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機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小機組的特殊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生責任事故,由廠給予事故責任者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二章 責任追究
第三條 發生責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㈢廠主管領導責任。
第四條 發生一類障礙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發生二類障礙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單位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六條 發生異常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第七條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進行追究。
第八條 發生經濟損失時的責任追究:
一、經濟損失大于5萬元(含5萬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分場、中心、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㈢廠分管廠長、分管安全廠長、廠長的責任。
二、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小于5萬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分場、中心、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㈢廠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經濟損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萬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分場、中心、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經濟損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㈡分場、中心、科分管領導的責任。
五、經濟損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㈡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第三章 經濟處罰
第九條 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處罰標準見附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事故調查執行現行《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調查統計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和未涵蓋的其他責任事故,根據具體情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除傷亡事故外,小機組各類事故均不打破廠安全記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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