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公司各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現對永華公司各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l、各礦井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2、各礦井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一、礦井頂板事故預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礦井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管理規定做好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面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加強掘進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面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工作面掘進。
4、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采煤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溝、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7、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8、采掘工作面要堅持有組織地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定期對頂板管理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9、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10、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1、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二、礦井瓦斯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1、每一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兩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一次。
2、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3、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并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每一礦井必須從生產管理上對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打柵欄,掛上警示牌。柵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并嚴加管理。
三、礦井水災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綜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制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4)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業必須編制操作規程;
(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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