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4 月27 日,某商業大廈外墻粉飾維修工程中,發生一起因吊籃未按規定支護,傾覆墜落,造成3 名作業人員死亡的事故。
事故經過:
4 月21 日,某商業大廈外墻粉飾維修工程開始施工。施工中發現吊籃制動部分不靈敏,也未按規定進行支護,安全監督檢查部門作出了停工整改的決定,但是這一決定未能嚴格執行,施工人員只是進行了簡單的檢修,情況有所好轉后就繼續使用。4月27 日10 時10 分左右,因施工用的懸掛吊籃投入使用時未按“使用說明書” 的要求安裝,加上作業人員安裝、移動吊籃使用方法不當,致使吊籃傾覆后從19 m 高處墜落,在吊籃內作業的陶某某、劉某某、俞某某3 人同時墜落。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急忙送3 人去醫院搶救,其中陶某某于當日中午死亡,劉某某于5 月2 日凌晨死亡,俞某某經全力搶救無效,也于5 月21 日下午死亡。
事故分析:
事故發生后,經事故調查組及有關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察,并對吊籃系統進行了檢測鑒定。通過對事故現場的檢查、測量、取證、計算、分析,可作如下認定: ①留在樓頂平臺上的配重塊,事故時未隨平衡臂主梁和工作平臺墜落,證明這些壓重塊未牢靠放妥,而是堆放在主梁上,事故發生時未起到壓重穩定吊籃的作用。②未按“ 安裝使用說明書” 的要求安裝使用吊籃,安裝人員擅自將平衡臂的支架拆除,使平衡臂失穩。③起壓重穩定的配( 壓) 重塊,出廠時配備的是鐵塊,后改為鋼筋混凝土塊,其體積增大,重量減輕,又無法牢靠放置與連接在吊籃平衡臂主梁壓重側的有效部位。④吊籃使用時樓頂平臺未設專人檢查、監護,操作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吊籃使用中存在歪拉斜吊。
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這起事故的發生,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吊籃在安裝時忽視其使用的安全性,在負責吊籃安裝使用的專業人員不在場情況下違章作業,未按要求移動吊籃及設置配重; 安裝完成后,負責安裝使用的專業人員又沒有到樓頂進行檢查,造成吊籃使用中的歪拉斜吊,埋下事故隱患。二是施工現場負責設備安裝使用的管理人員,在設備投入使用時失職,沒有監督檢查安裝情況,而且在事故發生前一日晚上離開現場時又未向施工現場領導匯報吊籃存在的問題,也沒有向作業人員具體交代吊籃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公司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該工程安全交底不清,又不恰當地調動現場設備負責人離開現場,以致對設備的使用狀況了解不夠,制止不力。應采取的防范措施是:
(1 ) 對公司現有的同類型吊籃進行全面檢測,不符合要求的吊籃立即報廢,同時規定今后使用吊籃的操作人員必須取得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后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能上崗操作。
(2 ) 對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及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立即進行全面修訂、補充,確保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再次發生。
(3 ) 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同時對公司所有的工地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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