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會和建議
德國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已經處于良性的可控階段,德國的勞動保護很有特色,有不少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地方,筆者的體會有以下幾個方面。
勞資自治,政府極少干預
德國勞動保護工作無一不體現勞資之間的合作與談判,企業層面的勞動關系是依靠集體談判來解決的,以集體合同的形式加以落實。社會層面的勞動關系由政府、資方、勞方三方協商解決。德國的三方機制也有特點,三方機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沒有固定的協商模式,自由度比較大。在德國,不少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主要由勞資雙方起草和不斷協商,政府一般很少參言。因此,這些法律大都比較粗枝大葉,回避了一些敏感而具體的問題,因為勞資雙方對所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性太小。不少問題是通過勞資雙方的協商談判落實的,工會的任務相當繁重,它需要向資方和政府爭取更多的權益,為工人提供必要的保護。雇主組織也往往面臨政府、工會等方面的壓力,不得不采取措施承擔保護工人的義務,德國工會與雇主之間的對話發展前景比較樂觀。例如職業協會就是勞資自治的產物,職業協會是由勞方、資方代表共同組成的,而政府很少干預,甚至是鼓勵勞資雙方通過對話協商來解決勞動保護問題。在勞動關系三方中,主要是政府搭臺,勞資雙方唱戲。勞動保護預防與研究、事故調查、工傷保險及待遇等均由職業協會承擔,甚至于改進機器設備防護狀況、測試以及企業對設備提出的安全要求均由職業協會勞動保護所研究院來完成,然后免費向企業推廣。工作時間等敏感問題也是由勞資雙方談判確定。當然,對于政府的消極回避態度,有不少人也提出質疑和批評,他們說,人民選舉政府,是要求政府承擔起自己特有的責任,應該在勞資協商中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
這與我國有點不同,我國勞動保護是政府起主導作用。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進程中,勞資雙方,無論是工會還是企業家組織都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工會要努力成為職工的真正代表和維護者;企業家組織還需要進一步的培育和壯大。這樣,有利于平衡對話和協商的力量,有利于大力推進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的良性發展,有利于政府、工會、企業家組織三方機制的建立和發展。進而制定出高質量的、兼顧各方、有利于社會發展的集體合同和政策法規,努力發揮其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特別是我國推行建立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的時間比德國晚,但發展很快,絕大部分公有制企業和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已經逐步建立了平等協商制度或續簽了幾輪集體合同,還有的簽訂了勞動保護單項集體合同,促進和推動了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勞動保護標準在企業的落實。但是仍然有相當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沒有建立用人單位和工會組織之間的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平等協商制度,隨意延長勞動時間、職業危害嚴重、生產事故頻發,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有必要在所有企業加快實施集體談判制度,同時積極調查、研究資方關閉工廠、勞方罷工的法律問題。
鋼性的制度
德國人嚴謹的作風令人佩服,制度一旦制定和實施,則不折不扣的執行,勞動保護制度也同樣。因此在德國違章操作的現象很少,職業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始終在可控之中。由事故三角形(金字塔)理論(違章∶輕傷∶重傷∶死亡=1000∶300∶29∶1)也可以得出由于違章的減少,事故必然降低的結論。
我國不是缺少制度,特別是近幾年來相繼頒布了《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勞動法》和《工會法》等。像《工傷保險條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等法規和規定的內容應該說比較完備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有的規定還比德國先進科學(比如工傷的認定、事故的查處等),更有利于對職工的保護。但確確實實存在執行起來“落不下去,嚴不起來”的問題,從普遍的“三違”現象、大量的事故隱患沒有得到有效整改、同類事故重復發生就可見一斑。因此,必須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從而營造一種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暢通無阻的社會氛圍。
人與設備的安全都很重要
勞動保護是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特別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忽略任何方面都是不科學的。德國勞動保護不僅引入人道化的概念,同時注重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大巴和卡車,不僅要求人要休息,保證其能集中精神工作,同時對設備(車)也強制“休息”,從而保證人與設備的安全高效運轉,嚴格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了事故總死亡人數的80%以上,其中不少與人的疲勞駕駛和車處于不安全狀態有關。比如,2004年1月20日,四川成都至四川南部“1·20”特大交通事故;2004年10月10日,重慶至九寨的平武途中發生的“10·10”特大交通事故,出事車輛都沒有按規定配備“雙駕”,同時事故也與司機疲勞駕車有關。類似情況并不鮮見,如城市出租車由于各種原因“人停車不停”,“病車”上路造成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2004年3月31自貢城市公交“3·31”特大交通事故,就是車輛帶“病”行駛的典型事故。事故車在事故發生前的半年多時間內就因剎車啃咬故障,在公司維修中心修理達20次,事故的當月修理了6次,而且2004年3月23日該車強化低保,保修工未按要求檢查和檢修該車制動踏板。事故后,對自貢公交集團公司下屬的3個公司的359臺公交車進行檢查,其中公交三公司146臺受檢車中就有35臺不同程度存在剎車板松動等隱患。剎車是司機的“膽”,“膽”都不靈,何來安全。這也是城市交通事故急速上升的原因之一。
事故成本高
德國對事故的處罰相當嚴厲,執法絕不手軟,發生嚴重的傷亡事故有可能導致工廠關閉、傾家蕩產。當然,在事故面前沒有贏家,全是輸家。
我國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形勢嚴峻,嚴重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的發生,造成巨大的損失,同時給職業病患者、傷殘職工以及親人帶來痛苦,也造成他們的貧困。稍加分析不難發現,絕大多數事故是同類事故重復發生,換句話說,這些事故是可以通過努力來減少或避免的。造成這些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沒有嚴肅執行《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一些企業不怕發生事故,事故成本與冒險蠻干相比,事故成本不足以有效制止“黑心老板”的冒險蠻干行為。因此要加大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成本,叫它們不愿發生、不敢發生,發生不起。使它們承擔行政的、民事的、法律的相應責任,甚至追究無限責任。建議對勞動保護法律中的有關處罰規定進行司法解釋,對不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職責,要錢不要命(當然不是不要自己的命,而是不要工人的命)的“黑心老板”,加大處罰力度;對官商勾結,瀆職以及行政不作為等腐敗行為要嚴肅黨紀政紀、嚴格執行國務院302號令。
保護工人休息權
工作時間一直是德國勞資雙方集體談判的重點內容之一。德國對工作時間的規定是極其嚴格和具體的,不僅保證工人獲得休息的權利,同時也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因疲勞工作而造成事故。
我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延長勞動時間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在小型的非公企業,《勞動法》執行情況不夠理想。有的企業加班加點不僅超過了道德底線,也超過了人體的生理極限,這是造成傷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過度的延長勞動時間不利于職工身體健康,休息權也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神圣權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由法律規定,就應該依法強制執行,不能片面強調投資環境,也不能犧牲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權益換取并不穩定的、暫時經濟發展。
危害轉嫁
德國高度重視環境的保護和人的保護,帶來的是優質的環境質量和人的健康快樂。對于這一切,我們應該理性看待。在德國,客觀上存在污染與危害轉嫁的問題。高污染和嚴重危害員工安全健康的粗放式生產企業逐步關閉或轉移到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由于經濟上發達程度不同,污染和危害上的不公正是客觀存在的。德國人也在享用這些高污染、高危害的產品的同時,反過來要求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嚴格遵守“社會條款”、“SA8000”之類的附加條件,對產品的價格、交貨時間等設置一些苛刻的條件。嚴格地說,這無論是對世貿組織成員國,還是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但東部、西部發展不平衡,國家提出了“西部大開發”戰略,我們一定要警惕開發過程中的勞動保護問題,如何樹立科學發展觀,如何防止污染和職業危害轉嫁、如何協調發展確實是當前面臨的新課題。
工傷保險起了預防和控制事故的作用
德國的職業事故保險有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參保率高,因為是強制保險,所以工傷保險是針對每一雇員的,雇主則是自愿參加;二是工傷保險的三大功能——預防事故、傷害賠償、康復治療起到了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效果;三是工傷保險全過程受到監督和制約,德國1884年就頒布了《工傷保險法》,是世界最早頒布此類法律的國家之一。管理工傷保險的機構是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保險金的收取、使用以及賠償都按規定嚴格辦理,同時受到行業工會和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因此相當規范。
我國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之一,應該說發展是比較快的,從50年代的《勞動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到《勞動法》實施,再到1996年勞動部制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法律層次和對工傷者權益的維護都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但有些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一是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工傷保險強制實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的權利,參加工傷保險是企業的義務。但執行當中“強制”軟化,大量的勞動者沒有納入工傷保險范疇(特別是農民工)。在我國,農民工成了傷亡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工傷爭議時有發生。在某些地方,工傷爭議已經上升到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一位。四川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工傷爭議案件占到70%,因工傷產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占50%。二是事故多發與工傷保險費節余形成強烈的反差,工傷保險沒有充分發揮事故預防的主動作用。據2000年有關部門的統計,全國工傷保險基金共22.2億元,加上利息等收入共24.8億元,工傷保險累計節余57.6億元。另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2003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2003年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有4575萬人,全年征收保費38億元,支出27億元,歷年滾存91億元;2003年有33萬人享受工傷保險。這說明了幾個問題:第一,投保率低,工傷者不能進入工傷保險程序;第二,工傷保險三大功能中只有工傷賠償功能在起作用,作為預防事故和醫療康復方面的費用沒有或很少動用,甚至沒有明確怎么用。一方面工傷保險費節余,另一方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經費和根治隱患費用緊缺,最基本的原因是工傷保險行政職能與安全監管行政職能交叉。
事故是可以預防的,有關統計表明,90%的事故是由于“三違”造成的,特別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換句話說,絕大部分事故是“人禍”而不是“天災”。因此“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不僅是口號,更應該落實在法律上、制度上和行動上。
強化工會監督
德國重視加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注重發揮工人代表和安全代表的作用。企業普遍建立了有職工代表參加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委會。企業在準備更改工藝流程、工作內容時,如果這種改變對工人的安全健康有可能產生影響,必須同工人安全代表和委員會協商,謀求合作。另外,德國工會勞動保護專、兼職人員的自身素質相當高,如給我們介紹情況的德國漢堡金屬行業工會的兩個代表都是有關方面的工程師。
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85年就頒布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又經1997年、2001年兩次修改和完善。《三個條例》無疑為加強工會的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證、工作保證和組織保證,在工會組織內部影響巨大。但是,《三個條例》畢竟是全總一家制定和頒發的,效力僅與部門規章相當,法律層次太低,這也從某種程度上制約了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影響力和威懾力。因此筆者建議,通過人大立法;或由國務院批轉《三個條例》,為工會依法監督、依法維護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