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應范圍及定議:3.2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包括外來施工人員)均必須執行公司的《高處作業安全規程》。2.2高處作業的范圍:作業高度在2~5m以下的為一級;5~10m以下的為二級;10~30m以下的為三級;30m以上為特級。
3:審批手續:3.1.1凡屬危險高處作業,必須在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填寫<高處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報安全保衛科審批后,方準施工。3.1.2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必須對現場工作環境作全面檢查,確認其符合安全條件時方可施工。3.1.3二級以上(含二級)的高處作業,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保衛科親臨現場檢查后,方準施工。3.1.4未經審批盲目冒險的高處作業,經檢查發現后,將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責任者和部門領導進行處罰,造成事故的將給予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3.2.3工作前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檢查各種工具,設施,發現問題立即調整,更換,停用,直正確認安全可靠,才能作業。3.2.4臨時性的高處作業,應報安全保衛科,工藝設備科審批。項目的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并設專人監護和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夜間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措施。3.3.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起吊五噸(含五噸)以上物件,需要辦理《危險作業申請表》,經安全保衛科批準。起吊十噸(十噸)以上物件,如環境惡劣危險性大的作業,須制定吊裝方案,并經得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批準。3.3.7起重作業的全過程,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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