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員工正確認識和掌握安全生產的規律,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安全意識,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和部門、種類范圍和內容要求
第二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由分管人力資源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三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種類范圍和內容要求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種類范圍
1、凡新入公司或調換工種的員工(包括臨時工、農民工、外來施工人員等),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對新員工入公司、新調入員工、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外來學習(實習)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的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2、對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全員培訓)。包括:黨群、行政各部門,各工段(班組)、各崗位、各級管理人員。
3、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資格培訓)。
(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要求
1、三級安全教育的內容:公司級安全教育要著重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車間級安全教育著重進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教育;班組安全教育著重進行現場安全操作教育。
1、公司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 講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② 學習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進行一般的電器機械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
③ 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④ 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一般情況,學習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⑤ 介紹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本公司易燃、易爆、要害崗位及其注意事項
要求:公司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準錄用。
2、公司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 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
② 介紹本公司的生產特點。講解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的措施,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保護用品,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③ 介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要求:車間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準分配班組。
3、班組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 介紹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
② 本崗位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安全制度等。
③ 介紹崗位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防火器材正確使用方法等。
④ 介紹工作環境及易發生事故或者有中毒危險的地方。
要求:班組級安全教育時間應不少于8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2、公司員工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調換車間的必須重新進行二級和三級安全教育,本車間內班組崗位之間調換,必須重新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對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培訓
凡從事電氣檢修、鍋爐司爐、電(氣)焊、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起重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訓練,并經主管部門(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4、危險性較大工種崗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
5、安全管理人員(包括主管領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資格培訓)及安全資格認證,才能擔任安全管理崗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資格證的,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原領證主管部門組織的再培訓學習,并在三年有效期內按規定進行換證學習。
6、公司每年組織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培訓,重點培訓國家、行業頒發的關于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本企業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國、全省、行業、本企業的事故案例)等。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安排,各單位組織全體員工分期參加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對考試不合格者應進行補考,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4小時,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技術投產前要根據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條 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內容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規程、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其中:安全技術基礎知識主要包括:電氣安全技術基礎知識、急救知識、安全用具使用及保管知識,防火防爆安全技術基礎知識,防火和滅火技術、消防用具的性能和使用知識,機加工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包括車、鉗、刨、銑、磨、鉆、沖等),電、氣焊安全技術基礎知識,起重、吊車、鏟車、裝載機、升降檢修車及其它機動車輛安全技術基礎知識等。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應采用多種形式。
(一)、利用安全活動日、班前班后會、安全會議、事故分析會、安全學習培訓班以及放映勞動保護科教電視錄像等對全體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力求生動活潑,形式多樣并結合公司的勞動競賽評比和員工的文化生活進行各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各級領導要隨時掌握員工思想情況。如由于時間緊,任務重而容易違章作業;生產順利事故少而容易產生麻痹大意;由于家庭有意外情況,所引起激動情緒以及節假日前后易發生事故的規律;有針對性地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前面,防患于未然。各部門、名單位都要在生產現場、施工現場,設置安全警示牌,充分利用黑板報、標語、廣播等形式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氛圍和環境。
(二)、各單位要堅持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做到有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單位領導要親自參加。應結合本單位崗位、生產特點、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措施、崗位上各種安全規程制度、安全裝置、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及單位發生過的事故及外單位事故及教訓,學習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從而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和安全技術水平,加強遵守紀律,遵守規章制度的自覺性,避免事故發生。主要內容有:
1、傳達公司有關安全指示,會議內容等,通報安全生產情況,檢查有關安全生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2、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范措施。
3、進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的教育。
4、交流推廣安全操作先進經驗。
第六條 事故教育培訓。發生事故后,根據“四不放過”和“三對待”的原則,組織事故現場會,員工大會或事故分析會,對員工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嚴肅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三對待;外單位事故當作本單位事故對待,小事故當作大事故對待,未遂事故當作已遂事故對待。)
第七條 重大、危險檢修項目施工前教育培訓。在進行重大、危險性較大的檢修項目施工前,必須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對施工檢修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檢修教育,使全體施工人員明確方案,了解險情,熟悉現場,掌握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識,確保安全檢修。
第八條 安全再教育培訓。對違章作業的事故責任者,應根據情節令其在所在單位下崗停止工作,進行安全學習,接受安全再教育培訓3-5天。學習期間一般只發生活費。
第九條 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培訓。對企業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司爐工、水處理工、廠內機車司機、起重工等),應根據省、市及縣安全教訓中心的時間安排進行培訓和復訓,并要求參加者滿足培訓時間、內容,培訓后經考試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上崗,否則不得上崗操作。
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順利進行,杜絕中毒、觸電、墜落、物體打擊等四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領導和部門、種類范圍及資格要求
第二條 安全作業證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作業證的分管領導由分管設備動力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由設備動力部部負責。
第三條 安全作業證的種類范圍和資格要求
(一)、安全作業證種類
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吊裝安全作業證;
4、動土安全作業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
6、高處作業安全作業證;
7、設備內安全作業;
8、動火安全作業;
(二)、安全作業的范圍
1、帶煤氣作業,如抽堵盲板或折換閥門、蓋板、堵板等。
2、進入有毒氣超過允許濃度的化工設備、容器槽罐內進行作業。
3、進入溫度超過60℃的設備,容器等內部作業。
4、進入煤倉、煤塔、焦倉內作業。
5、帶電作業。
(三)、安全作業資質要求
1、所有安全作業中的特種作業,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操作人員進行,其它人不得從事此項作業。
2、其它作業人員,須取得企業內部培訓合格后發放的安全作業證人員進行,新進廠員工、見習期員工不得從事主要操作事項。
第三章 審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條 凡進行“危險作業”的,應在作業前一天辦理“安全作業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車間主任簽字,經有關部門檢查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危險作業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講解《作業證》中規定的各項安全措施,交待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并督促全體人員認真遵守,同時必須查明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方準開始作業。
第六條 危險作業,都應在白天進行(除臨時搶修外)。
第七條 嚴禁單人作業,必須有監護人。
第八條 危險作業受各級安全員和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發現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險蠻干現象有權停止作業。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的檔案管理
第九條 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車間至至設備動力部進行填寫審批備案,然后由作業車間主任簽字后至安全部門進行審批,在所指定安全監護人負責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在作業完成后由監護人簽字后交回設備動力部存檔保存。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發現和查明生產中存在著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以便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促進生產的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章 安全檢查內容
第二條 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組織是否合理,查安全生產的責任是否到位,查對安全生產的知識是否普及等。
第三條 查制度:查各單位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第四條 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有無擅離崗位或其它違紀現象發生。
第五條 查領導:查領導是否重視安全生產,是否模范執行、帶頭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第六條 查隱患:查各類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現場毒物濃度粉塵濃度是否超標,安全標志是否齊全,全設施是否完善,工藝、電氣、設備、儀表以及以往所檢查出來的整改項是否整改等內容。
第七條 安全檢查的方式
(一)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1、公司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集中進行檢查。(全公司范圍)
2、各車間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車間負責人負責召集本單位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報安全主管部門。
(二)專業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1、專業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由專業部門處室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定期進行。
2、每年檢查的主要專業為:壓力容器的安全檢查、工藝操作的檢查、電氣安全檢查、車輛安全檢查、機械設備安全檢查、消防工作安全檢查、勞動衛生安全檢查等。
(三)季節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根據季節的特點和變化進行的安全檢查。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擊為重點;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溫為重點;秋季以防寒、防中毒為重點;冬季以防凍、防滑、防中毒、防火為重點。由安全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部門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和防范措施要進行匯總,上報安全生產部。
(四)所有生產崗位員工要在崗位責任制等各項制度中明確規定安全檢查的內容、時間、要求、方法和手段。
1、操作規程中規定班前、班中、班后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巡回檢查制應明確,定檢查點、定檢查路線、定檢查時間、定檢查人員;查工藝變化、查異常情況、查跑、冒、滴、漏、查安全隱患,認真做好記錄。
(五)各級領導人員和生產指揮人員是否都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各職能部門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結合自己的業務、深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對安全生產負責。
(六)各專業部門及生產單位,都在形成日常性、定期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節假日前后更在對一些隱患多發工序進行重點檢查。
第八條 事故檢查
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針對事故教訓應展開普遍性的專題檢查,以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確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
安全檢查要依靠群眾,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全面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要堅持邊查邊改,發現隱患有關部門要立即定方案,定時間、定人員安排整改。
第十條 安全檢查中存在問題及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
(一)、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三違”現象,應視情節嚴重,給予現場批評教育、違章處罰、公司通報等處理,并納入安全考核。
(二)、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提出具體要求及時進行隱患整改,避免因未及時進行隱患整改而發生任何事故。隱患整改應符合公司隱患整改管理制度要求。
(三)、對于在隱患整改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應予表揚和獎勵。對于查出的隱患問題,有關領導和人員如漠不關心,不予解決或延誤的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或處罰。
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發生,落實各類事故隱患檢查、治理和上報的責任,為公司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長期保持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隱患整改必須嚴格遵循“五定”原則,即:定臨時防范措施,定整改時間,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負責人,定資金來源。
(一)、定臨時防范措施應根據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應對辦法,防止隱患范圍擴大,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二)、定整改時間應根據是否對人身安全可造成危害,設備隱患的損壞程度和是否危及其它設備的安全運行,備品備件是否齊全,在規定時間內能否全部整改等情況來決定;
(三)、定整改方案必須按照整改要求符合現場及設備實際情況,消除隱患必須按整改方案進行;
(四)、定整改負責人應明確整改車間或部門負責人,車間或部門應明確檢修班組負責人或專業人員;
(五)、定資金來源應根據隱患的輕重緩急,設備損壞程度,是否威脅人身安全等實際情況,由公司主管領導及財務部門優先安排隱患整改資金,專款專用,保證隱患整改正常進行。
第三條 隱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查各級人員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
(二)、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重點部位、安全防護裝置的控制情況和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1、危險化學品重點查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對其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監控;
2、重大危險源及安全重點部位重點分別為粗苯工段,焦爐換向室、煤氣冷鼓工段以及鍋爐房;
3、安全防護裝置重點查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報警器、自動連鎖等裝置。
(三)、查安全教育情況,落實安全教育、培訓的效果。
1、查新員工上崗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是否持有安全操作證;
2、查在崗員工是否經過年度安全法律及安全知識考試,成績是否合格。
(四)、查設備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
(五)、查隱患整改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四條 隱患檢查的周期及要求:
(一)、公司組織的安全隱患檢查每月進行兩次,各車間每周進行一次;
(二)、安全隱患檢查應持表逐項進行,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進行限期整改。
第五條 公司、車間分別建立事故隱患整改臺帳。公司級臺帳設在安全環保部,車間級臺賬設在車間。
第六條 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時,必須優先安排事故隱患整改計劃。整改項目一經確定,各職能部門必須認真抓好資金、設計、施工和驗收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 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安全職責,經常深入車間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循程序化安全檢查表及有關規定,有安排、有檢查、有結果、有記錄。
第八條 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對事故隱患進行檢查。
第九條 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各類事故隱患組織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隱患的存在、分布情況,分析產生隱患的原因。
通過分析確認產生隱患的原因后,應根據造成隱患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限期整改。由于存在技術性問題或備品備件短缺等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存在隱患的單位必須采取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提出延期整改計劃和臨時防范措施,報知生產部、機動部、技術部等有關部室,并在安環部備案后,進行延期整改。
各級在隱患整改中不得有推諉現象,做到“三不推諉”(班組能解決的不推諉到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諉到公司)。對于有意推諉,敷衍了事,不主動消除隱患的單位或個人,要視情況給于批評教育和處罰,對于責任人員建議人力資源部給于辭退處理。
第十條 隱患項目竣工并運轉基本正常后的一個月內,要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會同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共同驗收。對于上級督辦的隱患項目要將隱患整改計劃的執行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焦化控股公司安監局。
第十一條 對不立即處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發生爆炸、著火的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時應停機、停工、停產和撤離人員,按操作規程和事故預案進行緊急處理。在條件允許時應先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安全環保部及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對有權下發《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有關單位接單后將《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內所列隱患在期限內整改完畢,否則由此導致的事故責任由被通知單位自負。對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單位,安全環保部有權對其進行《道兒煤業福利有限公司績效管理辦法》(安全部分)的考核或在公司年終評比時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隱患單位的領導和管理管理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車間要定期對所轄范圍的隱患整改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對已經整改的項目進行復查,車間應把隱患整改計劃的執行情況于每月的26日前填表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隱患統計截至到每月的25日)。
安全施工和檢修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施工安全性和設備的生產能力及安全可靠性,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安全施工和安全生產檢修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設備檢修包括檢修前的準備、工藝處理、檢修、竣工、驗收等環節。
第三條 設備檢修前的準備
施工檢修單位須明確如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
建立設備檢修領導組,勞動組織要合理,要明確檢修安全負責人。施工檢修單位人員要做到任務清楚,心中有數。
(二)教育落實
1、施工前要對所有參加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重溫各種安全檢修的規章制度,進行技術交底,使其明確檢修內容、質量標準、人員分工、注意事項、存在的危險因素和由此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2、教育員工在檢修中,必須按規定配備有關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具、護具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聽從現場負責人的指揮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指導。
3、教育員工在施工時,必須按規定方案或檢修票證上指出的范圍、方法、步驟進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遺漏,如出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匯報,經檢查確認后,才能繼續工作。
(三)措施落實
1、檢修前施工負責人應會同安全人員,生產單位負責人,對檢修現場檢修的設備,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檢查,否則不許施工。
2、檢修使用的各種票證,如:動火證、停電票、設備檢修任務書等要按規定辦理齊全,安全措施要全面,有針對性,并經各級有關人員簽字批準。
(四)物資落實
1、檢修前必須指派專人對檢修工作中使用的各種工具、設備,特別是起重工具,腳手架、登高工具、通訊設備、照明設備、電氣焊設備、電動手提工具及搬運機械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絕緣良好,接地設施完好,安全裝置齊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檢查安全警告牌,禁止合閘牌,禁動牌懸掛部位要準確醒目。
3、檢查施工現場的危險因素,對陳舊的登高爬梯、欄桿、平臺扶持物、支承物及鐵篦子,水池上的蓋板等均應認真細致檢查,有無放置不到位,損壞腐蝕、脫焊現象,要提前處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
4、消除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質、障礙物和地面上的突出物,以及能引起滑跌的油污,冰雪等一切影響安全檢修的隱患,并保持現場和消防道路的暢通。
5、通風設備、照明設備、氣體防護器材和消防器材要由專人進行準備和檢查。
第四條 設備交出前的處理和檢查
(一)交出檢修的設備容器管道由生產工段負責處理,必須切斷水、電、氣、液、汽的來源,與生產系統相連通的部位,必須加堵盲板,確保與生產系統有效隔絕,然后經置換清洗,空氣分析合格后,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辦理設備交出手續,交付檢修。
(二)交出檢修的設備,空氣分析合格標準:氧氣含量20-22%,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允許濃度。
(三)高溫易燙傷的物料及具有危害性的物料,應有水處理清洗干凈,保證對人體無傷害。
(四)設備帶有余壓的,一定要泄盡余壓,進行檢修的設備,必須切斷電源,重要閥門要掛禁動牌。
(五)施工現場,設備孔、預留孔、鐵篦子,蓋板、窨井地溝等一切被揭開的孔洞必須加設圍欄,設醒目警告標志,夜間應有臨時照明示警,檢修后應立即恢復,將蓋蓋好。
第五條 檢修竣工安全規定
(一)檢修完畢,施工單位恢復施工被拆除和損壞的安全防護設施(如防護罩、安全裝置、平臺欄桿、蓋板)等,拆除腳手架和臨時電線,設備上、屋頂上,地面上的雜物、垃圾,清除干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二)檢查檢修項目、測試項目、有無遺漏的。
(三)設備、管道、容器封閉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檢修工具與材料是否留在設備容器內,檢修的設備和管道有無堵塞是否暢通。
(四)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試壓,試漏,試安全閥,試儀表和聯鎖的靈敏度,進行單體試車和聯動試車。
(五)檢修單位和設備使用單位并有設備管理部門,技術管理部門參加,進行驗收交接工作。
第六條 施工檢修單位要明確檢修的種類,對其大修、中修、小修、搶修和維修都要有相應的檢修程序。同時遵循相應的規程和規定。
檢修工作中自覺地執行檢修工作“十不修”制度
(一)沒有按規定辦理檢修審批手續的不修。
(二)檢修任務不明確,設備和材料沒有合格證,材質不明的不修。
(三)正在運行的設備不修。
(四)沒有放掉壓力的設備不修。
(五)沒有辦理停電手續,沒有可靠的切斷電源的不修。
(六)沒有辦理交出手續,未經“確認”的設備不修。
(七)沒有與生產設備有效地隔絕,沒有有效地切斷有毒和易燃物質來源的不修。
(八)腐蝕性強,灼燙傷等物質,沒有清洗合格的設備不修。
(九)進塔、入罐、下窨井,進入密閉設施,沒有定期分析和專人監護的不修。
(十)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不修。
第七條 整個施工檢修,從開始的準備階段到檢修過程和驗收投運,都要有現場記錄,記錄中要對設備及附件的維修、更換仔細登記,必要時要注明型號、數量、規格和簡圖描述。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員工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意識,消除火險隱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災、爆炸事故和塵、毒危害的發生,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職責
第二條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設在安環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隊負責。管轄范圍:全公司所有防火區域及防火設備設施。
(二)、防塵、防毒安全管理部門由安環部負責管理,生產部負責防塵、防毒的年度計劃制定,措施方案的實施及監督工作。
第三條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職責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③ 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④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①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車間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② 建立本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并提供組織保障;
③ 組織本車間的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
(二)、防塵、防毒管理安全職責
① 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② 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③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④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⑤ 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⑥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三章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第四條 生產裝置
(一)根據公司生產特點,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塵毒危害的設備區域。充分設置超溫、超壓、濃度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并要保證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四)在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五)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設有防靜電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條 動火用火規定
(一)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副總、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窨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
4、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中心化驗室用的電爐、烘箱、酒精爐、電熱器等)均須辦用火證, 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七)生產廠區內嚴禁吸煙。
第六條 消防組織與設施
(一)公司各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的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二)各車間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三)消防組織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四)公司內設置的固定或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試運行。
(五)各單位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需換藥劑、修理、更新的及時解決,建立健全有關臺帳。
(六)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內不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
(八)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衣物和帶鐵釘的鞋。
第七條 火警報告與火災處理
(一)公司內不論任何單位,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要講明單位,起火地點、火勢、起火原因、火災危險性等不得延遲。
(二)起火后,單位領導要冷靜指揮本單位義務消防員和員工采取相應措施,按滅火的基本辦法如切斷電源、隔離、冷卻、窒息等措施,同時用滅火器、蒸氣、水等進行搶救,防止火勢擴大和蔓延。
(三)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滅火后在公司統一領導下,生產部一方面盡快組織恢復生產,一方面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著火原因、責任進行分析判斷,寫出詳細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會同主管經理召開分析會,對著火的性質、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停產損失、進行分析研究,對主要責任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事故分析,接受教訓。
第八條 防塵防毒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分布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2、所有皮帶操作工,機修車間機加工操作人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物質以及有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員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范圍
公司范圍內所生產的焦爐煤氣、粗苯、焦油;各單位使用的氧氣瓶、熔解乙炔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氣瓶,化產車間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堿等,中心化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及有毒試劑等。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應配備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擔任專職安全員,并經主管部門(安監局)進行安全資格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
(二)、公司內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產、貯存、銷售要嚴格執行公司關于“洗脫苯工段及油庫有關安全規定”。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儲存,生產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五)、銷售部、油庫灌裝人員要在操作中嚴格把關,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要查驗用戶的準運證、押運證,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規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戶禁止銷售。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實行雙人發,雙人保管制度。
(二)、經批準使用煤氣的單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氣特性、中毒癥狀及防護知識,并建立安全負責制度。
(三)、煤氣在點火時,應先點火后開煤氣,以防發生爆炸,點火后應認真檢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點著,防止煤氣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四)、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得小于七米,兩者離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時要直立,嚴禁傾斜或躺倒使用。氣瓶存放須分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檔案管理
(一)、化產車間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庫檔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報安環部當月入庫檔案備案。
(二)、中心化驗室建立化驗用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檔案。
(三)、有關車間應建立氧氣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氫氣瓶、氮氣瓶等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領用日期、使用部門、氣瓶名稱、數量、領用人簽名、外觀檢查完好情況等。
第三章 責任及處罰
第六條 公司對各單位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比,并納入公司考核進行獎懲。
第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單位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觸犯刑法,依照刑法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罰或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預防人身傷亡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工作現場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二條 安全設施作為防止人身、設備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職業病預防衛生技術措施,必須按照有關安全設施管理標準進行規范管理,務求安全性、時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網、腳手架、防護欄桿、防護罩、通風防塵設施,各種限制、聯鎖、保險裝置以及安全標志、標牌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條 設備動力部負責公司安全設施、裝置的管理、維護、檢修、檢驗職責。
第四條 設備動力部對公司內安全設施、裝置要定期進行監察,逐步完善,及時增設、更新、安全設施、裝置,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第五條 生產現場及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在有危險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環境下工作,必須設置安全設施、裝置的加以保護,安全設施不全、不完善,不得進行作業。對于裝有安全設施的停用設備,在設備啟動前必須及時投入和使用有關安全設施、裝置。
第六條 安全設施、裝置不得隨意拆除、移動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員亂動或挪作它用,所發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員及所在的單位領導負責。
第七條 新設置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認真按照審定批準的措施方案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進行安裝作業,各種安全設施設置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特殊情況需要停用安全設施、裝置時,應由有關部門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設施、裝置在重新啟用前,應檢查其是否具備運行和使用條件,經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需要拆除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經公司有關部門、公司領導批準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拆除。
第十條 對于安裝或拆除較復雜和具有危險性的安全設施、裝置工作應有安裝或拆除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并派專人安全監護。
第十一條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完備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對安全設施、裝置的設置要求
(一)、工作現場安全設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邊就有欄,有孔(洞)必有蓋,有工作項目必有安全設施。
(二)、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的安全設施必須設置。工作操作運行現場的機械、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
(四)、工作現場永久性的平臺、樓梯、臨時搭設的腳手架外側均應設1.05米高的欄桿和18厘米高的擋腳板,且堅固美觀大方。
(五)、重要場所、危險場所、安全通道中裝設了事故照明或應急燈的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完好無缺。
第十三條 對安全設施、裝置的日常檢查和使用維護
(一)、安全設施、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確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內生產工作安全設施、裝置應由動力分廠進行維護、管理。
(二)、對較為復雜,技術含量較高的專業安全防護裝置,應委托專業公司進行日常與定期維護。
(三)、對一些有關安全運行的設備設施和安全附件(如壓力表壓力閥等),要定期到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驗。
(四)、建立健全安全設施的檔案臺帳,做到一設施一臺帳。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設備動力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費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專項措施經費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及使用范圍
第二條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以生產企業本年度化產品及焦爐煤氣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費用的類別及管理
(一)用于安全設備、儀器購置費及安裝費,由設備動力部管理。
(二)用于安全管理調研、資料費,由安全環保部管理。
(三)用于宣傳費,由后勤部管理。
(四)用于安全培訓費由人力資源部管理。
(五)用于勞動保護費,由安全環保部和供應部管理。
第五條 安全費用的保障措施
(一)為了保證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每年第四季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該計劃核心是安全技術措施。列入年度自有資金計劃。
(二)安全環保部編制下一年安全費用計劃,報企業管理部將安全管理費用列入下一年全公司生產經營綜合計劃。
(三)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隨時調整自有資金計劃,確保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用于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及措施。
(二)用于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及措施。
(三)用于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第四章 安全費用的檢查
第七條 安全費用的檢查落實
(一)制定安全項目實施計劃(包括:項目內容、項目費用、項目開工時間、項目負責人、項目監督考核部門)。
(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
(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完工后,由安全環保部、設備動力部參加驗收。
(四)對新購置的安全檢測儀器、防護器具,由安全環保部確定型號、規格。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職工要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領導和部門
第二條 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由分管行政的副總經理負責管理。
第三條 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由行政部負責
第三章 防護用品發放原則
第四條 防護用品是保證職工安全與健康的輔助設施,供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
第五條 當勞動條件或工種變更時,要依照制度予以相應調整,勞動護品隨工作崗位的不同而應當發放相適應的勞動護品。
第六條 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時,可視具體情況,發給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四章 勞動保護用品(具)及保健品采購管理
第七條 勞動保護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購,生產廠商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和特種芝保用品的生產經營資質。
第八條 采供過程中要驗明生產經營資質且具有國家統一的標準認證方可采購。
第五章 勞保用品發放、使用及報廢管理
第九條 公司及各單位和管生產的領導和安全員,要經常檢查上崗人員防保用品使用情況,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教育。
第十條 指定專人管理防護用品工作,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標準或虛報冒領。
第十一條 凡新進入我公司的人員,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辦理領用上崗防護用品手續。
第十二條 行政部統一發放職工防護用品,各單位專管人員負責到安保部按期報領,工種一律按人勞部人事令為準,各單位自行變更的工種,一概不予發放。
第十三條 在本公司內崗位變動時,原發到個人手中的防護用品,如不適應新崗位的作業環境,應交回原崗位的防護用品,方可發放新崗位的防護用品,否則,不予發放。
第十四條 時調動生產崗位或外借、公傷、病假、事假、產假、停薪留職等休息一個月以上者,扣發當月的防護用品,如連續離崗三個月以上者,大件防護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應按離時間延長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 公司每年夏季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全公司人員一定數量的防暑降溫用品,發放時間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過期調入人員不予補發。
第十六條 新組建部門、新增設工種,新需用防護用品,本根據申請試發,再按實際作業狀況,隨時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公用防護用品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歸還,不得長期占有私用,更不準借調動之機將防護用品為已有。
第十八條 臨時工防護用品的發放,均以人勞部簽訂的臨時用工協議書為準,在扣除一定數量的押金后予以發放。
第十九條 職工到領用防護用品時,必須憑個人防護用品卡到所在部門領取,調換工種時,應將防護用品手冊隨工作關系轉到新單位。
第二十條 勞保護品在超過使用時間后,可視為報廢,職工可采用交舊領新的方式更換。
第六章 防護用品補發、賠償的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用的防護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丟失,原則上不予補發。如需補發須經車間簽注意見,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個人領用的防護用品 ,按規定如不交舊,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時,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過三分之一時,折款70%。使用期限超過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時,折款50%,使用期限滿四分之三,未滿使用期限時,折款30%。
第二十三條 因參加事故搶修等特殊作業,防護用品受到損壞而不能繼續使用時,應按實際情況補齊受損物品,但必須以舊換新。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事故的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各類事故分類及主管部門
第二條 事故分類
(一)生產事故
(二)設備事故
(三)質量事故
(四)交通運輸事故
(五)火災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傷事故
第三條 事故等級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屬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重傷或多人事故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律及條例執行。
第四條 各類事故主管部門
(一)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由動力設備、生產部門負責。
(二)爆炸及工傷事故由安全環保部門負責。
(三)因改變工藝設計、操作指標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產品質量事故由生產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
(四)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負責。
第三章 搶救與救護
第五條 公司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六條 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命令、聽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第七條 對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場所或火場必須設立警界線。搶救人員應佩戴防護器具,對燒傷、燙傷及中毒等受傷人員,醫護人員應進行急救處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與報告程序
第八條 公司各類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總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分析、登記、統計和報告。
第九條 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及時向基層領導及調度報告,事故單位隨即調動由調度通知有關部門分析處理;對重大傷亡、火災、爆炸事故,公司領導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十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報告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三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七天;對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企業應寫出調查報告書,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機關。
第十一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按國家有關規定、規程執行,凡外單位或機關黨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公司進行統計上報,但要說明傷者的單位,姓名和來廠原由。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者轉為重傷或重傷致死,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做專題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和存檔。各單位將事故報告一式三份填好處理意見后報該事故的分管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審查后拿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環保部門,一份返送回事故單位,一份送本單位存檔(工傷事故經安全環保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必要時可經工會)。
第五章 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主管領導和有關車間、部室、應嚴肅認真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并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對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的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應邀請上級主和管部門或當地勞動、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應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檔案、臺帳,負責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記錄、照片、技術登記、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記表應寫明事故的單位名稱、部位、傷害情況作業概要、事故概況。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蓄意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生,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事故處理原則
第十九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數)事故,扣罰責任人當月20%崗位工資、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200—1000元(含本數)事故,可根據情節和態度好壞,扣罰責任人當月50%崗位工資,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數)的,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3%,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5%,給予行政記大處分,解聘待崗。
第二十三條 造成經濟損失萬元以上,按前款處理后,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造成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專案查處。
第二十五條 性質惡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處理,性質惡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違章、違規、違制操作和指揮,雖未造成經濟損失,但情節嚴重,影響較大,(包括未遂責任事故),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查證,對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的責任單位,從重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職業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改善員工的生產作業環境,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辦法等。
(二)、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安全與衛生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把職業安全衛生列為總經理任職目標的考核內容之一。
(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成立職業衛生領導組。安環部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負責實施以作業環境管理為中心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作出監測、評價,監測、評價工作應有依法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并定期向員工公布。
(六)、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七)、在生產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場所有毒有害因素檢測結果。
(八)、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十)、依法履行向員工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線等。
(十二)、根據職業健康防護要求,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種類及數量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完好率及同步運行率能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4、焦炭貯存運輸所有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2、所有皮帶操作工,機修車間機加工操作人員。
第四條 作業場所管理
一、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二、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六、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為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檔案歸職業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掌握新員工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記錄新員工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從中發現職業禁忌,分清責任,根據檢查結果,評價新員工是否適合該工種作業,決定是否錄用。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健康檢查。
2、上崗前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3、上崗前健康檢查確認具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上崗從事該項職業病危害作業。
4、人力資源部將體檢結果存檔保存。
(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通過定期和不定期職業檢查是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對健康的影響,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和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必須定期進行就業中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3、發生職業禁忌癥者或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調離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保護。
5、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6、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
(三)、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了解員工離崗時發現的健康損害和健康狀況,從而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正確評價員工的健康狀況、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調離,并采取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醫院進行醫學觀察。
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職員工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離崗時檢查項目按照在崗期間檢查項目進行。
第六條 職業衛生教育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可分為上崗前教育、在崗期間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時。
(一)、上崗前必須人人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職業衛生一般知識和法規知識。
2、本崗位職業衛生防護知識。
3、上崗前職業衛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作業。
二、在崗期間必須人人定期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本崗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
2、主要職業病危害及其防治技術。
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原理及其防護技術。
三、從事有害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乃至副總經理,總經理必須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具體內容是:
1、特種崗位及危害的職業衛生教育。
2、職業衛生深度預防技術教育。
3、企業職業衛生發展規劃技術教育。
4、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教育。
第七條 職業衛生檢測
(一)、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部門,定期對公司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環境進行檢測
(二)、對裝有氣體報警裝置的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定期進行檢測,把檢測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
(三)、給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配備攜帶式氣體濃度檢測儀隨時進行檢測、觀察,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條 考核辦法
(一)、在公司組織的綜合檢查中,若發現沒有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的單位要對其進行考核,并在當月獎金中兌現。
(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損壞的或不及時修復的單位,要根據情形給予一定的處罰。
(三)、對于跑、冒、滴、漏嚴重或不及時處理的要在當月的考核中給予處罰。
(四)、年終評比中要對職業病防治管理先進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差的單位取消評先進的資格。
安全獎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市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安全獎懲的規定,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應列入經常性綜合獎勵的重要考核制度內容之一,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責任制時必須擬訂詳細的考核辦法,并貫徹執行。
第三條 安全獎懲規定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經濟利益掛鉤方式進行考核。
第四條 在開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競賽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競賽獎勵辦法的規定,經公司安委會評定,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 安全獎懲行為及考核辦法
第五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職工,由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或上級有關勞動安全法規規定、指示。
(二)、積極治理職業性危害,使本單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業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并能鞏固的。
(三)、認真抓好安全基礎工作,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和安全技術教育,使生產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單位。
(四)、發現事故預兆,采取困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有功人員。
(五)、在事故搶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少受損失者。
(六)、在勞動安全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對勞動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者。
第六條 獎勵分為:表彰、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晉級或發給物質獎。
第七條 對下列情況下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無效后,由公司給予行政處分 。
(一)、因個人工作失職,造成設備操作、火災、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違反勞動紀律累計三次者
(三)、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火災爆炸事故、重大設備、操作、交通事故的車間部門,不得評為先進集體。發生事故責任者,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第八條 要做好安全獎懲記錄臺帳,把所有獎懲作為員工聘任升職等的條件。
第四章 附 則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開展,發揮安全例會及時收集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動態、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的優勢,科學有效指導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安全例會內容
第一條 安全例會每月召開一次。時間為每月月初的第一個工作日,月初為較長節假日的會議召開時間前移。
第二條 由安環部負責組織,生產副總主持召開。主要參加人有總經理、各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各車間主任、安全員、企管、生產、供應、銷售、行政部等有關人員。參會人員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及時請假,經生產副總經理同意批準后不參加或由部門副職參加。
第三條 主持安全例會的人員應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況,及時解決會上提出的問題,使安全例會真正發揮作用。
第四條 安全例會上傳達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指示精神,總結上個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個月的任務,同時利用安全例會交流各部門工作經驗。
第五條 各部門參加例會的人員在參加會議前,要全面了解本單位的安全生狀況,存在的什么問題,要求協調解決哪些問題,要反映到會議上,以便決策、解決。
第六條 參加會議后,要將會議精神,利用車間安全活動時間及時向本單位員工傳達,對會上布置的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
第七條 安環部要有人記錄會議內容,并存檔保存。
第三章 公司安全例會內容
第八條 車間主任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會議,要進行安全講話應結合本車間、崗位生產特點,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措施車間各種安全規程、制度、安全裝置、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公司各車間、崗位發生過的事故及教訓,外單位事故及教訓,學習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示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和安全技術水平,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逐步使員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進而達到“我會安全”。
第九條 例會主要具體內容
(一)傳達貫徹上級和公司領導有關指示,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精神。
(二)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和執行情況。
(三)分析研究事故發生原因,接受教訓,提高防范措施。
(四)進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知識教育。
(五)交流推廣安全操作先進經驗,進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實際操作示范。
(六)發動群眾提合理化建議,討論解決安全工作中的缺陷與不足。
(七)表揚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批批各種錯誤傾向。
(八)會議內容要作記錄存檔。
第四章 工段(班組)安全活動
第十條 常白班員工每周一定為班組安全活動日,倒班員工第一個白班定為安全活動日。
第十一條 要充分利用安全活動日,認真組織員工學習貫徹公司、車間有關安全指示精神,進行安全教育,總結一周來班組安全情況,進行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二條 安全活動要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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