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9月30日中午12時許,武鋼建工集團修建公司第八工程處車輛調度室應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的要求將一臺20噸汽車吊租賃給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吊卸一車長12米,總重約20噸的H型鋼。吊車司機盧忠明拿到汽車行車任務單后與另一司機戎XX (男,45歲)一道將20噸汽車吊開到武鋼十八號門外,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一制作場地。12時15分許,將吊車停放在12米半掛車的車廂后面。由盧XX操作吊卸,戎XX站在12米半掛車司機室與車箱銜接處監護和查看。由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的焊工鄧XX、李XX在車上負責掛鉤吊裝。掛鉤人員用專用卡具將七根588x300x12x20的H型鋼采取兩頭卡一根的辦法分別吊卸完。另三根300x300x15x10的H型鋼則由鋼帶合捆,鄧XX、李XX沒有采用鋼索捆綁方法吊裝,仍然采用卡具分別卡住兩根H型鋼的鋼頭的方法吊裝,并相告掛好。鄧XX下車站在吊車司機操作室旁說可以起吊,司機盧XX看到人員離開,就操作起吊,當起吊大約離車箱15公分高時,因捆扎鋼帶承受不了三根大約3.3噸的重量,鋼帶突然斷開,造成三根H型鋼失控滑出,其中一根向后車箱檔板滑去,一根向車前方向滑去,將站著負責監護的戎XX胸部擊傷。事故發生后吊車司機盧XX和租用方現場作業人員立即進行搶救,將傷者送往武鋼總醫院救治。目前,經醫院診斷為(1)復合性外傷,失血必休克;(2)胸外傷,外傷性血氣胸;胸骨骨折,多發性肋骨骨折;(3)腹部外;;腹壁裂傷,脾破裂;乳糜漏,腸系膜血管損傷;(4)左上肢開放性骨折,撓尺骨中段骨折。
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
1、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現場使用兩位起重掛鉤作業人員未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屬于無證操作。在吊裝作業過程中,掛鉤人員對重量估計不足,致使吊裝索具選擇不正確,吊裝方法檢查確認不夠,違章作業致使事故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2、負責監護人員戎XX在吊裝前末對起重掛鉤人員是否持有特種操作證進行檢查審核;本人監護時站位不當造成此次事故的發生,應負間接責任。
3、第八工程處在對起重設備租賃過程中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對職工自我防范意識,安全教育不夠,對本次事故應負有連帶管理責任。
防范措施
1、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吊索具及捆綁方式并經確認后,方能起吊。
2、加強租賃單位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確認,確保操作人員技能素質。杜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3、加強職工安全意識教育,提高監護人員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車輛租賃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車輛租賃安全協議》。
5、做好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因素辨識工作,提高職工危險辨識的能力。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的事故重復發生。
考核
1、這次起重作業是由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的鄧XX、朱XX負責兩頭掛鉤,其中鄧XX負責指揮吊車。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作為車輛的承租方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應對這起重傷事故負主要責任,作為車輛的出租方修建公司應對事故負連帶管理責任。因此浠水宏揚建筑工程公司和修建公司由武鋼安環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
2、根據武鋼公司“勞務工安全管理辦法”鋼政辦發[2005]95號文第18.1條款規定對負有管理連帶責任的修建公司主要領導公司經理王XX、黨委書記曼XX、生產副經理周XX、安保部部長張XX各扣200元。
3、按照武鋼建工集團修建公司安全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相關人員考核:
1)扣事故單位經理李XX、書記高XX、副經理楊XX、安全員郭 XX各100元。
2)戎XX站位不當扣200元,司機盧XX對掛鉤情況沒有確認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