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搞好我廠的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全廠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單位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各級領導必須根據廠下達的年度安全目標,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三章
第五條 廠安全目標
㈠死亡事故為零;
㈡重傷事故為零;
㈢火災、爆炸事故為零;
㈣輕傷事故不超過5‰;
㈤經濟損失人均不超過50元;
㈥百日安全生產無事故記錄三個。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落實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 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全廠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監察科對全廠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督和管理責任。
第九條 生產技術計劃科對全廠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十條 工會對全廠規程制度執行、勞動保護等情況負監督責任。
第四章 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水利、電力行業、海河水利委員會、引灤工程管理局與電力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定。規范各單位的生產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實現規范化、標準化。
第十二條 執行廠下發的規程制度如下:
《運行規程》、《運行工作制度》、《檢修規程》、《消防規程》、《習慣性違章處罰辦法》、《潘家口水電廠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調查統計若干規定》、《潘家口水電廠安全生產責任制》、《潘家口水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等。
第十三條“兩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設備定期試驗轉換制度)和設備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制度,在執行上必須嚴肅、認真,做到標準化、規范化執行。
第五章 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新入廠的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須經廠、分場、班(值)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現場。
第十五條 每年對全廠安全員進行一次培訓;每年廠、分場、班(值)分別對全廠所屬人員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消防規程》考試,考試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十六條 新任值長和生產領導干部,須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培訓和考試,并持證上崗。
第六章 安全活動
第十八條 班前會和班后會
㈠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工作任務,做好事故預想,布置安全措施,講解安全注意事項。
㈡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安全月與安全日
㈠每年6月與國家同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8月份根據水電廠實際開展不同主題內容的安全生產月活動。
㈡生產單位各班、值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檢查本周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程、規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項,做好記錄,分場(科室)領導應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
第二十條 安全分析會
㈠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全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㈡每月的生產會議在總結生產、布置生產的同時,分析、總結本月安全生產情況,布置下月安全生產工作。
㈢分場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員會議,分析安全生產情況,討論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
㈠每年開展春、秋季安全大檢查(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為主;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凍、防火為主)。安全生產月期間,根據生產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活動。
㈡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及時消除,責成專人限期解決。
第二十二條 安全簡報
廠安全簡報,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全廠安全生產情況,總結經驗和事故教訓,及時反饋事故信息和落實防范措施情況。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二十三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每年9月份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主管副廠長和總工審定,經廠長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每年9月份前由安監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提出,主管生產副廠長和總工審定,并征求工會意見,經廠長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 安全監察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察機構
㈠廠設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工作。
㈡安全監察科代表廠行使安全監察職能。
㈢廠安全監察人員應經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的資職審查,取得《安全監察證》,做到持證上崗。安監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應經上級安全監察部門認同。
㈣ 廠安全監察人員、分場和班組安全員組成廠三級安全網。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察部門的職責
㈠監督廠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察。安監人員經常深入現場查閱有關生產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調查,按規程規定認真做出處理。
㈡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試驗工作。
㈢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㈣組織事故調查,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分析、處理和統計報告工作。
㈤ 組織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執行。
㈥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解決。
㈦ 監察現場培訓計劃的執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學習、考試和反事故演習。
㈧ 對廠屬各單位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㈨ 監督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發放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察人員職權
㈠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更改工程和技術革新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
㈡ 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㈢ 發生事故后,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調查和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索取原始資料,并拍照(錄)事故現場。
㈣ 對事故的認定、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并向上級直接反映。對隱瞞事故或阻撓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㈤ 有權提出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或獎勵;有權對事故過失人員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章 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廠所有發包工程,都必須由我廠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須具體規定發包和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廠)安全責任
㈠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符合各項安全要求。
㈡開工前對承包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進行全面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
㈢在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在可能造成爆炸、觸電、機械傷害、燒燙傷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廠)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廠)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并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㈣落實合同中規定的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措施、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條 承包方安全責任
㈠開工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復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定單獨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
㈢現場施工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發包方頒發的安全、文明生產的規定。
㈣開工前對施工設備、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㈤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㈥承包單位負責人對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㈦承包單位對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及時報告我廠安監部門。
第三十一條 我廠的安監部門發現承包單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況,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條 招用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司爐工等)必須經地方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管理和勞保發放上應與我廠正式職工同等對待。
第三十四條 分場、班組嚴禁對外發包或承包工程。職工嚴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條 凡列入我廠的單項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認真貫徹執行。開工前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保證安全。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廠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獎和發現設備重大缺陷獎。
第三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事故者,除扣除已發獎金外,還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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