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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2005-06-07   來源:王云飛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哈爾濱市消防支隊   王云飛

    日本是一個多自然災害的國家,臺風、火山,尤其是地震接連不斷的發生,使日本人的防災意識極強。日本的消防事業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并發展,下面我簡單介紹一下日本的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日本與我國不同,是一個少人口的國家,隨著五、六十年代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消防的任務越來越重,為了解決消防機構事務多,人員少的問題,日本逐漸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消防管理體制,委托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日本的《消防法》中規定了有關消防行政的事物中,有以下幾項委托具有一定資格的人員或指定機關完成或輔助完成。
    1、防火科對象物的管理(對下1項)
    2、消防用機械器具、設備的認定、檢定事項同(對下4項)
    3、消防實驗及研究事項(對下4、5項)
    4、消防設施、設備的強化擴充的指導及助成事項(對4、5項)
    5、關于危險品操作者及消防設施士的考試事項(對下2、3項)
    完成以上幾項內容的人員或指定機關有
    1、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對象物檢查資格者等
    2、指定講習機關
    3、指定考核機關
    4、指定認定,檢定機關
    5、其他團體
    下項,簡單介紹一下以上人員或機關在消防中的事務與作用。

    一、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對象物檢查資格者等
    日本《消防法》中規定了學校、病院、工廠、辦公樓、娛樂場所、商場、市場、綜合樓等防火對象物的管理權所有者應選定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對象物檢查資格者對防火對象物進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檢查,危險品操作的場所應由危險品操作者管理。
    (一)防火管理者
    做為《消防法》賦予的對防火對象物在火災預防的監督、管理具有一定能力的資格者,負責對防火對象物所有防火方面的日常管理。
獲得防火管理者的資格主要有以下兩個途徑
    1、由《教育法》規定的大專以上畢業或指定專業(如建筑、電氣等)中專畢業具有一年防火管理經驗的人,完成指定講習機關講習課程并獲得證明的。
    2、從事過一年以上予防管理或監督工作的消防職員。
    日本的防火管理者分為甲、乙兩種,其中甲種需要接受2天的時間,乙種需要接受1天的講習,接受講習是不需要費用的,但需要購買講習用的學習資料,也不用考試。第2項的消防職員自動獲得甲種防火管理者資格。
    防火管理者負責防火對象物的日常管理,制作防火檔案等消防部門要求的各種資料,是防火對象物管理權所有者與消防機構聯系的紐帶,在日本防火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點,如:
    1、管理權所有者防火意識低,應選任而未進任防火管理者的現象普遍,在日本去年的調查中,這種現象約占23%。
    2、防火管理者做為被聘用者,是防火對象物(公司或企業等)的一員,在防火管理的職能行使和判斷上容易受管理權所有者等人員的影響。
    3、消防機關,管理權所有者,防火管理者三者的功能、責任如何合理分配,能才達到防火管理的最佳點,是一個難點。
    4、防火管理者的資格獲得過于簡單,不能保證防火管理者的素質。
    (二)消防設備士
    日本《消防法》規定消防設施的施工及維修,應由具有消防設施士資格的人完成。
    消防設施士也分甲、乙兩種,其中,甲種可以進行施工,維修工作,而乙種只能進行維修工作。消防設施士資格的獲得應經過指定講習機關的講習并通過指定考試機關的考試并獲得證書的。
    參加消防設備士考試應具有以下條件
    1、乙種消防設備士的應試資格應為中專以上畢業者
    2、甲種消防設備士應試資格有
    (1)《教育法》中規定的大專以上畢業或建筑、電氣、機械、工業化等專業中專以上畢業者。
    (2)獲得乙種資格并有二年以上消防設備維修經驗者。
    (三)防火對象物檢查者
    日本《消防法》中規定了應選用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對象物的管理權所有者,應選任防火對象物檢查者,定期對防火對象物的有關消防的事項檢查,并將結果報告給消防機關。
    防火對象物檢查者可以是本防火對象物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定期聘請的外單位人員。防火對象物檢查者的資格通常應由以下幾種條件的人在經過指定講習機關的講習并獲得證書后獲得。
    1、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消防設備士
    2、有建筑設計、監理、施工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
    3、有一年以上予防、監督、管理等實際工作經驗的消防職員
    4、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甲種防火管理局(通常有面積限制,如只能檢查1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火對象物)
    以上只是簡單介紹,一下日本消防管理中的幾個主要資格者的職能及資格的獲得,這些資格者在資格獲得后,還應定期(通常為2年)接受指定講習機關的講習。消防機構對這里資格者進行監督管理,并可以在認為資格者不能勝任所擔當的工作時,停止其工作或取消其獲得的資格。資格者在法律上也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介紹中危險品操作者略)。
    日本《消防法》中規定了上述資格者的資格獲得及獲得后都要接受指定講習機關的講習,其中消防設施士及危險品操作者要經過指定考試機關的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資格。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這兩個機關。
    (一)指定講習機關
    指定講習機關應由消防主管部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者中指定。
    條件1,日本《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公益法人或其他法人。
    其中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公益目的指宗教、慈善、學術、技術等目的)
    其他法人大概包括以下幾種
    (1)日本《商法》中規定的企業,合資企業
    (2)日本《商法》中規定的公司
    (3)日本中小企業聯合組織等其他合適的法人
    條件2,符合消防部門制定的有關講習所需要的各種基準及要件、限制 。1、指定講習機關的一次指定有效期限為10年。
    2、在消防部門認為指定講習機關不能勝任其講習條件時,可以取消對其的指定。
    (二)指定考試機關
    指定考試機關與指定講習機關略有不同,因為其受消防機構委托,執行有關消防設施士及危險品操作者的考試業務,其頒發的證書代表一定資格能力的承認,因此其成立及管理更加嚴格。
    1、指定成立的條件
    (1)申請者必須具有日本《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公益法人的資格。
    (2)申請者的職員、設備、設施及考試實施方法能確實符合考試的需要的條件。
    (3)具有一定的有關考試實施的技術上的管理者。
    (4)申請者在從事考試之外的業務時,不能存在影響考試公正性的因素。

    2、對指定考試面關的管理
    (1)考試面關在制定或變列考試規程時應得到消防的認同。
    (2)考試機關每年度的事業計劃,收支予算與年度總結,決算應得到消防機構的認可并接受消防機構的檢查。
    (3)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考試機關進行各項檢查。
    (4)考試機關對其吏員、職員的選任、解任需得于消防機構認可。
    (5)消防機構在主為考試機關的吏員或隊員不能勝任其工作時,可以命令考試機關對其解任。
    (6)考試機關的役員、職員應視為執行國家公務的職員,其行為適用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刑法。
    (7)消防機構在認為考試機關不能滿足其職責能力時,可以停止或取消對其的指定。
日本現消防指定考試機關只有一個,既財團法人日本消防考試研究中心。
    3、考試的進行
    為了保證考試的公正、公平,日本還對考試的進行作了詳細的規定,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其最主要的規定——考試委員
    (1)考試的試費的作成及評判應由考試委員進行
    (2)考試機關應從符合消防機構制定的基準的人員中選任考試委員
    (3)考試機關對考試委員的選任、解任應得到消防機構認可
    對于消防機構、器具、設備等的生產,販賣管理,則由日本消防機構依照《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委托于指定檢定認定機關進行。其指定的要件及管理大致與指定考試機關相同,下面簡單介紹一下日本消防指定檢定,認定機關的發展史與將來的展望,不難能反映日本消防委托制度發展的過程,也從一定側面反映了整個日本的委托制度的過去和未來。

    1、1984年-1963年:任意檢定階段
    任意檢定既是沒有強制要求的檢定。1947年12月,日本《消防組織法》制定,國家消防研究所開始組建,1948年7月日本《消防法》制定,國家消防研究所開始對滅火器進行 檢定,但此時的檢定是自然進行的,沒有強制性。
    2、1963年-1968年:義務檢定階段(既強制檢定階段)
    由于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消防設施,設備的功能,樣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其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重要,因此,隨著1963年日本《消防法》的部分修訂,檢定制度正式創立,消防器具機械,設備的檢定由任意檢定變為義務檢定,檢定的業務也由國家消防研究所移交給特殊法人(由政府全額出資的法人)——日本消防檢定協會進行。
    3、1986年-2002年:規制緩和指定檢定機關制度的導入
    由于日本當時巨大的貿易順差及國際貿易的要求,日本對消防檢定的規則漸漸趨向緩和,首先以政府認定的基準為標準,對檢定對角物的約千分之一左中(如消防水泵、消防用水管籌機械器具)由企業自己進行查定。同時,以檢定制度為運營標準,以自立性為原則,日本消防檢定協會民間法人化,既由特殊行政法人變為公益法人,除此之外,還建立了指定檢定機關制度,既符合消防機構制定的基準的公益法人都可以申請進行檢定業務,而申請者在消防機構指定后,就可以進行檢定業務,從而打破了消防檢定協會的壟斷地位。

    4、2002年-至今:規制改革,日本行政職能的改革
    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及適應WTO、ISO(國際標準化組織)、IEC(國際電氣標準會議)等要求,日本政府于2001年3月31日決定進行規制改革推進3年計劃,就是以社會性規制的最小限為原則,檢查向民間移行的合理化;規制的國際整合化;規制內容明確、簡潔化、手續迅速化,透明化等方向努力,事前規制型向事后認證型的行政規制的改革,在消防檢定方面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向事業者自己確認,自己保安,自己負責為基本的制度移行。
    (二)基準的國際整合化,性能規定化(式樣式規定廢止)
    (三)國際間的檢定互相承認
    (四)在任意規格及檢定(認定)制度制定或修改前向WTO組織通報
    (五)面向ISO、IEC等機構成立國內審議團體ISO/TC21委員會
    (日本的國際審議團體由消防廳、日本消防檢定協議,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日本火災報警器工會、日本滅火器工會、日本滅火裝置工會等組)
    (六)檢定(認定)引入競爭原理,2002年4月26日《消防法》部分改正刪除了指定檢定機關必須是公益法人這一要件
    以上,簡單介紹了一下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從事日本《消防法》規定的可以委手的事務的個人或團體,這些團體在進行相關委托事務的同時,往往還與消防機構密切合作,從事消防技術等事業的研究開發或技術援助活動等國家強制力之外的事務,這些都是以日本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完善的法律體制為基礎的,同時這些個人或團體,包括其他很多從事消防研究等事業的團體(如公益法人日本消防協會等)又對輔助完成消防所承擔的任務,促進消防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由以上內容也可以看出,日本消防的發展軌道與經濟發展是緊緊聯系在一起的,同時,也是以日本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的,可以說,日本的消防委托管理制度是日本經濟發展的催生的,并隨著日本的發展不斷變革,但不論其如何變革,消防機構的行政指導和監督都是必不可少的,如何使委托機關能正確,適當地行使被委托的職責,日本的《消防法》中從管理到收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因此,日本的消防委托制度是日本社會經濟發展為基礎,以具體、詳細的法律、法規等管理制度為保障,消防機構借助社會力量來完成消防任務的行政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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