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XXXXXXXX局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XXX處范圍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責任的追究等。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科室、部門主管負責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建立常態化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第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責任者,按照管理權限,追究有關責任人或當事人責任。處級領導干部按《XXXXXXXX局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按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科室、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常態化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本科室、部門存在的安全問題。
(二)建立本科室、部門內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作業指導書,設立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根據XXX處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本科室、部門的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整改計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排除。超出職責范圍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四)當本科室、部門發生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搶救,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立即向處總值班和保衛科報告事故真實情況。
(五)做好本科室、部門內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做到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六條 各科室、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領導責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實施細則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火災事故;
(二)職工傷亡事故;
(三)重燃燒爆炸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設施設備損壞事故;
(六)XXX物資損失事故;
(七)商儲物資損失事故;
(八)失泄密事件。
第七條 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XXXXXXXXX局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科室、部門的安全管理,實行主管責任人負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主管給予降職、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并按照隸屬關系,對處級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與當事人勾結串通,謊報、瞞報事故真相的,應當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在本科室、部門職責范圍內發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人和負責人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門應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或者阻撓、干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違反此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三條 科室、部門負責人,有下列條件之一,可給予獎勵或授予安全管理先進個人稱號:
(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及時,經查證屬實,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安全事故發生后,總值班員啟動《xxx處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迅速組織救助,各科室、部門要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職代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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