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公司調度室。在現場的科隊長、班組長應依照《災變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2.公司調度室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立即按照《災變計劃》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在公司總經理和總工程師未到達前,應立即會同礦山救護隊長,通風科長和機電科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
3.在搶救人員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4.一旦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公司總經理和公司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總經理任總指揮。
5.用水滅火時應先從外圍滅火,后滅火源,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注意發生水煤氣爆炸。
6.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撲滅時,必須封閉火區,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縮小火區的范圍,并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7.井下皮帶運輸系統必須安設煙霧或溫度連續監測裝置,當發生火災時能自動噴霧。
8.井下移動變電站、機電硐室和檢修硐室必須設置滅火器、沙箱。
9.配備必需數量的一氧化碳、氧氣測定儀和必需的各種氣體檢定管,要指定專人按規定定期檢測。
10.標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須定期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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