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并有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并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不準使用黑火藥,因為黑色火藥爆炸后火焰存在的時間長,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預防摩擦生火。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2)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碹。進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內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遺跡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護。
(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4)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都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并易于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5)礦井地面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倉的積水。消防管路應每隔50米安裝標準的管接,以便連接水龍帶。
(6)在工業場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點設置聲、光兼備的火災信號。
二、礦井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2)合理的選擇采礦方法,采礦方法回采率要高,煤炭損失率要低,同時要及時從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頂板管理工作。•
(3)礦井通風系統要合理,風路暢通,減少礦井的漏風率。
(4)封閉可能發火的地區,杜絕空氣漏入,防止煤層氧化。對于礦柱的裂縫,一般用泥漿堵塞其入口和出口,而對采空區除了堵塞裂縫外,還要在通達采空區的巷道口建立防火墻。
(5)根據礦井自身情況,礦井應建立以氮氣、黃泥灌漿、阻化劑、凝膠阻化劑等綜合防滅火系統,以增加礦井防災抗災能力。
3、礦井地面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面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2)在設計和建筑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面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于其他廠房的下風側,并且相臨建筑物外墻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筑物之間還應設有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4、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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