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廢除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機制、交通事故認定書取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規定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行為、方便群眾等方面的變化,闡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導思想和立法宗旨的改變與進步。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 指導思想 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的頒布確立了我國未來交通安全管理的價值理念、主要制度和基本原則,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標志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為了全面掌握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深刻領會它的精神實質,有必要對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變化進行深入的探討,以達到準確理解、正確執行交通安全法的目的。
1.廢除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
交通事故損害屬于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因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應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過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的調解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這實際上是一種強制調解。這種強制調解存在以下弊端:第一,強制調解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些規定,無論是行政調解還是司法調解都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而在強制性調解的體制下,交通事故當事人必須應公安機關的召集而接受調解,其實質是剝奪了當事人直接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和訴訟權。第二,在舊的強制調解體制下,盡管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公安機關的調解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于民事訴訟中的調解程序,就使得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存在兩個調解程序,延長案件的處理期限;另一方面,影響了當事人進入民事訴訟的時機,當事人不能及時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造成取證難、舉證難,如果當事人轉移、隱匿財產,將使賠償責任很難執行。因此,將公安機關的調解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前置程序是不合理的,也是沒有效率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從制度上徹底改變了這種不合理也沒有效率的體制,其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不僅體現了調解在解決事故損害賠償方面的自愿性和非強制性特點,同時也體現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愿望。
《道路交通安全法》廢除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后,形成了三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機制:一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二是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三是提起民事訴訟。這充分體現了尊重事故當事人意愿、保護私權利行使的指導思想,賦予了事故當事人更多的選擇自由和選擇權利,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2.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機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這種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機制,具有兩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可以大大降低事故對道路通行能力的影響。交通事故造成擁堵,使道路通行的能力嚴重下降,影響了其他道路參與者的通行。有時道路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不大,但其引起的擁堵卻會造成極大的間接損失,而且這種簡潔損失會遠遠超過直接損失。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機制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提供了可能;第二,它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概不能自行解決、只能聽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做法,為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事故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間。
在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中,允許當事人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損害賠償事宜,是法律賦予事故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盡管當事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撤離現場逃避了法律責任的追究,但這種損失和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的巨大效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這種機制的引入,不但可以大大降低事故對道路通行能力的影響,而且賦予了事故當事人進行“私了”的權利。這樣立法宗旨的目的是為了盡可能減少交通事故,尤其是輕微交通事故因當事人的糾紛而給道路通行造成的影響。
3.《交通事故認定書》取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樣在形式上《交通事故認定書》取代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性質上,《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而不再是一種法律文書。
交通事故損害屬于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對于當事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的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性為證據具有如下優點:第一,減少糾紛和訴訟環節。過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當事人受到處罰和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也是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因責任認定與交警部門經常發生糾紛,從現象上看是不服交警對其責任的認定,而實質上是不服在責任認定基礎上對其實施的處罰及賠償處理,因為受到什么處罰、賠償多少經濟損失才是當事人關心的最終目的或核心問題。把《交通事故認定書》定位為“證據”以后,既然是一種證據,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對象,避免了不服責任認定這類糾紛或訴訟的出現。第二,避免同一起事故存在兩個互相矛盾且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責任認定結果(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決),有利于維護法制的統一。
《交通事故認定書》取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反映出了交通事故處理觀念、機制的轉變和認識的提高,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體現出民事侵權責任的特點,與國際上處理交通事故的理念和機制更加接近。
4.規定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由于過去缺少國際上通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傷亡難以得到及時補償。《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用現代經濟手段介入交通管理,規定了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盡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都可以發揮作用。例如,如果肇事車輛逃逸,就會因為責任人無法確定而不能確定由哪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再如,如果事故車輛尚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投保的責任險過期而未續保,也無法確定保險人;還有,如果搶救費用超過被保險人的投保責任限額,受害人的搶救費也難以保障。為了彌補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障制度在此場合下出現的盲點和空白,又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充分保障事故受傷人員得到及時的搶救。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是為給符合法定條件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喪葬費進行墊付的社會專項基金。
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行車安全實績掛鉤,實行費率上下浮動,利用經濟杠桿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這種吸取先進國家經驗、結合中國具體情況予以應用的做法,充分體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現代思維模式。
5.規范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行為
針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不規范,亂執法、濫執法等現象時有發生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警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嚴禁通過權力尋租的方式來謀取私利。第115條規定了給予行政處分的15條“高壓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只要觸犯其中一條“高壓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將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6.方便群眾的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簡化手續,方便快捷,體現了方便群眾的原則。
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從既管住重點又方便群眾出發,《道路交通安全法》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申領和審驗、交通事故證據的提供、交通管理設施的設置、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等服務性的交通管理和執法環節上,盡可能為交通參與人提供便利和方便。如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應當根據機動車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區別不同情況進行;簡化了機動車登記、停駛、復駛和補領、換領牌證等手續,擴大了在暫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的范圍,減少了群眾往返路程;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等。
參考文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②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上一篇:鐵路道口安全影響因素分析及對策
下一篇:五國汽車交通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