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司生產經營安全和職工的生命健康,保障生產生活用水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和全體職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落實安全責任和安全措施,并與各部門績效和職工個人的經濟利益直接掛鉤,作為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條公司實行領導帶班和部門負責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認真履行職責。帶班領導隨時檢查各項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條公司及各部門應組織干部、職工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要害部位和重點生產線的安全。
第二章各部門安全管理職責與履行
第五條公司綜合部為安全保衛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公司安全保衛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檢查、監督、指導。特別加強對水源井、水廠、生產設施、設備及施工活動的安全檢查,同時加強對辦公區、辦公設施的安全防范及公司文件、財務票據等重要資料的登記、保管、傳遞、使用歸檔管理。嚴防破壞、事故和失密、失盜事件的發生。
第六條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財務印鑒及公司現金、賬務、票證資料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工程部負責承攬工程的安全管理及施工安全工作。
第八條生產經營部監督指導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化驗室及化驗室藥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保管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臨河自來水分公司和其他分(子)公司負責所屬水廠、水源井及營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特別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性、劇毒、病毒物品和菌種的儲存、運輸、使用和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確保安全。
第十條水廠具體負責水源地、水源井、輸水管網、廠區院內配水管網、輸配電線路、機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水源站值班人員責任區的劃分及水源井、水處理車間、二級加壓泵站、水廠門衛值班人員安全保衛管理工作進行安排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承擔公司的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副總經理及公司其他領導按照分工分別負責日常管理、工程施工、供水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公司安全工作分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和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安全保衛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安全保衛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安全保衛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各部門副經理(副主任)按職責分工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分管責任,協助部門經理(主任)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各分(子)公司副經理按照分工分別負責水廠、輸配水管網維護、給水工程、營業收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分(子)公司安全工作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給水工程施工、維修主管人員和水處理車間、二級加壓泵站、水源泵房值班人員以及水廠門衛、辦公樓門衛,根據職責分別是相對應的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
第十六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對公司的安全保衛和安全生產盡自己的義務,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強烈的責任感投入生產建設,采取各種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章安全教育、安全防護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訓,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施工部門、水廠等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五章安全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全設施要符合設計標準。對于新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安全檢測合格;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購進、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專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領導應定期、不定期開展安全保衛、安全生產檢查。公司綜合部、生產經營部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一)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三)安全員業務素質;
(四)施工作業安全;
(五)泵機、配電設施、物料管理安全;
(六)運行操作安全;
(七)機房、廠區、辦公區管理安全;
(八)其他安全事項。
第二十九條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確定解決安全隱患的具體措施。
第七章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責任查究
第三十條安全事故定級遵循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同時考慮供水行業實際,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和一般事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四個等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輕傷和直接經濟損失以一定比例折算為綜合損失)。
第三十一條對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領導。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事態;同時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并通報綜合部。
供水事故的預警響應依公司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綜合部對安全管理事故調查核實后,立即報告公司總經理,并視事故情節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第三十三條事故單位應妥善保護現場,因救援處置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記、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如無特殊原因,應經事故調查機關同意。
第三十四條發生安全事故,公司責成綜合部組織工會及事故單位進行初步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質。確屬安全管理責任事故的,根據事故類級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當地安監、勞動、工會組織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管理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安全保衛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部門、領導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造成的經濟損失,視情節予以追償;
第三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值班人員因不認真履行值班人員工作職責及有關規定,擅自脫崗的,經安全管理機關檢查發現一次,公司處罰當事人500元;由公司檢查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300元;同時對該部門、該單位第一責任人處以等額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值班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的安全管理責任事故,值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對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值班人員予以賠償。公司對其直接主管領導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綜合部每月通報一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情況的單位。一年被三次通報的,免去該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職務,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職責,防范措施到位,有效預防或及時處置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門或個人,公司在評優、晉級等方面優先考慮,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崗位安保職責、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檢查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具體制度,報綜合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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