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藝安全管理,規范公司操作人員的作業行為,確保開、停車作業,正常操作以及各種異常情況的正確處理,保證生產順利運行,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各操作崗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總調度室負責組織對生產裝置運行的監督管理和調度平衡,定期組織進行工藝安全專業檢查,并組織裝置開車前的公司級安全檢查。
第四條 總調度室負責組織工藝規程的制定和修訂;負責制定工藝裝置檢修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五條 技術中心負責對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應用技術指導和新裝置開車前的公司級安全檢查。
第六條 安全環保處負責對工藝裝置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負責人是本車間工藝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建立、健全本車間工藝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和監督執行;負責裝置的日常安全運行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處負責制定工藝安全管理相關培訓計劃并組織、監督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章 工藝安全管理
第九條 所有操作人員必須掌握本崗位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包括化學品的物理特性、反應活性、腐蝕性、熱和化學穩定性、毒性、職業接觸限值等;
2、工藝信息:包括工藝流程圖、化學反應過程、最大儲存量、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等;
3、設備信息:包括設備材料、設備和管道圖紙、電器類別、調節閥系統設計、安全設施(如報警器、聯鎖)等。
第十條 各車間應落實專人對工藝安全信息進行管理,及時更新,保證工藝安全信息隨時保持完整、有效、可靠,及時組織對員工進行培訓并執行。
第十一條 各車間應嚴格執行各項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保證以下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閥門及法蘭等;
2、泄壓和排空系統;
3、緊急停車系統;
4、監控、報警系統;
5、聯鎖系統;
6、泵及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
7、材料、備品、備件等。
第十二條 各車間應對工藝過程進行危險性分析,主要包括:
1、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性;
2、工作場所潛在事故發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響;
4、人為因素等。
第十三條 生產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檢查和安全條件確認。各車間必須組織進行開車前的安全確認,對全公司檢修后的開車,由總調度室和安全環保處組織進行開車前的安全確認。
安全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
1、現場工藝和設備符合設計規范;
2、系統氣密測試、設施空轉運轉調試合格,并有記錄;
3、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方案已制訂;
4、編制并落實了裝置開車方案;
5、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并有培訓記錄;
6、各種危險得到消除或控制。
第十四條 生產裝置停車應滿足下列要求:
1、由生產車間編制停車方案,并報總調度室審核,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規定的步驟進行,并有停車操作記錄,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得用于正常停車。
3、設備、容器卸壓時,要防止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排放和散發而產生事故。
4、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停車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十五條 裝置開、停車方案按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六條 生產裝置緊急情況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應按照不傷害人員為原則,妥善處理,同時向車間領導、總調度室、安全環保處等相關方報告。
2、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報告車間領導、總調度室等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處理,必要時,按崗位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緊急停車步驟緊急停車。
第十七條 生產裝置泄壓系統或排空的危險化學品須用管道引到室外并高出房頂排放或運至安全地點并得到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工藝參數控制不超過安全限值。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并做好相應記錄。各車間應組織工藝運行分析,找出生產工藝運行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改進點,不斷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工藝安全可靠性。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九條 總調度室、安全環保處根據管理職責分工,依據《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分別負責對工藝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相關記錄
1、崗位操作規程;
2、生產裝置開車前安全條件確認檢查表;
3、裝置開車方案、停車方案;
4、工藝操作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總調度室、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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