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5 月27 日,某住宅工程建筑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員腦干損傷、左手臂骨折的重傷事故,經醫院近一個月的搶救,仍無蘇醒跡象,成為“ 植物人”。
事故經過:
5 月27 日20 時,該項目結構四層進行圈梁、陽臺、衛生間等現澆混凝土工作。垂直運輸采用2 臺角鐵型鋼井字架,樓層水平運輸采用鋼管搭設通道,上鋪竹笆片寬2. 4 m,采用雙輪帶斗小推車,由東向西的順序進行。在澆筑第三個陽臺作業面時,因竹笆片通道未及時與陽臺搭通,有1. 8 m 的空當,這時本應搭設通道后再繼續作業,但是,瓦工朱某某在運送混凝土時受阻,就近取了兩塊木板,鋪于1. 8 m 的空當上做臨時跑道。這一情況被工地安全員發現,立刻勸阻說: “ 木模板不能做跳板,而且未做固定很危險! 朱某某不聽勸阻。這時項目經理也發現這一情況,指出這樣做不安全,容易出事。但是朱某某仍不改正,說這樣的事情我們做得多了,沒事的。項目經理無奈,便去找瓦工帶班負責人制止這一違章行為。就在項目經理下樓期間,不幸的事發生了,當朱某某推車上木模板時,其中一塊木模板斷裂,朱某某連人帶車一同墜落至三層樓面,墜落高度2. 8 m。朱某某戴的安全帽被拋落在三層樓墻角,頭部撞擊到墻體,左手上臂被隨后落下的手推車砸斷。事故發生后,該建筑公司承擔了傷者的搶救費、住院治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撫恤費及其他處理事故的費用等,合計經濟損失約24 萬余元。
事故分析:
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朱某某自恃有一定現場施工經驗,不聽安全員、項目經理的勸阻,擅自挪用木模板搭設簡易通道,既不檢查木模板的質量,也不考慮木模板的承受力,圖方便,貪省事,安全意識差,不計后果,嚴重違章。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一是施工安全動態管理差,在作業過程中應該意識到留有1. 8 m 空當沒有搭設固定的通道會影響作業,作業前沒有對作業面上存在的設施缺陷及時整改,促使施工人員面對設施不足,自行想辦法并違章作業。二是在違章作業行為發生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方法制止,任憑朱某某繼續違章; 項目經理權威性不夠,對分包單位民工缺乏制約能力。
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這起事故最主要的教訓,就是要增強項目經理的權威性,項目經理對建設項目的時間、質量、安全負責,如果沒有相應的權威性,就不能保證職責的履行,責任與權利不統一。在這一事故中,假設項目經理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立即制止了朱某某的違章作業,這起事故就有可能不會發生。此外,施工單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認真貫徹執行,例如腳手板(通道)鋪設應按《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52 條的規定,即要求滿鋪。腳手架搭設完畢必須經施工負責人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 三全” 管理,即全面、全員、全過程。施工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對任何違章行為應該有權、有義務予以制止糾正,施工人員應服從管理,這應該作為一條明確的規定,使所有施工人員都知道,而且無條件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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