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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煤礦事故頻發的博弈解釋

2008-02-28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引言

  據有關數據統計,中國煤礦每百萬噸死亡率約為3.96,而美國煤礦每百萬噸死亡率僅為0.039,印度是0.42,俄羅斯是0.34,南非是0.13,中等發達國家平均每百萬噸死亡率一般為0.4左右,中國煤礦事故死亡總人數和每百萬噸原煤死亡人數雙雙高居世界首位。2005年我國煤礦事故共發生3341起,死亡5986人,煤礦事故在國家屢次嚴厲整頓下依然得不到遏制,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面對多發的煤礦事故,人們從不同的博弈角度探究其原因。李豪峰和高鶴利用博弈模型從中國煤礦安全規制體制弊端的視角進行了分析[1]。王紹光從被規制者和規制者兩個方面分析了中國煤礦安全規制存在的主要問題[2]。孫洪志等從政府與小煤礦博弈的角度分析煤礦事故多發的原因,認為事故原因更多的在于政府執法者與小煤礦行為策略博弈[3]。曾勝從煤礦主與監督機構之間博弈的角度分析煤礦事故多發的原因,認為事故是煤礦主與監督機構長期博弈的結果[4]。上述博弈分析僅就我國煤礦規制鏈條中的局部環節展開。事實上,在我國煤礦事故背后牽涉著一條更長的規制鏈條,至少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礦企業、礦工等主體,各個博弈主體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各主體之間的博弈必將影響煤礦安全政策的最終效果。因此,任何局部環節的博弈分析還不能系統準確地解釋我國煤礦事故頻發的根本原因,必須從我國整個煤礦安全規制鏈條出發尋求合適的治理之路。

  本文從博弈論的角度,系統解釋我國煤礦事故頻發的內在原因;谖覈旱V安全路徑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礦企業→礦工”的邏輯框架而突出行為主體選擇性,本文對煤礦安全問題的考察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礦企業、礦工四個利益主體為對象,通過建立在各主體利益最大化基礎上的博弈分析來實現,因此,本文構造了三組博弈模型,即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博弈分析開始,再到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的進一步博弈分析,最后分析煤礦企業與礦工之間的博弈,來刻畫我國煤礦安全規制問題的復雜性與系統性,解釋煤礦事故發生的內在機理,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煤礦安全博弈

  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博弈論不僅在經濟研究與經濟政策選擇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政府行為及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在體制改革以前,中央政府掌握所有權力,地方政府必須完全服從中央政府制定的所有政策,自然不會產生與之進行博弈的想法。但在體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為了發展市場經濟而進行了一些權力下放,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自主權[3]。為了其自身利益和發展,地方政府開始在許多方面與中央政府進行博弈。降低煤礦企業的事故發生率也在其博弈范圍之內。

  中央政府為降低煤礦事故發生率,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制訂煤礦停產整頓工作方案,對列入整頓名單的煤礦,要依據其安全生產狀況和整頓工作難易程度,分批次規定整頓期限。對所有不合格的煤礦,只能給予一次停產整頓的機會,如仍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標準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中央政府為防止煤礦企業假整頓真生產,要求地方政府向停產整頓煤礦派出監督員,對其進行監督。從上面的政策實踐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目的很明確,要治理安全水平不達標的煤礦生產企業,降低煤礦事故發生率,如果地方政府真正積極配合,煤礦事故的發生率不會一直居高不下。之所以這種現象能夠發生是因為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擁有信息優勢,處于代理人的地位,而中央政府則處于委托人的地位,擁有信息弱勢。信息不對稱意味著理性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優勢謀取自身利益并且發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目標,中央政府必定會通過各種宏觀、微觀的經濟與政治手段來對相關的組織施加影響并規范其行為。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出臺的各項規程、政策的動機是最大可能降低煤礦事故的發生率,但地方政府的動機則不盡然,地方政府的確會考慮中央政府下達的政策,但更多的會考慮其自身利益。以下用博弈方法對兩者行為進行分析。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博弈中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分別代表了政策制定者與執行者。中央政府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則需使所涉及政策的成本最小化。每一起煤礦事故對經濟和社會產生的負面影響是中央政府所要支付的成本,因此,中央政府為達到最大程度降低煤礦事故發生率這一目標而制定出相應的政策;地方政府作為政策的執行者會通過各種途徑來獲取相關信息,如中央政府的懲罰強度、監督力度等,并在綜合考慮各變量之后采取對其自身發展最有利的行動[4-5]。本文通過一個具體的模型探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這種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具體情況。

  為分析方便,假定中央政府只與1個地方政府進行博弈。令U?c為中央政府的效用,U?l

  為地方政府的效用,煤礦事故的發生率會直接影響到中央政府的收益,這里的收益是廣義的,不僅包括財政收入,還包括人民對中央政府的信任、社會對其的評價等方面。為分析方便,暫不考慮其它變量,只考慮有形收入這一變量。設中央政府的收入函數為G是指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i是指煤礦事故發生的概率。一般而言,煤礦事故發生率增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會有所增加,即是i函數。中央政府的最大化效用函數可表示為:是中央政府所需支付的總成本,是指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所發生的成本,即隨著w?1的增大,會增加;f(i)是指煤礦事故的發生使中央政府發生的損失,即煤礦事故發生率增加會使損失f(i)增加。同樣,地方政府作為理性人,在博弈中也會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它的最大化效用函數可表示為:為地方政府收入函數,w?2為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力度,并且w?2是w?1的函數,即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力度與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有直接的關系,如果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或處罰力度加大,必然會使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力度增強。是地方政府所發生的總成本,其中r(w?1)是由于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而使其發生的額外監督成本或者說是由于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不夠被中央政府發現而對其進行處罰所發生的成本,可視為一種間接成本;h(w?2)是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所發生的成本,即隨著監督力度的加大監督成本會隨之增加,是地方政府所發生的直接成本。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必然會存在一組均衡值,求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均衡關系:

  即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與煤礦事故發生率之間存在一組最優值,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與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之間存在一組最優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實現最大化效用的必要條件是同時取到兩組最優值,而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是中央煤礦安全規制部門疲于奔命,地方政府事故壓力較大,顯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沒有達到自身效用最大化。這就表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之間、中央政府監督力度與煤礦事故發生率之間兩組相關變量都偏離了理論上的最優值,處于一種配置失當的狀態,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中國煤礦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

  三、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的博弈

  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是博弈鏈條中的中間層次,有利于探究煤礦事故發生的政府原因。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的行為路徑與其管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有直接的關系。當人們認識到需要由地方政府采取行動對所謂的“市場失靈”進行補救時,往往傾向于將“失靈的市場”與“理想的政府”相匹配,即經常把地方政府設想為沒有偏差、沒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社會機構,認為其有足夠的能力掌握充分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事實上,地方政府在處理與之相關事件時,會由于其自身缺陷而出現偏差。而且,地方政府往往涉及不同利益集團,其決策不可能完全大公無私,在執行中央政策時往往會從自身利益出發,與管轄的地方企業有更多的特殊關系[6-7]。為充分了解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這種既密切又微妙的關系,需從博弈角度出發對二者行為進行分析。

  假定博弈中只有一個地方政府與一家煤礦企業。地方政府在此博弈中有兩種選擇:對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進行監督或者不進行監督。煤礦企業自身又存在兩種選擇: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以期繼續留在此行業中并獲得收益,或者選擇不進行尋租而承擔其本應承擔的安全投入費用以及罰款。煤礦企業進行尋租會發生成本,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也需要成本。設π為地方政府不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所需承擔的一切成本,這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對其的懲罰及其自身政績減少等方面。π?1為煤礦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所能獲得的正常得益。π?2為煤礦企業本應進行的安全投入,如果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則無論地方政府采取哪種策略,煤礦企業均不會有此項支出,即為其得益。C為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所發生的成本。F為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而發生的成本。f為地方政府選擇監督策略時煤礦企業所受到處罰(當煤礦企業選擇尋租策略而地方政府選擇監督策略時,地方政府迫于中央政府的壓力仍會對煤礦企業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f),但此時對于煤礦企業而言還會有π?2的得益)。一般情況下,π?2會大于f與F之和,否則煤礦企業也不會選擇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假設π?2>f+F,在此條件下,不存在純戰略的納什均衡,F分析求解混合戰略的納什均衡。

  設地方政府對于煤礦企業進行監督的概率為p,則不進行監督的概率為1-p;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的概率為q,則不進行尋租的概率為1-q,F對煤礦企業所作的不同選

  擇期望收益進行分析:

  煤礦生產企業的最優選擇是進行尋租;如果地方政府監督的概率小于Fπ?2-f,則煤礦生產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不進行尋租;如果地方政府監督的概率等于,則煤礦生產企業隨機的選擇進行尋租或者不尋租。

  若q值是給定的,地方政府選擇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p=1)和不進行監督(p=0)時,期望收益分別為:E?G

  即如果煤礦企業尋租的概率小于C-πf,地方政府的最優選擇是不監督煤礦企業;如果煤礦企業尋租的概率大于C-πf,地方政府此時的最優選擇策略是監督煤礦企業;如果煤礦企業尋租的概率等于C-πf,則地方政府隨機的選擇監督或不監督煤礦企業。

  因此,混合戰略的納什均衡是:即地方政府的煤礦監督機構以Fπ?2-f的概率選擇監督,而不達標的煤礦企業以C-πf的概率選擇進行尋租[5]。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納什均衡值與煤礦企業的尋租成本、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處罰金額以及煤礦企業在正常安全投入下所能獲得的收益π?2有直接的關系:在(π?2-f)一定的條件下,如果p?*越大,F就會增大,即如果地方政府監督的概率增大,則意味著其監督力度增大,而隨著監督力度增大必然使安全投入不達標的煤礦生產企業為了繼續生產而加大其對政府的尋租額;如果F值與π?2值給定,f會隨著p?*的增大而增大,即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增強會使得其對煤礦企業的罰金增加。煤礦企業在博弈中的納什均衡值與地方政府的監督成本C、地方政府對企業的處罰額f以及煤礦企業本應進行的安全投資額π?2有直接的關系:在(C-π)一定的條件下,q?*的值會隨著f值的增大而減小,即地方政府對企業的處罰金額與煤礦企業進行尋租概率是成反方向變化的;如果給定f值和π值,則q?*與C的變化方向相同,這是因為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投入越大,監督力度就越大,煤礦企業為了得到相對較多的得益就會更多選擇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反之,如果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投入較小,監督力度減小,煤礦企業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的概率就不會很高[8-9]。

  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由于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關系復雜,加之我國現行財稅政策影響,導致地方財政收入直接與煤礦企業經濟利益息息相關,所以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利益一體化傾向十分嚴重。煤礦企業的尋租率遠高于均衡值q?*,相應的是,地方政府對煤礦企業有效監督的概率小于原均衡概率p?*,最終導致煤礦事故發生概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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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煤礦企業與礦工之間的博弈

  煤礦企業與礦工之間的博弈分析是博弈鏈條中的最直接層次,通過此組博弈分析能看到煤礦事故發生的企業原因。煤礦企業的基本選擇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使安全投入達標;另一類是使安全投入不達標。煤礦企業若要使生產安全達標,必須在安全設施上進行較多投入,從而會使企業得益相應減少,反之會相應的增多。礦工的選擇也有兩種:即選擇離開或者是不離開其工作的煤礦企業。在煤礦企業與礦工的博弈中,假設雙方的信息是充分對稱的。在此分析中,對于安全達標的煤礦企業而言,即使礦工選擇離開也不會影響其自身得益,因為有很多的礦工愿意加入安全達標的煤礦企業,煤礦企業不會發生尋找礦工的成本,即其得益變化為0;而對于安全生產不達標的煤礦企業而言,如果礦工選擇離開必會使其得益減少(在此設得益值為-d,(d>0),由于信息充分對稱,多數礦工不愿留在安全不達標的煤礦企業,

  煤礦企業需要支付搜尋成本;同時,由于勞動力一時短缺而使其原有產量降低進而使其得益減少)。若礦工選擇不離開安全不達標的煤礦企業,則其得益會有所增加,設其得益增加額為c,(c>0)。設d=mc,一般而言,d值會遠大于c值,故可假設m>1,即礦工離開安

  全不達標的煤礦企業的損失額會大于礦工留在安全不達標企業的得益值。對于礦工而言,他的得益來源于兩方面:一方面是有形的得益即為工資;另一方面是無形得益即生命安全的保障,這要比有形得益大得多。如果礦工選擇離開安全達標的煤礦生產企業,則他的得益(損

  失)很大(在此設得益值為-a,(a>0)),即損失了本應得到的工資收入,同時損失了本應可得到的無形收益);若在安全達標的煤礦企業工作,則兩方面得益均會獲得(基于上面假設可知其得益為a)。若礦工選擇在安全生產不達標的煤礦企業工作,他的得益為其有形的工資收入與無形得益(損失)之和(設得益為-b,(b>0)),因為與安全風險相比,其有形收入較。,設a=nb,基于上述分析可假設n的取值范圍為12

  由煤礦企業與礦工之間的博弈矩陣可知,這是一組混合博弈,設煤礦企業進行安全投資的概率為p,則不進行安全投資的概率為1-p;礦工選擇離開概率為q,則選擇不離開的概率為1-q,F對煤礦企業所作的不同選擇的期望收益進行分析:

  若q值是給定的,煤礦企業選擇其安全生產達標(p=1)和安全生產不達標(p=0)時期望收益分別為:E?e(1,q)=0;E?e(0,q)=-(d+c)q+c,解E?e(1,q)=E?e(0,q),可得q?*=cc+d。如果礦工離開的概率小于cc+d,煤礦企業最優選擇是進行安全投入,使安全生產水平達標;如果礦工離開的概率大于cc+d,則煤礦企業最優選擇是不進行安全投入;如果礦工離開的概率等于cc+d,則煤礦企業隨機的選擇進行安全投入或不進行安全投入。

  若給定p值,礦工選擇離開(q=1)和選擇不離開(q=0)時期望收益分別為:E?w(p,1)=-(a+b)p+b;E?w(p,0)=(a+b)p-b。解E?w(p,1)=E?w(p,0),可得p?*=ba+b,即如果煤礦生產企業安全達標的概率小于ba+b,礦工的最優選擇是離開;如果煤礦企業安全達標概率大于ba+b,礦工的最優選擇是不離開;如果煤礦企業安全達標的概率等于ba+b,礦工的隨機選擇為離開或者不離開。

  因此,混合戰略的納什均衡是:p?*=ba+b,q?*=cc+d,即煤礦企業以ba+b的概率選擇進行安全生產投資,而礦工以cc+d的概率選擇離開。如前分析,由于m>n,則礦工選擇離開的概率小于煤礦企業選擇進行安全生產投資的概率,這必然會導致煤礦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投入的積極性減小,從而導致煤礦事故發生的概率增大。

  五、降低我國煤礦事故發生率的政策思路

  以上只是對我國煤礦規制博弈模型進行的理論分析,還有一些博弈條件未能考慮,現實生活還會更加復雜些。但通過對以上三組博弈模型的分析,仍然可以得到以下幾點政策啟示:

  1加大中央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規制的力度,同時調整現行煤礦財稅政策,著力解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利益分享問題,從外在和內在兩方面促使地方政府能夠真正落實中央政府所規定的煤礦安全政策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的監督力度與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從理論上分析還未達到最優值,這種情況出現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與地方二者之間的利益存在分歧。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最大化利益均衡之所以被打破,是因為地方政府能夠在其單獨行動的范圍內選擇自身利益最大的策略,從而導致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中央政府所設立的各項煤礦安全政策。為減少煤礦事故的發生率,除中央政府加強對地方政府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外,還應設立一些行之有效的激勵措施,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一致性增強。(1)改革我國的礦產資源使用制度。科斯第二定理說明,如果交易費用大于零,不同的產權界定將會導致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我國礦藏的所有權雖然屬于國家,但是為了降低交易費用,國家將礦藏所有權以法律形式分配給各級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為國家代理人全權掌握著礦藏的配置。但是,這種政府的目標函數是復雜的,產權界定可能導致尋租和地方保護主義,從而使地方煤礦安全規制流于形式。推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資源進行公開拍賣,有利于創建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規制環境,削弱地方政府尋租可能,進而促進地方政府更好地落實煤礦安全規制政策。(2)改革現行煤礦財稅制度能夠改善中央政府和各級政府之間的激勵相容。資源稅和增值稅中劃分地方的部分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也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進行相關博弈的經濟起因。通過煤礦財稅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解決政府間利益分享問題,推動煤礦安全規制新機制的形成。

  2打破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怪圈,重塑獨立性的煤礦安全規制新機制,改善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的激勵

  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不夠必然導致煤礦企業減少本應進行的安全生產投入,獲取更多的利潤。隨著利潤額的增大,其對地方政府進行尋租的能力會越來越強,形成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解決這一問題除應增加地方政府的監督力度外,還可以從另外三方面入手進行考慮:(1)加強獨立性的煤礦安全生產規制,保證規制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煤礦安全規制機構和人員與煤礦業主利益的分享和勾結,從制度上治理國家公務人員的腐敗行為,這樣才有可能同時治理雙重失靈,即通過政府政策減少市場失靈,同時通過政府改革減少政策失靈,確保煤礦安全規制效果。(2)改變煤礦企業的稅費結構,重新確定煤礦企業的收益與安全資金投入比例,使煤礦企業達到穩定的安全資金投入。一般來講,煤礦企業僅獲取正常利潤,尋租能力就會隨之減弱,地方政府在沒有租金的引誘下,會更好行使其本應行使的職責,從而達到降低煤礦事故發生率的目的。(3)建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基金。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基金制度是企業在辦礦前按照一定標準預留資金并在辦礦后的利潤積累中計提安全費用進行專戶存儲。對于安全狀態良好的煤礦,能按一定比例逐年返還基金;而對于發生安全事故的煤礦,可將基金直接用于安全故事救助。安全基金制度的建立,可以籌集較多資金用于防范煤礦安全風險,提高地方政府督管的約束力度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意識,從而預防或減少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

  3進一步加強礦工工會組織建設,提高礦工集體談判力量,建立和完善我國礦工的社會保障體系

  當社會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時,工資補償對煤礦安全的調節機制將不再發揮作用。因為在既定工資水平下,無數剩余勞動力在等待就業,這迫使礦工對工資和安全水平的選擇轉變為對就業和失業的選擇。在中國,勞動力無限供給導致工資調節風險機制失靈的情況尤其嚴重。我國農村現有勞動力4.85億人,其中剩余勞動力越1.5億人,他們通常缺少一技之長,不能向城市轉移,結果成為礦工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對于鄉鎮煤礦。所以,安全規制就成為保障礦工安全的基本手段。除此之外,減少我國礦工的死亡率還應使礦工的博弈能力增強。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加強礦工工會的組織建設,提高礦工集體談判的力量。從長遠來講更需要加強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使礦工的基本生活能夠得到保障,這相當于間接地幫助礦工維護了其自身利益,從而最終降低煤礦事故的發生率。

  4加強社會各界對煤礦安全的監督,減少信息不對稱和煤礦企業的信息租金,提高煤礦安全規制效率

  政府可以運用建立舉報制度等多種手段,對于非法生產、違法違規生產、隱瞞事故等行為的舉報人員予以獎勵,發揮社會和媒體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在強化企業內部約束的同時,實現多個主體對煤礦生產安全進行監督,減少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高煤礦安全規制的效率,促使約束機制由政府外部約束向企業內部約束轉變,從而減少煤礦事故發生。

  煤礦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不是一朝一夕能夠解決的問題,這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煤礦企業以及煤礦企業與礦工之間長期博弈的結果。如果只是某一方采取行動,面對的結果可能永遠都會是居高不下的煤礦事故發生率,必須從多重視角來設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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