安全的副隊長(副站長)任副組長,成員由車隊(車站)其它安管人員組成(組成人員報技安處備案)。

  具有10臺車輛以上的分公司必須設立車隊,車隊設隊長、技安副隊長、安全員。〔兩個車隊(含)以上的分公司,要成立技安科,主要參與分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和業務的辦理〕,并要設立專職技術檢驗員。各汽車站要成立技術檢驗室,由公司保修廠或各分公司有資質人員擔任技術檢驗員、調度員、安檢員。

  車隊、車站、班組職責:

  對安全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具體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措施,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具體措施和辦法;解決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及時提交安全整改報告;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監管和安全教育工作;直接組織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和安全管理檢查;參與各類事故處理。

  第九條:基層單位的安管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基礎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十條:公司安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安全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學歷或相應的實際工作和水平,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具有從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熟悉車輛的駕駛和技術性能,熟悉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公司所有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掛牌服務。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十一條:車輛準入及部門職責

  新購更新車輛由各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報經營處和汽貿公司。經營處和汽貿公司根據經營處線路審批情況和汽貿公司購車情況審核同意后,由車隊持批準文書到技安處辦理,技安處根據領導審批結果和合格供方名錄協助基層單位進行車輛注冊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如系更新的客車,由技安處持經營處座位核定數書面報告辦理行駛證,但必須保證營運證與行駛證相符,否則不得參加運營,車屬單位負責將原舊車作報廢處理,牌證交公司技安處,方可辦理新車上戶手續。

  第十二條:車輛的轉出、報停、封存、報廢

  公司籍所有車輛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營運的,由基層單位寫出書面申請,加蓋公章,經公司分管領導、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轉出戶籍。

  車輛因車況老舊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基層車隊書面申請加蓋分公司公章后,由車隊負責收回車輛的牌照、行駛證交技安處作報停或封存手續。報停、封存車輛必須由車屬管理單位指定地點統一停放、封存,如統一停放確有困難,車屬單位必須同車輛經營者簽定異地存放責任書,并貼封條,拍照存檔留存。因責任不到位造成的后果由車管單位和責任人負責。

  對已達到報廢年限不能參加運行的車輛,由車隊書面申請,分公司加蓋公章,分管領導審核后,由車輛單位帶上報廢車由技安處共同到有資質報廢的單位報廢或辦理轉出戶口手續。

  所有新增、轉入、轉出、報停、封存、報廢車輛,必須填寫車輛異動審批表,技安處、經營處、基層單位留檔存查。所有報停、封存的車輛必須由車隊責成專人負責與經營業主簽訂不準運行和造成損失自負的協議,連同收繳的所有證件由責任人簽字后單位蓋章交技安處備案,否則,造成損失由車管單位和責任人負責。

  所有新注冊、審驗、轉出、報廢的車輛手續,由基層單位派專人全程為經營者服務,公司技安處負責解決全過程的疑難問題。

  車輛報廢,按程序履行報廢手續,基礎資料由車管單位提供齊全報技安處,技安處負責辦理報廢車輛的技改資金申請,報廢車輛資金歸經營業主,技改資金留公司,給予提供齊全資料能申請到技改資金者每有一部車獎勵1000元,公司按實際留用技改資金數提成20%做為技安處業務費。

  車輛營運后不得擅自變更行駛證和營運證,如發現兩證不符,停業整頓,罰經營者或駕駛員5000元,交清罰款后,重新辦理合格的證件,方可準入運營。如公司管理人員參與擅自變更一經發現,待崗處理。

  第十三條:檔案建立

  技安處、車隊要分別建立單車技術和駕駛員檔案,經營處要建立經營業主檔案。新上戶車輛登記證書原件留公司技安處。

  車輛檔案包括:車輛技術參數表的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危貨車另加危貨押運證和罐檢報告復印件)、發票復印件、附加稅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一式兩份,一份留存車屬單位,一份報技安處。根據車輛運行時間同時建立駕駛員檔案一式兩份,一份留存車屬單位,一份報技安處。檔案由基層車隊負責提供。車輛技術檔案和駕駛員檔案每年完善。

  第十四條:安全囑咐與談話制度

  車屬單位將車輛按管理人員數分配包干到每一人,具體負責囑咐和談話,并將花名報技安處備案。每半月必須談話一次,并有記錄和簽字。車輛運行前,客運車隊安管人員應對司乘人員認真做好班前囑咐,貨運車輛應每月最少囑咐兩次,根據天氣情況、路面狀況、司乘人員思想素質,尤其是在春運期間、“五一”、“十一”等節假日、廟會等社會活動期間進行囑咐,囑咐可靈活多樣,切實難以面對面囑咐時可以用現代通信設施進行囑咐,囑咐要有記錄,有簽字,同時要對司乘人員證件、隨車牌證、客車車身進行檢查、驗證,有不符行為,立即向車隊反映,做出處理。做到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誰處理,如發現檢查不到位和未做處理,每次給予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每次罰款100元的經濟處罰。對危貨運輸、夜班車、運行線路里程長、路況差等各種原因存在運行不安全因素的經營者及駕駛員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針對性的談話或家訪,按本單位車輛數10%左右進行,根據談話內容要作出相應的處理。如包干人員兩次未做到下浮工資50%,三次未做到待崗三個月,四次未做到待崗處理。

  第十五條:安全例會制度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召開安委會議,參會人員為安委會成員。研究解決近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由技安處組織基層安管干部每周五召開安全例會,參會人員為技安處部分人員、各基層分管技安副經理、副站長、技安科長、副隊長。傳達上級來文,解決近期的技安問題,協調各家的工作關系。參會人員無故不到者,每次每人罰款50元,由技安處監督處罰。基層單位要根據公司會議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每月最少召開兩次安全會議,設立車隊的每周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對司乘人員可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傳達教育,并做好詳細記錄,由技安處督查。參會人員為車輛經營者、司乘人員及全體安管人員,以上人員無故不到每次處以10元罰款(由基層單位負責執行),車隊未按規定召開安全例會的每次罰車隊隊長30元。

  第十六條:安全檢查制度

  公司要經常組織人員到基層單位進行安全大檢查,由考核處負責組織,公司分管領導、技安處、公安科、基層單位分管負責人參加,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基層單位每月至少一次內部檢查。由基層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主要檢查管理和監督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實,責任是否到人。路檢路查和現場檢查主要查違章行車、事故隱患,要做好詳細記錄,如發現擅自更換不合格或證件不全駕駛員不報告不做處理者一律以待崗處理。車隊長如發現不合格或證件不全駕駛員不做處理,一律免職。車隊囑咐人員以此對照檢查和驗證,汽車站對此進行監督駕駛員是否合格,發現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責任到人,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誰處理”,凡達不到以上規定者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

  第十七條:駕駛員、乘務員的準入及駕駛員百分考核制度

  1、駕駛員準入制度

  駕駛本公司車輛的駕駛員,各基層單位要嚴格資質審查,準駕車輛代號為A1的具有五年以上駕齡的可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代號為A2的具有三年以上駕齡的可駕駛藍牌或19座以下的客車和貨運車輛。駕駛員同時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通過基層單位車隊審核合格后,基層車隊組織駕駛員進行培訓,學習、考試考核合格后填寫“上崗證”鑒定表由基層簽字后,報公司技安處審核,合格后建立駕駛員檔案,駕駛員檔案包括(有效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復印件)由技安處簽字發放“上崗證”,在辦理上崗證中因審查不嚴,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對責任人罰款50元,技安處負責審核的分管處長罰款30元,有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由技安處監督處罰。

  2、乘務員的準入制度

  本公司客車必須配備一名乘務員,各分公司要嚴格資質審查要求:身體狀況良好,能適應行車工作的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一定培訓,基本掌握客運業務知識,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工作積極負責,并在特殊階段能夠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遇有事故、火災等情況及時與122、110、120、119、95518報告,并且取得行管部門從業資格證者方可上崗,此項工作由各分公司辦理,經營處備案作好記錄,留好檔案。

  3、駕駛員百分考核制度

  駕駛本公司車輛的駕駛員每月進行一次考核,考核辦法按忻運技安字[2007]52號文件執行,打分標準與違規內容要相符,一人一檔,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八條:維修、鍋爐、容器、微機等設備的管理

  一、公司維修、鍋爐、容器、微機等設備的購置、報停、封存、報廢按公司現有規定經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履行手續。

  二、檔案建立:

  維修、鍋爐、容器、微機等設備的相關資料由使用單位負責收集復印,報技安處備案一份,本單位建立檔案一份。消防檔案由公安科負責建立。

  三、安全囑咐和談話制度:

  維修、鍋爐、容器、微機等設備實行單位領導包干負責制,并將花名報技安處備案,包干負責人每月囑咐一次,每月談話一次,消防談話由公安科組織,分片包干,每月一次,隨時囑咐,有記錄,有簽字,有檢查。如兩次未能做到,下浮包干人工資50%,如本單位未執行此辦法下浮單位全體職工20%的工資。

  四、安全例會制度:

  基層單位根據行管部門和公司精神,每月至少召開兩次安全例會。

  五、安全檢查制度:

  基層單位和消防每月最少現場檢查一次,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誰處理,按公司規定及時處理,做不到以上規定罰主要領導50元。

  六、操作人員的準入制度:

  由基層單位按規定進行審查后必須按規定要求實行有資質持證上崗,報技安處備案,否則對主要領導罰款100元。

  七、以上條款由技安處督查。有關談話和囑咐的具體內容和表格由技安處統一印發,年底收回存檔。

  第十九條:培訓制度:技安處根據有關規定對公司黨辦提出培訓申請,公司黨辦按計劃組織培訓,培訓內容由技安處負責,組織安排由黨辦負責,每年培訓教育時間根據集團公司規定,培訓內容可靈活多樣,由技安處監督。

  第五章  車輛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公司所屬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備第十七條規定內容,運行車輛必須持有效的行駛證、附加稅證、道路運輸證、上崗證、保險卡、車輛駕駛員證件。每缺一項處罰當班司機200元,處罰車隊長、技安副隊長50元,包干責任人10元,并且勒令停車更換司機,以上證件為假證者處罰當班司機每件300元,調離司機崗位學習培訓3天,并做出書面檢查,并補辦相關證照后方可上崗,對不服從安管人員管理的,安管部門予以解聘。罰款交公司財務處。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所有車輛按規定時速行駛,在道路上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km,公路為每小時40km,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km,公路為每小時70km,高速路上行駛嚴格按指示速度行駛,大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90km/小時,小型車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小時,如違反上述規定,除交管部門處罰外,公司每次處罰當班駕駛員20元,由車隊執行,罰款交公司技安處。一年內一車有四次以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的除處罰外,調扣本車駕駛員上崗證,予以解聘。車輛在雨、雪、霧天行駛時,必須嚴格控制車速,下坡時不得熄火空檔滑行,在通過危險道路或結冰河面時,應停車查明情況,采取安全措施以后方可通行,客車不得在載客的情況下駛入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二條:一、客運車輛的運輸管理

  1、車輛動態管理由分公司和車隊負責,每月初各單位制定本單位路檢路查計劃報技安處。內容要明確檢查人員花名、領隊、檢查線路、預計能查到的車輛、設立檢查地點,每月對每部營運車最少檢查兩次,月底各單位按忻運安全管理細則規定把全月路檢路查的情況及處理結果報技安處,未按時上報的單位,公司將嚴肅處理,公司不定期上路進行動態監督檢查,發現隱患除對當事人作出處理外,對所屬單位的領導進一步處理。

  2、各客車隊建立完整的車輛運行動態,按公司統一表格,填寫車輛運行日志,可委托服務區等社團組織進行監督。每天了解車輛運行情況并填報車輛運行表。中途設休息點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和司機簽訂責任書。

  3、營運客運班車不得超載超員,不得客貨混裝,貨車裝載不得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標準,營運客車載員超過行駛證所規定核載5人以下的(含5人)按超員人數每人罰款100元,超過5人以上的按所超人員每人罰款200元,車箱以外裝載的人員一經發現,無論人員多少一次罰當班司機及經營者3000元。遇有春運、“五一”、“十一”、國家規定的特殊時段應加倍處罰。以上罰款由公司技安處監督,在7個工作日內上交公司財務處。

  二、危貨運輸的管理

  1、危險貨物運輸必須符合危貨運輸車輛和設備的要求,必須嚴格控制車輛的裝載物品,嚴格按照行管部門審批拉運物資進行拉運,不得超范圍裝載。罐裝液體應留有足夠的膨脹系數〈預留容積不少于總容積的5%,并且每年有罐體檢驗報告合格證。危險貨物裝卸,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遠離電源、明火的場所。

  2、危貨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符合行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條件,攜帶相關證件并懂得所承運貨物的屬性及危害程度,熟悉相關的應急知識和救援辦法。

  3、普通貨車嚴禁參加危險品運輸,違者給予責任人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營運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間隔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一天的總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對6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客運班線以及400km以上的普通客運班線和夜班車至少配備兩名駕駛員換班駕駛。夜班車必須配備供駕駛員休息的臥鋪,夜間運行的客運班線必須避開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或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各車隊嚴格控制,責任到人。連續行駛四小時的班線,必須明確設立中途休息點,由車隊確立休息點位置和時間并與駕駛員簽訂合同,并進行監管,對于配備雙班司機的班車,中途擅自離車或經營戶私自更換司機,不按行車路單執行的,一經發現立即終止運行并處以500元罰款,連續發現擅自離車時,對該車進行停業整頓并處以3000元罰款。雙方駕駛員的監督由雙方汽車站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營運客車在完成規定運行班次任務后,如需加班運行,必須經過車隊批準,并例行檢驗,調度簽發加班路單后,方可加班運行,所有包租車輛必須經過車隊、車站、經營處負責人簽字同意后辦理包租手續。一次包租三輛以上(含三輛)、五輛以下(含五輛)的車隊需派安管人員跟蹤監督并作好記錄,五輛以上包租車輛公司技安處派安管人員協同車隊共同跟蹤服務,如私自承攬包租業務,按公司辦字[2005]109號文件嚴肅處理,再次發現給予單車2000元罰款,一年內連續三次者責令停業整頓,并扣除服務保證金,如屢教不改,取消其營運資格。

  車輛運營后由基層車屬單位與對方汽車站簽訂駕駛員和車輛相互監督協議,不符合規定不能運營。如需加班,必須征得車隊或對方汽車站的允許方可運營。擅自變更運營時間和線路處予1000元罰款,發生三次停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客運車輛如有因運行線路的原因不能進公司汽車站的,經營處在簽定進站車輛協議時,由對方車站負責我方進站車輛的技術檢驗和駕駛員安全囑咐。對雙方不進站的車輛,由分公司或車隊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或跟蹤檢驗。日常監管由車屬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公司客貨運車輛新上戶,基層車管單位必須對新上戶車輛的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培訓,明確告知其車輛入籍公司后應嚴格執行公司各方面的相關規定。并須寫書面申請,附管理人員包單車、駕駛員名單,各級包單車的人員要負起本單車全過程的、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嚴禁單車與駕駛員不符的現象,如果單車出現服務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首先追究包單車責任人,管理不到位,放任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包單車責任人按有關規定作出處分。

  對違反二十條至二十六條相關規定,除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處罰外,根據情節及造成的后果,對車隊及分公司相關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安全管理四費的規定:

  一、養路費。養路費報停、封存車輛時,必須在前月28日前把牌照、行駛證交公司技安處,技安處及時辦理報停、封存手續,無論何種原因不能及時交回牌照、行駛證而形成欠費的車輛,由車輛所屬單位負責,最終從抵押金扣除。凡公司車輛養路費一律回技安處統一領取,各單位于每月二十四日前,將次月所需領取養路費車號報技安處,技安處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將次月養路費發放至各單位,各單位于次月二十日前將養路費交回公司財計處,如因資金不能到位,對領取次月養路費造成影響的,由欠費單位負責。

  二、安全統籌金。各單位統籌金按實際營運車數每車每月100元(鄉鎮客車、貨車每月50元)于每月20日前與養路費一并交回公司財務處。交統籌金時附單車名細一式兩份,一份交財務處,一份財務處蓋章后交技安處備案。因無統籌金明細而無法統計單車臺賬時,一切后果由基層單位負責。統籌金用于公司及基層單位的安全宣傳活動,用于重特大事故經營者放棄事故處理而由公司全面處理事故的費用支出,不作其它用途。

  三、保險費。凡公司車輛保險費一律由公司技安處統一辦理(消費信貸的車輛到期后轉入公司)各單位到期車輛保險于2日前將保險費交回公司財務處辦理續保手續,因不按時交回保險費而影響續保手續辦理造成的后果由經營者和車隊隊長負責,發現單車脫保處罰車隊隊長300元,分公司分管技安付經理200元,并且車輛立即停運。保險險種、險額按公司規定執行。對不按規定辦理或私自投保的,必須強行退保并罰單車經營者每車200元,罰單位負責人2000元。由技安處監督處罰,罰款交公司財務處。

  四、風險抵押金。根據集團規定標準結合公司實際,車輛經營者在營運前必須交納足夠的風險抵押金,具體標準如下:危貨車每部車10000元、長途客車5000元(跨縣經營的客車)、普貨車3000元、鄉鎮車2500元。風險抵押用于公司抵押風險事故儲備資金和單車不執行公司規定予以處罰及事故處理不足部分的墊付。風險抵押金在本單車經營期滿無任何糾紛后,如數退還本車經營者。

  第六章  場站及設備管理

  第二十八條:車輛在場區內行駛,必須遵循規定的路線,不得隨意行駛,場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km,否則每次罰款20元,由場站管理機構執行。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場區內應標有停車線,便于車輛的停放,場區、車站、油庫、工地、辦公場地都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要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修理車間和產品生產存放車間,對專用機具設備要定期檢修,在建筑工地等處要有專人管理,涉及安全生產的施工機械,如起重機、升降機、卷揚機、吊鏈、維修設備等,要定期維護,發現故障及時修理,不得帶病運行,鍋爐及其它壓力容器等設備要嚴格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操作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因管理不嚴,發生事故的,按責任大小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責任人給予100—1000元罰款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由本單位制定管理辦法報技安處備案,由技安處督查。

  第二十九條:公司所屬各汽車站,執行行管部門和公司相關規定對進站車輛進行管理,對違反公司規定出站車輛按此細則規定處罰。車站必須配備旅客進站安檢員、車輛出站安檢員、車輛技術檢驗員、調度。旅客進站攜帶的行包,必須經過安檢儀或安檢員的檢驗,嚴禁“三品”進站上車,由進站安檢員負責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制止及消除安全隱患。汽車站要嚴格報班制度,報班必須查驗: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保險證、上崗證、完好證、二級維護卡,上述證件必須齊全有效,車輛、駕駛員、營運線路要一致,行駛證和營運證的核載人數不相符時,以最低核載為準。嚴格執行誰報班,誰負責,對違反規定的調度處以5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客運車輛出站,由出站安檢員對車輛乘員核載,消防器材的有效配置及車輛駕駛員證件、路單進行核實登計無誤簽字后方可出站,違反規定的對安檢員處以50元罰款,連續三次待崗處理。各線路二級檢驗點對過往車輛查驗超員、營運線路、駕駛員與路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有權責令車輛停運,并及時上報汽車站、分公司及公司技安處。并負責解除車輛隱患和對違章車輛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對不負責任放任運行的,處以二級檢驗點有關人員100元罰款。客車臨時更換駕駛員,必須由所屬車隊簽發駕駛員更換通知單,否則車站調度有權拒絕排班簽發路單。各汽車站要隨時掌握車站營運線路內道路通阻情況,并利用科技、電子等手段及時向外公布,在特殊季節、特殊時段根據不同氣候做出調整班次或停止運行的決定。車站要做好原始記錄工作。

  第七章  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定與安全考核

  第三十條:公司與各有關單位每年簽定全年、和“春運”、“五一”、“十一”安全生產責任書,基層分公司或廠站與相關科、隊、組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車隊與每個駕駛員或車輛經營戶也要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層層簽定,層層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各級責任書嚴禁只蓋單位公章責任人不簽字行為,如發現罰當事責任人100元。由技安處監督處罰,罰款交公司財務處。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內容包括:責任人保證完成的安全生產任務或完成的安全生產指標,責任書簽定雙方各自的權力和義務,未完成責任書的任務所受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公司安全考核指標確定的原則是:由集團公司下達給公司的安全指標結合公司實際的指標進行分解。安全指標原則上年終進行考核。按責任書的要求,對未完成指標進行處罰,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但未到年底由于發生特大事故所造成突破指標者,可提前進行處罰。

  第八章 車輛的檢驗、修理與維護

  第三十三條:為加強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提高車輛安全可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各汽車站必須配備相應數額的技術檢驗員,保證發班客車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日行程300km以上的車輛每班次檢驗一次,日行程不超過300km車輛每日檢驗一次,駐忻汽車站技術檢驗由保修廠委派,其余各站由所屬分公司委派。本單位不進站的客車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執行。貨運車輛每月至少檢驗兩次,危貨車輛每趟檢驗一次,由各分公司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技術檢驗的基本條件:應配備與技術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汽車檢驗臺(地溝)、工作場所和滿足技術檢驗項目要求的相應工具。應配備現技術檢驗任務相適應的人員,技術檢驗員應具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技術檢驗的規定:技術檢驗人員應對每部車的檢驗作好詳細記錄,檢驗合格者發放合格完好證,技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應及時進行修理,修理后重新進行檢驗,要跟蹤服務,決不能讓帶病車輛上路行駛,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處于最佳狀態。(技術檢驗標準附后)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車輛的修理原則:在本公司修理廠修理,日常維護由駕駛員、經營者或修理廠自行維護,二級維護在本公司修理廠維護,任何車輛不得在其它修理廠進行二級維護(因當地運管部門干預除外),發現一次在外二維的車輛罰經營者或司機100元,由保修廠處罰。一年內有兩次在外進行二級維護的車輛應停業整頓,否則不得參加營運。二級維護時間嚴格按照道路運輸證二維卡時間進行二維,技安處每月下達二維計劃,各車隊按照二維計劃進行跟蹤監督,并復印二維卡存檔,于本月底前將二維車數回執報技安處,嚴禁只辦手續不進行二級維護,發現一次處罰保修廠200元,因不保養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由技安處監督處罰,罰款交公司財務處。

  第九章 事故的處理、報告、統計和檔案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車輛肇事駕駛員和涉及其它事故操作員為第一責任人,有保護現場和搶救傷員的義務,同時應立即向交管部門、保險公司、車輛所在車隊、技安科報案,根據事故情況發生輕微、一般事故由基層安管人員協助司機或經營者進行處理。事故損失由經營戶承擔,發生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技安處牽頭,基層單位協助處理。處理事故差旅費由所在各單位報銷,所有事故原始資料等由處理事故部門或單位收集,處理費用支出由單車負責,如單車暫不能全部支付的由基層單位墊付,待事故理賠款賠回后扣除。重特大事故公司領導和安管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控制勢態惡化。技安處在8—10小時內電話上報集團公司技安處,并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集團公司。對于不按時將事故上報而發生的相關責任由單車司機和單位責任人承擔。對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將追究單位責任人的責任。發生火災、工傷、意外事故,除立即組織搶救以外,參照行車事故工作程序和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科報案,工傷事故應及時向人事勞資、工會報案。事故發生后基層單位車隊、技安科應立即統計事故牌照號、車型、座位、保險、入保情況、駕駛員姓名、肇事時間、傷亡人數、財產損失、事故原因等,并且按四不放過原則,在事故責任書下達后一周內由所在各基層單位拿出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報技安處。

  公司籍所有車輛因交通事故經營戶無力承擔事故處理的各項費用時,為避免給公司造成更大損失或不良后果,基層單位應在車輛肇事后最短時間內與經營戶達成該車的處置協議,收回該車的線路經營權和車輛產權,車輛由公司全權處置,所處置的資金全部用于該事故的處理費用,節余部分歸基層單位,不足部分由基層單位補足,同時基層單位在簽定處置協議書時,收回該車的一切行車手續。

  公司籍車輛(不包括泰昌貿易公司和晉北新華夏公司)發生事故后,要建立事故檔案,事故檔案包括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事故報告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法院判決書)”、“保險單復印件”,“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和檢查”。

  第十章 處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安全處罰和獎勵

  實行全員全過程考核,公司級領導考核執行集團公司考核辦法。基層單位公司安委會負責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進行考核、獎勵和評價。本細則未涉及的單位和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責任事故的處罰

  一、事故損失1—5萬元:

  1、負次要同等責任的:車隊安全副隊長20元罰款,車輛包干責任人10元罰款,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

  2、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處以3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5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20元的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4%處罰。

  二、事故損失5—10萬元:

  1、負次要責任的:分公司技安副經理、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車隊隊長處以1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2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1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2%處罰。

  2、負同等責任的:分公司技安副經理、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車隊隊長處以3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5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2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

  3、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處以5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分公司技安科科長、車隊隊長處以5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8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4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4%處罰,并吊扣上崗證,經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錄用。

  三、事故損失10—20萬元:

  1、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車隊隊長處以3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負責人處以5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5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3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2%處罰,并吊扣上崗證,經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錄用。

  2、負同等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車隊隊長處以5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負責人處以8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10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6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并吊扣上崗證,經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錄用。

  3、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分公司經理處以100元經濟處罰,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負責人、車隊隊長、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15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處以20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10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4%處罰,并沒收“上崗證”解聘。

  四、事故損失20萬元以上

  1、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處以100元的經濟處罰,分公司經理處以5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負責人、車隊隊長處以10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15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6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1%處罰,并沒收“上崗證”解聘。

  2、負同等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處以150元的經濟處罰,分公司經理處以10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處以20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負責人、車隊隊長處以15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30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12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2%處罰,并沒收“上崗證”解聘。

  3、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處以200元的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處以400元的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負責人處以300元、車隊隊長、車隊技安副隊長處以經濟30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150元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并沒收“上崗證”。

  五、發生道路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的處罰:

  1、發生道路交通死亡責任事故一次死亡1—2人:

  ⑴、負次要責任的,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處罰50元,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處罰100元,分公司技安科責任人處罰150元,車隊隊長處罰100元,車隊技安副隊長處罰150元,車輛包干責任人處罰50元,肇事駕駛員或經營者按事故損失的1%處罰,并吊扣上崗證經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錄用。

  ⑵、負同等責任的,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處罰100元,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處罰150元,分公司技安科責任人處罰200元,車隊隊長處罰150元,車隊技安副隊長處罰200元,車輛包干責任人處罰100元,肇事駕駛員或經營者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并吊扣上崗證經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錄用。

  ⑶、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處罰150元,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處罰200元,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車隊技安副隊長處罰280元,車輛包干負責人處罰150元,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5%處罰,并沒收“上崗證”解聘。

  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發生重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一次死亡3—4人:

  ⑴、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處罰250元,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350元,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并處罰300元,車輛包干負責人,待崗二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2%處罰,并沒收“上崗證”解聘。

  ⑵、負同等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處罰300元,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400元,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并處罰350元,車輛包干負責人,待崗二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并沒收“上崗證”解聘。

  ⑶、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記過處分并處600元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行政免職并處以800元罰款,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三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5%處罰,并沒收“上崗證”解聘。

  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發生重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一次死亡5—6人:

  ⑴、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責任人、分公司經理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以550元罰款,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以650元罰款,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免職并處以95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三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2%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

  ⑵、負同等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責任人、分公司經理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以600元罰款,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以700元罰款,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免職并處以1000元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三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

  ⑶、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1000元罰款,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行政降級處分并處以1500元罰款,車隊隊長行政免職處分并處以1500元罰款,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行政免職并處以經濟2000元罰款,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四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或經營者按事故損失的5%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生重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死亡7—9人:

  ⑴、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以1450元罰款,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免職處分并處以1950元的罰款,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行政免職處分并處以1950元罰款,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四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2%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崗位。

  ⑵、負同等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行政降級處分并處以150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經理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以1500元罰款,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免職處分并處以2000元的罰款,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行政免職處分并處以2000元罰款,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四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3%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崗位。

  ⑶、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免職處分并處以2000元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免職并處以3000元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負責人行政免職并處以4000元罰款待崗,車輛包干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待崗六個月,發給基本生活費,公司另行處理,肇事駕駛員按事故損失的5%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崗位。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發生特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⑴、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行政免職處分并處以下浮當年工資20%的處罰,分公司經理行政免職并處以下浮當年工資的25%的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免職處分、待崗處理并處下浮當年工資30%的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技安科負責人待崗處理并下浮當年工資的40%,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一年,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處以事故損失3%的經濟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崗位。

  ⑵、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行政免職處分并處以下浮當年工資30%的處罰,分公司經理行政免職并處下浮當年工資的35%的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免職處分、待崗處理并處下浮當年工資40%的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技安科負責人待崗處理并下浮當年工資的50%,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一年,發給基本生活費,肇事駕駛員處以事故損失5%的經濟處罰,沒收“上崗證”解聘崗位。

  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以上所有事故對責任人處罰后均寫出書面檢查,其它處理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危貨運輸車輛發生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環境嚴重破壞的。

  ⑴、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以下浮當年工資20%的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車隊隊長行政記過處分、下浮當年工資30%的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下浮工資40%的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六個月每月發給生活費,并處罰全年工資40%的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處以事故損失的4%的罰款,沒收“上崗證”解聘。

  ⑵、負同等責任以上的:公司技安處主要負責人、分公司經理撤銷職務處分并處以下浮當年工資30%的經濟處罰,分公司技安副經理撤銷職務處分、車隊隊長撤銷職務處分、下浮當年工資40%的經濟處罰,車隊技安副隊長、分公司技安負責人撤銷職務處分,下浮工資50%的經濟處罰,車輛包干責任人,待崗六個月每月發給生活費,并處罰全年工資50%的經濟處罰,肇事駕駛員處以事故損失6%的罰款,沒收“上崗證”解聘。

  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故費用的負擔辦法

  事故費用凈損失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由車屬單位承擔。

  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由公司和車屬單位各負擔50%,車屬單位最多不超過20萬元。

  第四十二條:對維修、消防、鍋爐、壓力容器、電器設備、微機等方面的處罰辦法。

  一、維修

  1、凡發生輕微設備損壞和工傷事故,由責任人和當班修理組長寫出書面檢查;

  2、凡發生一般工傷事故,處罰責任人和當班組負責人各50元罰款,處罰單位分管領導50元罰款,并寫出書面檢查;

  3、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處罰所在班組負責人200元罰款,處罰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200—1000元罰款并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意見書,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消防

  1、凡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對事故責任人和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分別處罰100元罰款;

  2、凡發生重大火災、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給予責任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200—1000元罰款,并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意見書,視責任大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承擔法律責任)。

  三、鍋爐及壓力容器

  1、凡發生鍋爐及壓力容器一般責任事故的,對當事人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各處以100元罰款;

  2、凡鍋爐及壓力容器發生重大設備責任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給予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200—2000元罰款,并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意見,視責任大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承擔法律責任)。

  四、電器設備

  1、凡發生一般因電器設備引發的火災及設備損毀事故給予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100元罰款;

  2、凡發生因電器設備引發的重大設備毀損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對責任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200元罰款,并寫出書面檢查及整改意見書,視責任大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微機

  1、凡發生計算機設備損毀事件的,由責任人承擔事件損失10%;

  2、凡利用計算機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以上維修、消防、鍋爐、壓力容器、電器設備、微機等方面發生超過2人以上傷亡事故的參照對車輛發生傷亡事故處罰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在推行現代化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取得顯著成效的,并取得了上級機關通報表揚的集體和個人獎勵500元,發現車輛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經驗證屬實的獎勵本人200元,改裝、改造車輛的工藝和方法具有推廣價值,在車輛維修技術方面有重大創新,具有推廣價值,并取得顯著成效的被公司經理辦公會議認可的獎勵集體和個人300元;基層安全考核獎勵采取以車隊為單元,實行季度檢查,半年考核,年終兌現的辦法。

  涉及汽車站、維修、鍋爐、消防、壓力容器、電器設備、微機等方面參照此辦法由安委會另行確定獎勵辦法。

  年度考核

  一、獎勵辦法

  1、全年無同等以上責任死亡事故;

  2、養路費、保險費、統籌金全公司無拖欠;

  3、集團安全大檢查達到中等行列。

  以上三項全部完成,獎勵技安處處長5000元,副處長4000元,分公司經理3000元,安全副經理4000元,車隊隊長4000元,安全副隊長、安全科長5000元,技安處安管人員2000元,基層安管人員、包車責任人由各單位自定標準,獎勵由本單位核發。

  二、上述有一項未完成的在獎勵基礎上下浮20%,最多下浮60%。。

  三、一次發生1人負同等責任以上死亡事故的,車屬車隊全體不予獎勵,車屬單位經理、安全副經理、其它車隊隊長、安全副隊長、分公司技安科負責人、安管人員、包車責任人在原基礎上再下浮20%。

  未涉及的單位和個人獎勵辦法由經理辦研究決定。

  四、有下列行為的全公司范圍內不予獎勵

  1、一次發生死亡7人(含)以上負有同等責任事故以上的;

  2、一年內有兩次,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負有同等責任事故以上的;

  3、因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20萬元以上凈損失的;

  4、危貨運輸造成嚴重泄漏給公司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第四十四條:保險費返還:按所收保費總額的1%返還至技安處,其間技安處如因工作失誤造成養路費不能按期發放一次扣除0.2%,因工作推諉辦事不及時,導致車輛脫保的每有一次扣除0.02%,因服務不周到導致延誤基層工作的,經核查確切的,每有一次扣除返還金額的0.02%。到每年12月25日前技安處核實,按本單位全年所交保費1%予以返還各基層。

  各基層單位車輛到期后繼續在外辦理續保手續的,最多返還保險金額的0.5%,各單位不按公司要求足額按時交納規費(養路費、統籌金)的每月按所交保費總額的0.05%扣除。如車屬單位車隊發生重特大行車責任事故的按上交保險總額0.2返還,全年超過兩次(含有兩次)不返還,車屬單位車隊發生上訪、服務質量事件按上交保險總額的0.3%返還。

  第四十五條:公司技安處在日常管理中可對違規違紀的從業人員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罰,罰款交公司財務處,每年12月25日前技安處作出統計數字50%返還各基層,50%返還公司技安處。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與集團公司規定不符時,以集團公司規定為準,公司其它規定與本細則有矛盾時,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解釋權屬公司安委會,從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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