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單位概況及有關情況
永強公司位于霸州鎮老堤村北,占地10000平方米,現有員工25人,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高永強,注冊資金800萬元。經營范圍:制造、銷售、維修起重設備及鋼結構產品;安裝、改造橋式起重機及門式起重機。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3年3月23日9時許,永強公司在建三層辦公樓主體工程已竣工,在拆除外墻北側腳手架時,受雇人員趙雙華(男,27歲,霸州市岔河集鄉前狄村人)不慎將6米長的鐵管觸碰到臨近4米的高壓線上,被電擊成重傷,從7米高處墜落,被立即送往廊坊四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上報情況
事故發生后,永強公司將事故報告霸州市公安局,霸州市公安局經核實后于2013年3月25日報告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后,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了事故情況。
四、事故發生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拆除臨近高壓線的鐵架子過程中,趙雙華違章操作致觸電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永強公司對李運生建筑隊拆除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力。
2.李云生建筑隊缺乏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拆除腳手架作業未制定拆除施工方案。
3.未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告知作業人員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質
通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認定此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高永強,永強公司法人代表,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未能有效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限上報,造成事故遲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建議由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高永強2012年年收入60%的罰款,計人民幣36420元的行政處罰。
3.李運生,永強公司辦公樓建筑隊承包負責人,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建議由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李運生2012年年收入30%的罰款,計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永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對發包工程進行有效監管,未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限上報,造成事故遲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建議由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霸州市永強起重設備有限公司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永強公司
1、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對本公司及外包工程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管理,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2、建立健全各環節、工作崗位、作業場所風險辨識防范機制,確保作業人員全面了解風險因素和防范措施。
3、以提高全員安全知識,安全生產技能,安全意識為重點,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素質。
(二)安監局、建設局、供電局、霸州鎮政府等部門,要認真貫徹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全面提升企業素質,堅決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