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糾正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依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使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實現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有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范圍內所有土建、安裝、裝飾及市政施工等工程項目。
第二章 安全旁站員基本條件
第三條 集團內各工程項目必須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旁站組織,人員可由項目管理人員或施工人員擔任。
第四條 安全旁站人員必須經各公司或項目經理部進行專項培訓,由項目主管生產經理和安全總監統一組織管理。
第五條 旁站人員必須愛崗敬業、遵守勞動紀律,必須熟悉旁站項目的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知識。
第三章安全旁站員安全職責
第六條 現場旁站人員在工作的時間內堅守崗位,工作時不準飲酒、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七條 旁站人員在執行旁站任務時必須根據不同的施工環境佩戴好相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和旁站員證件;
第八條 旁站人員在作業前必須熟知旁站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并在依據交底內容的前提下監督操作人員按交底要求進行安全作業;
第九條 旁站人員必須巡回檢查施工作業點,發現不安全現象和苗頭,糾正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要立即上報安全總監;
第十條 旁站人員必須監督作業點(面)的安全防護,使安全防護符合標準,同時督促操作人員正確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作業人員的三級教育證和胸卡;
第十一條旁站人員應監督檢查特殊工種的安全操作過程及操作人員所持證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旁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必須逐日填寫旁站日志;
第十三條旁站人員有權停止危險狀況下的施工活動,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有權建議安全總監簽發“安全隱患通知書”和“違章罰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旁站人員在旁站期間,未能及時制止違章、發現隱患,經相關檢查人員糾正或造成事故時,除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外,還將追究旁站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四章 實行安全旁站的部位
第十五條在以下作業和施工部位必須實行安全旁站:
A.開挖基坑、溝槽作業(人工挖擴樁孔);
B.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作業(安全網的支掛);
C.塔吊安拆及頂升作業;
D.整體爬架、模板自升架設設施安拆和升降作業;
E.外用電梯、吊籃(含電動吊籃)安拆作業;
F.提升架安拆、試運行作業;
G.電梯井防護設施搭設、拆除及網上清理作業;
H.大型起重吊裝作業;
I.架空線路防護架搭設和拆除;
J.建筑物拆除和清理作業;
K.攪拌機清理和維修作業;
L. 焊接作業及易燃、易爆作業;
M.五級以上大風天氣和其它特殊環境下的作業;
N.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試用階段;
O.其它危險部位、危險作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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