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況
此礦山760中段使用一臺1.2*1.6米,電機功率90Kw的礦用提升絞車下放6個0.7立方米的側卸式礦斗車。作業人員王某將前面的5個礦斗車用三環鏈和插銷連接好,然后把最后一個礦斗車與絞車鋼絲繩連接好后,未檢查所有礦斗車是否連接可靠就用信號通知卷揚機工開車,卷揚機啟動后王某便將阻車器打開,利用人力將礦斗車推至斜井然后用絞車制動下放。到前面的第五個礦斗車過完阻車器,王某發現前面的五個斗未與最后一個斗相連,他大喊讓下面的行人趕快讓開。由760中段至下一個中段垂高為50米,斜井坡度為28度,斜長約90米靠自由下放不到5秒的時間就可到達710中段。
710中段的五名工人正準備下班,從躲避硐室出來,沿760方向走了不到20米,發現礦斗車飛奔下來,就趕緊往回跑,在往回跑時礦斗車發生跳軌,斗車分離,5個礦斗砸向下班的五名工人,致使4人當場死亡,另一人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直接原因
王某疏忽大意,掛斗時未按要求連接全部礦斗車,導致前面五個礦斗車與最后一個礦斗車分離,失去機械制動高速下滑發生跳斗,導致人身傷亡事故。
間接原因
1、井下運輸作業長期存在超載超限作業。1.2*1.6米電機功率90Kw的礦用提升絞車按規定只允許提升兩個重斗下放三個空斗,而該礦山運輸作業時經常是提升5—6個重斗,下放時則是下放6—7個空斗,屬于嚴重違章。
2、交接班制度不嚴格。在交接班時經常出現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就走的現象,而且交班人還在躲避硐室外面等候接班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有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就提前離崗的違章現象。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由于這個礦山是承包給外省的一家民營企業開采,礦山老板只注重自身經濟利益,不注重礦工的知識培訓和應有的安全教育,長期存在違章作業超載超限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礦斗與車架未采取防分離措施,礦斗車跳軌時斗與車極易分離,斗自重較小,飛出距離較遠,容易傷害到其它設施和人員。
5、巷道缺乏安全設施。在事故調查時對該礦山的巷道進行檢查,發現760中段至710中段沒有躲避硐室,人員在上行或下行時,遇礦斗下放或提升人員無法進入安全硐室避讓。
事故的預防
該礦山在地方政府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下,對事故原因進行認真調查分析,并制定了相關的預防措施。
1、杜絕設備超載現象,嚴格按設備標定能力工作,保障設備安全運行。
2、礦山運輸斜井增設躲避硐室,硐室間距符合國家規范或行業標準。
3、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增強礦工的安全防范意識。特別是掛斗工應做到四檢查即檢查連接鏈是否可靠、檢查插銷是否穩妥保險、檢查所有需要提升或下放的礦斗車與牽引裝置連接是否可靠、檢查安全繩是否可靠。
4、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點在安全硐室內,杜絕接班人未到而交班人在硐室外等候或直接離崗的現象。
5、增強礦斗車的安全性能。即采用鋼絲繩把礦斗與礦車固定,即使發生跳軌,斗與車不會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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