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7日,阜橋油漆廠承包濟寧電業局35KV西效變電站設備刷漆工作。西效變電站35KV旁路開關停電,工作任務為253旁路開關、電流互感器、253刀閘(旁路刀閘)刷漆。5點40分,工作負責人李某(濟寧電業局修驗場工人)與工作許可人謝某某(西效變電站當值正值班員)在未完成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情況下,辦理了工作許可手續。李某向已到現場的油漆工(共5人)交待了安全注意事項和帶電的部位,在交待安全事項時,高某某(死者,不在工作票工作班成員之間)因遲到未到現場。李某交待完工作后,不認真履行其監護職責,擅自脫離崗位,帶來兩名油漆工到35KV南陽湖線257-4刀閘和南效線258-4刀閘處違章、無票指揮刷該兩組刀閘的相色漆和支架灰漆(257-4和258-4刀閘一側帶電)。高某某到現場后,李某違反工作票制度,允許不是工作班成員的高進入生產現場,且沒有單獨向高交待注意事項和帶電部位,就安排他刷253-4刀閘,并告訴高該刀閘可以在上面先刷相色漆,再刷下面的灰漆。6點17分,高某某在刷完253-4刀閘相色漆后,在李某不在現場監護的情況下,未安排李某布置刷灰漆,而誤登253-1刀閘(253-1刀閘母線側帶電)造成觸電,當即死亡。
事故原因:
(1) 工作負責人李某,違反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和工作間湖制度。①未向高某某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帶電部位;②在未完成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在帶電設備與停電設備間裝設遮攔)的情況下辦理工作許可手續;③未履行監護人職責,對工作人員進行不斷短監護;擅自擴大工作范圍且在安全距離不夠的情況下冒險指揮作業。李某應付這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2) 工作許可人謝某某和值班員高某某違反工作許可制度,未按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在帶電設備與停電設備間裝設遮攔便辦理工作許可手續,也沒有在工作票上填寫帶電部位。謝某某應付事故的直接責任。
(3) 阜橋油漆廠油漆工高某某(死者),未按工人負責人的布置進行工作,擅自轉移工作地點,超越線地以外工作,應負這次事故的直接責任。
這次事故違章的現象還有:
(1) 李某和6名油漆工均未戴安全帽。
(2) 值班人員沒有核對工作票所列人員,許可了不是工作班成員的高某某進入變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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