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和靜電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包括組長和組員,明確防雷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具體的聯絡辦事人員。
二、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
三、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后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四、有專人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五、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各單位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市(區)的防雷檢測所,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測報告、合格證失效前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防雷檢測所提出檢測申請,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六、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建,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七、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員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凡有靜電危害的工序、設備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十、在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的區域,必須加強通風措施使其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十一、危險場所作業人員,應根據需要,穿防靜電的鞋和工作服,或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欄桿等;嚴禁在上述區域穿脫衣服和穿易產生經典的服裝進入該區域;嚴禁在上述區域,用易燃溶劑(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區地面應鋪設導電地面,并保證其導電性能。
十二、在有經典產生的場所操作、檢查,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如鑰匙、手表、戒指等。
十三、嚴禁將易產生靜電的易燃易爆液體用塑料容器裝貯。
十四、禁止在裝易燃易爆液體的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檢尺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后進行。
十五、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
十六、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罐內進行移液作業。
十七、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或物料用量改變的情況下,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十八、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內噴射溶劑,必須采取自流方式。
十九、輸送易燃液體,應根據管道內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的安全流速,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二十、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專門接地裝置。
二十一、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體的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貯罐、機組等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二十二、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堅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與其它目的的接地極共用時應滿足其他接地及的技術要求。
二十三、設備、貯罐、機組、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互聯接地。
二十四、防靜電接地體的安裝,應在設備、機組、貯罐等底角邊緣上鉆孔攻絲,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連接,并應有防松裝置,均應涂上工業凡士林油;接地線與金屬管道纏繞連接時,應蠟焊,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二十五、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體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帶、網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的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二十六、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采用橡膠或塑料管時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導電塑料軟管或有金屬編織層的導電膠管,并必須可靠接地。
二十七、生產設備及貯罐上的排空口應設有阻火器,進料管從設備上部進入時,應將其進料管延伸到接近設備底部以免產生靜電。
二十八、防靜電生產工序及場所中,機械傳動盡量采用齒輪傳動。當采用三角帶傳動,必須選用防靜電三角帶;當使用普通三角帶傳動時,必須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導電性能的措施。
二十九、Q-1級、G-1級場所的管道之間與設備、機組、閥門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于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三十、Q-1級、Q-2級、G-1級、G-2級場所,在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毫米時,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屬繞跨接;金屬官銜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毫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