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加氣站必須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二、凡在加氣站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照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三、《動火票》應經主管公司審批,并報法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四、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票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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