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全國公共場所發生火災9499起,死333人,傷464人。從吉林省的情?,2002年,全省公眾場所發生火災1158起,死15人,傷21人,報失953萬元.吉林省雖然沒有發生在全國有影響的特大惡性火災事故但公眾場所面臨的消防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筆者認為,公眾場所消防工作目前正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應予足夠重視。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火災傷亡“群體化”。國家富不富,看商場:百姓富不富,看市場。商場市場是人員密度最高、流動量最大的公眾場所,僅以長春市車站廣場地下商場、長百大樓、黑水路市場等為例.每天接待顧客就達幾十萬人,逢年過節顧客更多,人們對這類龐然建筑的內部環境、疏散設施不熟悉,一旦發生火災,煙霧彌漫,極易造成人員迷失,群死群傷。2003年2月2日,哈爾濱市道外天潭酒店發生特大火災.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傷.教訓深刻!
第二,建筑規!俺鞘谢。一些公眾場所越建越大,功能越來越復雜.如長春市長江路步行街,全長430米,棚頂長350米、寬20米、高10米,集購物.休閑、娛樂、餐飲、住宿、辦公等多功能于一體,相當于:一個小誠市。這種互相貫通、聯成一體的全封閉長廊式街路,一旦發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
第三,使用功能、經營方式“多樣化“。有的建筑地上是商場,地下是超市.說是購物場所,卻又提供美食、少兒娛樂,游藝游樂保齡球,舞廳等服務。一些現代賓館將客房、餐館、洗浴、商場、夜總會等集于一體。但這些場所,往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場所設置,功能區分、防火分區,消防設施、人員疏散和日常消防管理等問題缺乏監管力度.
第四,各種形式的放火破壞“復雜化”。放火已成為刑事犯罪分子和少數人報復社會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常用的手段。2002年,全國入火案件8415起,死37人,傷353人,損失9804.6萬元.四項指標分別占火災總數的6%15.3%、10.3%和10.1%.其中七分之一的重特大火災是由放火所致.吉林省放火案件近年來有增無減。2000年847起,2001年898起,2002年863起。其中,2002年“五一期間連續發生15起,“十一”前后連續發生8起。2003年2月18日,韓國大邱地鐵發生一起惡性縱火案件,造成140人死亡,99人失蹤,136人受傷。放火案作的頻繁發生,造成了群眾心理極度恐慌,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杜會穩定.
第五,各種商品博覽會展銷活動“頻繁化”。近幾年,各地為搞活流通,繁榮市場.舉辦的各種博覽會、展示會、定貨會可謂花樣繁多,令人眼花繚亂.這些展銷話動帶有臨時性,往往消防安全條件很差,火災危險性增大。
一方面是公眾聚集場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必將造成新的火災危險;另一方面是我們的預制能力和防范意識令人堪憂。其主要表現在:
經營者消防觀念淡薄,重經營,輕消防.致使消防組織、人員、責任、制度、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到位。
一些場所內部消防管理機制進一步弱化。有的商場、市場在改制中,將消防機構撤消成合井,人員被裁減.甚至是安排老弱病殘者從事消防保衛。
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知識缺乏。商場、市場內個體戶云集,亂拉亂接電線、違章使用電器現象普遍。遇到火警,大多業主無識無能.束手無策.2002年,吉林省所發生的2萬多起火災中,違章操作、用火不當、吸煙等原因遭成的火災就高達10.852起,占火災總數的一半.
火災隱患久拖不改吉林省從1998年開始確定的200項省級備案的重大火災隱息,到現在還有36項沒有整改完畢.這36項隱患,多數在公眾場所.有的場所檢查時應付,整改時應付,推一下動一下,不推就停下。據公安部消防局編印的近年來特大火災分析指出,近807的特大火災事故是養患成災所致.現實也一再證明,今天的隱患就是明天的災難.
上述這些問題表明,日前公眾集場所發生重特大火災和群死群傷火災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相關部門必須采取針對性指施,確保安全。
筆者認為,應對問題在宣傳、建規立制、監督到位等方面繼續下大力整改外.應特別強調兩個措施: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權利告知和重大火災隱患告誡制度。將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的消防權利、義務等及時告知給他們,發生火災,將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井采取以儆效尤的嚴厲措施,近期對這類相關責任者予以嚴懲。
嚴格落實“五個一律”.對消防工作責任制一律實行倒查,發生火災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并逐級追究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其法人代表一律與其簽訂軍令狀,限期整改.時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拒不整改的單位一律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對法人代表和消防控制室人員,加油站人員等特殊工種人員未經消防培訓一律責令立即接受培訓,對已偵破的放火犯罪分子一律依法從重從快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