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時間:1998年10月7日
(2)事故類別:起重傷害
(3)傷亡人員情況:2人死亡,1人受傷
(4)直接經濟損失:50余萬元
(5)事故簡況:
1998年10月7日,某單位在朝陽區十里堡壁板廠小區A-7#樓工程施工中,用FO/23B型塔式起重機(自由高度61.6m,幅度為50m)進行該樓八層結構承重大模板吊裝作業時,由于違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嚴重超載,造成變幅小車失控,塔身整體失穩傾斜倒塌,將在八層作業面兩名農民工砸死,塔式起重機司機受重傷。在此事故處理中,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責任追究,分別給予了行政處理。
事故原因分析:
1)負責起重吊裝作業的專職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調查結果表明:在此幅度時,塔吊的額定起重量為3.852t,而實際起重量為4.786t,超載25.1%。
2)該塔抗過載能力低,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即:經專業部門在技術方面的確定,塔吊主弦桿含碳量偏低,金相組織較粗大,其材質硬度及機械性能偏低,導致其抗過載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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