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違章行為,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健康,促進油田安全生產,結合油田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勝利油田所屬各單位和進入油田市場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是指違反“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和其它安全生產違章行為。
第四條 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認定。
(一)油田機關有關部門及油田安全生產監察支隊監督檢查
查出的違章行為;
(二)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三)上級機關有關部門安全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四)職工舉報并經油田機關有關部門查實的違章行為;
(五)油田外部施工隊伍被甲方查出并經油田機關有關部門查實的違章行為。
第五條 檢查出一次違反“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二級單位效益工資5-10萬元,責令二級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禁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對違章人員和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六條 檢查出一次“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二級單位效益工資3-5萬元,責令二級單位對違章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對于油田查出的一般違章行為,責令二級單位對違章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一個季度內查出3次以上(含3次)違反“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或“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的二級單位,給予季度安全生產考核掛黃牌,在全油田范圍內通報批評;對一年內兩次掛黃牌的二級單位,取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第九條 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參照本規定第五、六條對甲方單位進行處罰。甲方查出的承包商違章行為并做出處理
的,油田不再對甲方進行處理。
第十條 因違章行為導致發生責任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考核,扣罰單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資。
第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罰,由油田安全環保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經營管理部等油田機關部門監督執行,分季度進行通報,年終一次性考核兌現。
第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應參照本規定,制定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實施辦法,并報油田安全環保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附件: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
附件
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
管理行為
一、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
二、安排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上崗作業或無證操作。
三、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施工。
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違反安全評價和“三同時”規定建設施工。
五、引進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隱患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六、鉆井、井下作業無設計施工或擅自變更設計施工。
七、不按規定為員工配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八、許可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施工服務隊伍進入油田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九、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無防護措施下進行試驗、應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備。
十、在生產緊急狀態或復雜施工作業活動中擅離崗位或現場。
操作行為
一、地震作業
(一)涉爆人員上崗不穿戴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二)放炮人員不戴安全帽。
(三)包藥及放炮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不夠進行施工。
(四)使用非專用雷管箱裝運雷管。
(五)未經審批進入受限區域進行涉爆。
(六)海上作業不按要求及時組織避風。
(七)鉆機立架搬遷。
(八)在雷雨等惡劣天氣情況下進行涉爆作業。
(九)鉆機在行駛過程中平臺載人。
(十)放線工睡崗。
二、鉆井作業
(一)在拖拉機、推土機、叉車牽引架或鏟刀上站(坐)人。
(二)超負荷提拔鉆具。
(三)超載荷使用氣動絞車和吊車。
(四)泵保險凡爾不栓保險繩。
(五)固井作業時碰壓銷子不戴防護帽。
(六)在井架主體上進行擴孔。
(七)高處作業時上拋、扔物件。
(八)搬遷過程人貨混裝。
(九)非專職人員操作吊車、拖拉機等設備。
(十)安裝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過大腿時從內側繞過。
三、測、錄井作業
(一)站在泥漿池內進行撈砂取樣作業。
(二)值班房、電氣設備不按規定安裝接地地線。
(三)違反規定在值班房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絞車運轉過程中,施工人員跨越電纜。
(五)不設置隔離帶和危險品警示牌從事測井(射孔)施工作業。
(六)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防護設備、設施。
(七)領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險箱。
(八)不穿戴輻射防護用品和佩戴個人劑量計從事放射性現場施工。
(九)不經過檢測確認領取和交還放射源。
(十)違反規定放置、使用化學藥劑。
四、采注作業
(一)違反操作規程從事碰泵、擺驢頭、調平衡塊等作業。
(二)未經許可擅自開關氣井。
(三)正面操作帶壓閘門。
(四)擦拭或拆卸運轉過程中的機動設備的轉動部件,以及使用無防護措施的轉動設備。
(五)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易揮發性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備“一機一閘一保護”的手持式和移動式電動工具等用電工具和破損的電氣線路。
(八)未斷開電源對帶電設備進行維修作業。
(九)不按規定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進行作業。
(十)進行油水井測試作業測試工具下放及上提過程中,非崗位操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五、油氣集輸儲運作業
(一)崗位操作人員脫崗、睡崗、串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易揮發性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斷開電源對帶電設備進行維修作業。
(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運行。
(五)使用不具備“一機一閘一保護”的手持式和移動式電動工具等用電工具和破損的電氣線路。
(六)未經許可對承壓容器及工藝管道進行拆卸或更換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
(八)擦拭或拆卸運轉過程中的機動設備的轉動部件,以及使用無防護措施的轉動設備。
(九)擅自挪用消防設施或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十)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未辦理進站手續的情況下進入站內,車輛未戴防火帽進入生產區域。
六、井下作業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過修井機使用額定負荷。
(三)使用管鉗進行油管、抽油桿倒、對扣操作。
(四)調防沖距操作手抓光桿。
(五)壓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員跨越高壓管線。
(六)值班房、通井機拖運過程室內坐人。
(七)沖砂、沖撈、洗井等施工作業,水龍帶不拴保險繩套。
(八)起下鉆作業不插吊環防脫銷。
(九)特殊(解卡、打撈等)施工過程中,井架前方、井架與通井機之間站人。
(十)通井機上下平板無專人指揮。
七、海(水)上作業
(一)不系防墜器上下作業井架,不戴安全帽上鉆臺。
(二)未經許可進行破土作業、使用人工貓頭、釋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風力超過6級時進行井架整拖作業,進入灘海陸岸采油平臺擋浪墻外部區域。
(四)預報風力大于8級,且增水超過警戒水位的應急情況下,灘海陸岸作業人員不執行停工指令和撤離指令。
(五)使用農用運輸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和摩托車等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作為進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灘海陸岸井下作業不使用液壓防噴器。
(七)使用非安全電壓的移動式電動工具,清艙時人與電潛泵在同艙內。
(八)使用無防碰天車或防碰天車失靈的鉆井或修井設備。
(九)吊籠超載使用或人貨混裝。
(十)私自在船上裝載、運輸各類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煉化作業
(一)車輛(含不戴防火帽)和外來人員未經許可進入廠區,人員不戴好安全帽、車輛未經許可進入生產裝置和檢修、施工現場。
(二)在易燃易爆區不按規定使用非防爆器具。
(三)崗位操作人員脫崗、睡崗、串崗。
(四)使用不具備“一機一閘一保護”的手持式和移動式電動工具等用電工具和破損的電氣線路。
(五)檢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無防網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易揮發性溶劑或用易燃易揮發性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
(八)堵塞消防通道或隨意挪用、損壞消防設施。
(九)對不合格拉運油、氣等危險化學品車輛充(灌)裝和超量充(灌)裝。
(十)不按規定在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
九、油氣充裝作業
(一)對不合格氣瓶進行充裝和對液化氣儲罐(含汽車罐車)、鋼瓶過量充裝。
(二)未按規定擅自排放液化氣殘液。
(三)在未清除周圍火源的情況下,進行機動車裝卸和加油加氣作業。
(四)崗位員工未培訓取證或非本崗位人員操作加油、加氣機。
(五)進行瓶對瓶或罐對瓶充裝。
(六)在車輛載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況下充裝。
(七)為塑料桶等非導體容器加油。
(八)未經許可對油、氣容器施焊。
(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現場,使用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臨時用電設備。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業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區域內作業或停留。
(二)對地下情況不明時進行破土作業。
(三)高處作業時平臺周邊、預留洞口無安全保護。
(四)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吊”規程進行吊裝作業。
(五)違規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防腐施工。
(六)違反規程進行容器和管道試壓。
(七)使用不經注冊、檢驗的特種設備。
(八)在施工區域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九)不按規程要求設置安全設施。
(十)使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電氣設施。
十一、電力作業
(一)無人監護作業,安全距離不足且無防范措施作業。
(二)不按規程驗電裝設接地裝置。
(三)違反工作許可手續或擅自變更工作任務。
(四)不按規程要求設置安全措施或違反規程拆除、移動、變動安全防護設施。
(五)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擅離工作現場。
(六)值班人員擅離崗位或不按規定巡視設備。
(七)約時停送電。
(八)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進行操作。
(九)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
(十)不按規定使用絕緣、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十二、供熱(水)作業
(一)操作人員脫崗、睡崗、串崗,讓非本崗位人員代為操作。
(二)點爐前不按規程將燃油吹掃至爐膛內。
(三)落煤倉燃煤未達到封倉條件進行點爐烘爐。
(四)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
(五)不停機檢修輸煤設備。
(六)不按規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廠清水池、濾池、沉淀池上作業。
(七)違反操作規程進行加氯作業。
(八)不佩戴防護器具進入加氯間作業。
(九)化驗室人員不按安全規程處置危險化學品。
(十)使用未經安全檢驗的氯氣瓶、液化氣瓶、氧氣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強超搶會、逆向行駛、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檔滑行。
(二)駕駛機動車輛時不系安全帶、撥打通訊工具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三)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四)未按規定“兩交一定”或“晚歸匯報”。
(五)穿著影響安全行車的服飾(如高跟鞋、拖鞋等)駕駛車輛。
(六)檢修車輛不拉手剎、不打掩木或身體進入車廂下部無安全防護措施。
(七)車輛帶病行駛或駕駛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八)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或載客車輛未按標準配備安全錘。
(九)使用裝載機、挖掘機等機械的鏟斗或吊車直接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十)裝載機、抓管機、挖掘機斗臂下或工作回轉半徑內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作業
(一)未辦理作業許可手續作業。
(二)施工作業前不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和氧含量。
(三)無人監護作業。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進入通風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工作環境中作業。
(五)施工作業過程中不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六)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擅離工作崗位。
(七)作業人員擅自變更作業內容。
(八)無關人員進入有毒有害氣體作業場所。
(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驗的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設備和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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