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31日14:45分,河南某石化廠機修車間一名女職工提著一帶塑料柄掛鉤的方形鐵桶,到煉油三廠II催化粗汽油閥取樣口下,打算放一些汽油作為酸性大泵維修過程清洗工具用,當該女職工將鐵桶掛到取樣閥門上,打開手閥放油不久,油桶著火。現場煉油二廠一技術員見狀,迅速找開一旁的事故消防蒸汽軟管,該女職工在消防蒸汽的掩護下,很快關掉了取樣閥門,并和該技術員一起,用干粉滅火器和消防毛氈將火撲滅。
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閥門開度過大,汽油流速地快而導致靜電核積聚,產生火花放電而引發的事故,雖然現場撲救及時得當,沒有讓事態進一步擴大而造成危害,但反映出個別職工安全意識還夠高,對靜電放電的機理以及造成的危害認識不深。
靜電放電引起燃燒和爆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有靜電電源(包括感應帶電);
(2)靜電必須積累到足以引起火花放電的電位和場強;
(3)靜電(放電火花)能量達到可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點火能;
(4)靜電火花周圍必須存在著可燃性或爆炸性物質。
此次著火事故,正是以上4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條件引發的。雖然事后廠安全部門對該女職工進行了認真的安全教育,并給予了相應的處罰,同時認真落實了事故處理“四不放過”,但此次事故卻讓我們進一步認識到:如果不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對靜電在石化生產過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引起足夠的重視,由于靜電的原因而給生產帶來危害和不良影響將是深刻的,甚至是慘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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