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全角度講,煤礦可以劃為經營者的安全隱患和礦工兩大群體。
其實,解決安全問題的方法,必須借助于“以惡制惡”的分權方法。創造一個礦工和安全隱患對抗的機制出來。只要解決一個問題:如何讓礦工了解的安全隱患信息公布出來。
在通訊手段如此發達的今天,難道這一點還不能做到嗎?
從政府角度講,管理煤礦的標準非常簡單:不死人。如此,只要把安全隱患暴露出來即可。只要把煤礦經營者、礦工的分權體制建立起來,就相當不錯了。給礦工搭建一個不暴露身份的信息發布機制,則就能形成一個經營層安全回應的追溯機制。
我們不能期望用欽差大臣的方式來解決煤礦安全問題。因為欽差也是人,有家人。在整個社會法律不完善的今天,欽差的位置就是地獄啊。如此,就是用一個犧牲機制來消除另一個犧牲機制而已。我們也不能期望設計一個終身制的安全法官出來。因為法官還有家人啊。我們也不能期望把地方煤窯全部變為大型煤礦直屬,因為牽涉到太多的利益方。
礦工如何暴露安全隱患信息?下面就是行而下的事情了。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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